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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未成年人长期受虐待,检方可提起公诉

作者:彭波 发布时间:2018-11-20 15:44:08 来源:海外网 字体:   |    |  

  通过网络通信工具,对未成年人实施非直接身体接触的猥亵行为是否构成猥亵儿童罪?在教室、集体宿舍等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猥亵行为,是否应当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被虐待的未成年人如何寻求司法救助?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对检察机关办理性侵、虐待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进行办案指导,对以上问题作出回答。

  此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包括3起案件,分别是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骆某猥亵儿童案以及于某虐待案。在齐某一案中,齐某利用班主任的特殊身份,多次强奸、猥亵幼女,该案经最高检抗诉,最高检检察长列席最高法审委会发表意见后,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齐某犯强奸罪及猥亵儿童罪。该指导案例认为,行为人在教室、集体宿舍等场所实施猥亵行为,只要当时有多人在场,即使在场人员未实际看到,也应当认定犯罪行为是“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对各地检察院依法准确把握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证据审查判断标准和适用法律规定提出明确指导意见。

  在骆某猥亵儿童案中,骆某迫使未成年人自拍裸体图片传送给其观看。办理该案过程中,审判机关采纳了检察机关抗诉意见,认定骆某构成猥亵儿童罪(既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该指导案例明确了通过网络通信工具,实施非直接身体接触的猥亵行为与实际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可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既遂)。

  在于某虐待案中,被害未成年人长期、多次被继母于某殴打,检察机关以虐待罪对其提起公诉。审判阶段,法院认为公诉人指控的罪名成立,认定被告人于某犯虐待罪。该指导案例明确被虐待未成年人因年幼无法行使告诉权利的,应当按照公诉案件处理,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并可以依法提出适用禁止令的建议,检察机关可以支持未成年人或者其他监护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

  近年来,性侵、虐待儿童恶性案件屡屡发生,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必须予以坚决严惩。最高检发布3起指导性案例旨在通过指导案例明确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中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统一认识,准确适用法律,提升办案质效。

  除了通过指导性案例促进各级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高执法办案水平外,各级检察院还通过发送检察建议等方式,预防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特别是性侵、虐待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日前,最高检向教育部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有针对性地加强顶层设计,进一步健全完善预防性侵害幼儿园儿童和中小学学生的制度机制,加强对校园预防性侵害相关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处理有关违法违纪人员。该检察建议得到了教育部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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