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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俊亚:近代苏鲁地区的初夜权:社会分层与人格异变

作者:马俊亚 发布时间:2016-06-05 10:37:17 来源:民族复兴网 字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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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编者按】土改问题是当今“翻案史学”的重点领域。在某些“民国范儿”眼中,解放前的中国农村是一个农民与“乡绅”和睦共处的社会,地主都是农村的勤快人、大善人、文化人。而共产党的土地改革是调动一些妄想不劳而获的地痞流氓无赖来抢夺勤劳优雅的地主的财产,用“阶级斗争”理论人为撕裂幸福和谐、充满儒家传统社会“伦理”的乡村社会,在“暴力土改”的过程中让农民交纳投名状进而死心塌地地帮助共产党夺取政权(见秦晖的相关论述)。事实如何呢?

  从这篇文章就可以看出,农民对地主的仇恨,从来不是共产党“挑拨”出来的。尽管这篇文章讲的是苏鲁地区的事情,但也是民国时期大部分农民状况的一个缩影。在这篇文章里也提到了农民自发打死地主的事情,但这是以地主对农民惨无人道的压迫为前提的。在当今某些学者的土改叙事中,地主对农民的压榨和残暴被选择性地忽略掉了,无数农民被地主打死、逼死,被地主逼得家破人亡的事情从来不会进入他们高贵的法眼。这样,土改就变成了一场失去“人性”,破坏了“儒家传统伦理”的毫无来由的“暴力”行为,中国革命就变成了一场杨白劳、喜儿这些“丧失人性”的“地痞流氓无赖”打败黄世仁、刘文彩、南霸天这些“大善人”的历史。

  这种所谓的“新史学”并不是什么新东西,而是几千年阶级社会留下的压迫者的历史观。就像所谓的“儒家传统伦理”不过是地主霸占农民初夜权的遮羞布一样,压迫者总是要把自己对劳动者的统治合理化、合法化。“最后的贵族”章诒和曾把自己经历过的三个时代称之为“天堂、地狱、人间”,贵族们怀念的天堂恰恰是劳动者的地狱。本主页就是要把如今这些被贵族们颠倒的历史再重新颠倒过来,旗帜鲜明地与压迫者的历史观做坚决的、毫不留情的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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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40年代中期,据苏北土地改革工作者调查,“地主对佃户的妻女,可以随意侮辱、霸占。……甚至有若干地区如宿迁北部,还保留‘初夜权’制度,佃户娶妻,首先要让地主睏过,然后可以同房”。

  世界各地的初夜权叙述,绝大多数存在于文学作品或口头传说中①,缺乏过硬的史料证据②。苏鲁地区的初夜权资料则极为丰富可靠,充分反映了这一地区的社会状况。苏北涟水籍的严中平先生生前多次指出,由于中国地区之间差别极大,苏北就存在着初夜权的现象③。应该说,这一现象源于苏北特殊的社会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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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夏(汉)民族地区,初夜权多为民间传说,并且存在较大争议④。郭沫若认为,《诗经》时代,公子们对平民女子拥有初夜权⑤。有些学者则认为,周代、乃至中国传统社会不可能存在初夜权⑥。上述对中国初夜权的看法,均是臆测。近代苏鲁地区的初夜权有着充分的依据。

  与欧洲相似,中国文学作品中不乏初夜权记述。一部晚明作品描写的主佃关系,包含明显的初夜权成分。

  寿山寺,田良五百石,分为十二房,僧皆富足,都锦衣肉食,饮酒宿娼,更甚俗家。……或有畏受家累,不思归俗者,辄择村中愚善佃客,有无妻者,出银与代娶。僧先宿一个月,后付与佃客共,不时往宿。⑦

  鲁人蒲松龄的《聊斋志异》中,有许多郭沫若所说的“公子”形象。如韦公子“放纵好淫,婢妇有色,无不私者”。怀庆潞王,“时行民间,窥有好女子,辄夺之”⑧。

  一部清末作品中,鲁南侠盗雁高翔酬谢苏北世家子沈筠时,尽管沈非常中意一“尤妙丽”之姬,但雁认为:“此皆非贞躯,不足以辱长者。昨得一全璧,臂上守宫砂未退,谨当奉献。”⑨后使沈获得了青州贾太守之女的初夜权。这部作品的作者为泗州人宣鼎,同治(1862—1874)、光绪(1875—1908)年间在济宁、淮安等地游幕,熟悉苏鲁的风土人情与社会心理。从中可以看出苏鲁社会上层非常看重初夜权。

  现实中更不乏这类人与事。晚清仪征学者程守谦记载,淮安府盐城县的富室商人,多利用财势奸淫未婚女子⑩。同治年间(1862—1874),沭阳(现属宿迁市)一名施恩于贫者的寺僧,明确提出初夜权的要求,并得到了对方的认可。

  甲者……栖身庙中,为香火道人。甲父在日,为甲聘同邑某氏女。甲财产既竭,贫不能娶。僧故饶于资,性尤险僻,尝奢甲值而轻其事,甲颇惑之。一日置酒密室,召甲饮。半酣,谓甲曰:“闻子已论婚,胡久不娶?”甲以贫对。……僧曰:“今有一策,不知子能俯从否?若能与共之,当先为子谋百金,入门后衣食悉取给于我,并当增子值。”甲本非人类,欣然从之。合卺之夕,宾客既散,甲出,易僧入房,女不之知,听其所为。(11)

  苏北的初夜权更多地发生在主佃之间。仪征学者刘师培指出:“禾麦初熟,则田主向农民索租,居佃民之舍,食佃民之粟。……或淫其妻女。”(12)据1928年的一份报告,徐海地区地主下乡,佃户们要献上妻女供其淫乐(13)。苏北地主看中佃户的妻女,常以服役为名,召至家中随意奸淫(14)。沭水、临沭一带地主对佃户“打、骂、奸淫的事情也是层出不穷的”(15)。《申报》载,号称“沭阳程震泰之半”的顾七斤,“垦良田七万有余亩,姬妾百。……此人好淫,远近妇人受其污者,莫点其数”(16)。曹县朱庄大地主朱凯臣拥有土地数千亩,任五方局团总,他看中的佃户女性均为其所奸淫(17)。苏北宿迁极乐庵与寿山寺相似,和尚往往有妻妾多人(18)。宿迁邵店圣寿寺的和尚“几乎个个寻花问柳”。当地俚语:“庙前庙后十八家,都是和尚丈人家。”(19)

  由于苏北鲁南是古代的鲁地,儒家传统影响较深,普通百姓往往羞于谈论涉性话题,加上初夜权本身存在着隐秘性,当事人多不愿对此加以张扬(20)。并且,“初夜权”一词20世纪以后才成为汉语词汇。因此,对初夜权的准确叙述,多为新式知识分子。

  20世纪40年代中期,据苏北土地改革工作者调查,“地主对佃户的妻女,可以随意侮辱、霸占。……甚至有若干地区如宿迁北部,还保留‘初夜权’制度,佃户娶妻,首先要让地主睏过,然后可以同房”(21)。1942年4月,苏北新四军领导人邓子恢指出:贵族地主阶级的思想意识,包括“可以自由奸淫以至霸占人家的妻女,可以享受初晚的权利”(22)。香港报人潘朗写道:“农奴的新婚妻子,第一夜必须先陪地主睡,让地主老爷‘破瓜’。”“这风俗,在中国,在号称文风甚盛的苏北,也是存在。”反之,佃农“如果讨老婆而在新婚第一夜不把妻子送到地主老爷的床上,倒是‘大逆不道’,是‘不道德’了”(23)。

  据20世纪40年代担任沭阳农会会长、钱集区委书记的徐士善叙述:“有次在沭阳张圩斗地主,晚上让他的佃户看管他。结果,夜里佃户用棍子把地主打死了。后来调查知道,原来佃户的媳妇,娶过来的头夜,被这位地主睡了。”(24)沭阳有的佃户向地主借贷娶亲,地主则以得到初夜权作为条件:

  沭阳胡集北老单圩地主单旭东佃户某某,儿子大了要带媳妇,因没有钱,向地主商量。地主说:“不要愁,我替你想办法。但你要允许我一件事。”佃户问他什么事,他说:“你新儿媳带来,头一晚上我去,这你也赚便宜。你不允许,我只要想你儿媳,还能不给我吗?”佃户经过思考,没办法,答应了。地主借了三石小麦。(25)

  值得注意的是地主所说的“我只要想你儿媳,还能不给我吗?”表明地主对佃户妻女拥有常规的性权力。对这种权力略有不满的佃户自然会受到地主的严惩。沭阳宋山区河东乡小宋庄地主徐香太奸淫佃户田二的儿媳,被田二发觉,田仅责骂儿媳几句。次日,徐执牛鞭将田痛打。田问:“你为什么要打我?”徐答:“你自己知道。”(26)1936年,沭阳汤沟乡乡长、大地主汤宜逊的佃户王某娶妻,汤闯进王宅,奸淫王妻。王母劝阻,被其枪杀(27)。

  类似于郭沫若所说的“尝新”(28),在苏北广泛存在。沐阳程震泰家族的程廉泉,家中的女性雇工“差不多都受过他的蹂躏。老的也好,丑的也好,俊的也好,甚至于满脸是疤和麻的,他也要糟蹋他[她]。他说这是‘尝新’”(29)。淮阴孙圩孙大琨,家有田地26顷多,“听到沟南佃户陈兆臻有个美貌的姑娘,他就马上叫几个自卫团[丁],挑了被子,拿着毡毯,提着尿壶,他自己捧着水烟袋跟在后面,一步三幌(晃),三步九摇,到了陈兆臻的家里,是话未讲,只说:‘把你姑娘带来睡睡看,好才要,不好两便。’”(30)

  更有许多地主获得了初夜权后,长期霸占佃户的妻女不予归还。泗沭县裴圩地主周继叔家的雇工朱尚队兄弟两人,积蓄多年替弟娶媳,入门头晚被周奸占,后被周长期霸作“小婆子”(31)。宿迁北部窑湾区王楼乡地主马知非(又名马如元),有地60余顷、佃户200余家。他46岁时看中佃户孙广礼17岁女儿,在孙氏嫁果场张姓的当晚,用花轿把孙氏抬到自己家中,后长期予以霸占。“因他有钱有势,张姓也只好哑吧吃黄莲,有苦无处说。”另被他长期霸占的还有佃户王怀仁的女儿与佃户张九清的妻子(32)。

  地主厌腻了佃户的妻女后,可随时抛弃,无需负任何责任。沭阳曙红区崔沟村崔家庄丁杰三,父辈有80顷地,本人在上海读过大学。他曾将佃户王春保女儿霸占一年多,王女怀孕后,丁即予抛弃。佃户黄德安一个15岁的妹妹,亦被丁霸占年余后抛弃。后又将佃户崔振露之妻霸占(33)。  与欧洲中世纪不同的是,苏北从外地迁入的佃户妻女同样要被当地地主行使初夜权。沭阳县耀南区长安乡地主袁席山,有地9顷,有位佃户搬来的第一夜,他去佃户家奸淫其妻,“地主及门勇一夜去打几次门,小笆门都被打坏了”(34)。

  在《费加罗的婚礼》中,法国伯爵为了取得女仆苏珊娜的初夜权,采取的是“温情”引诱的方式。相比而言,苏北初夜权的实施极为野蛮。有的新婚妇女因不顺从,竟被逼死。1945年春末(当地人称“麦头”),沭阳龙庙乡长兼大地主徐士流在一乡民娶亲时,欲奸淫新妇,新妇不从,被迫跳井自杀(35)。宿迁顺河区日伪区长张少桐与义子曹寿才强奸祁某之妇不遂,竟枪杀了祁氏夫妇(36)。宿迁姚湖北高圩地主高永年奸淫佃户陆某17岁孙女,陆女两次喝盐卤相拒,仍迭次被奸(37)。

  与苏北类似,抗战和土改时期的调查均表明,山东不少地方,地主对其佃户享有初夜权,直到1945年山东省战时行动委员会制定了《婚姻法暂行条例》后才真正废除(38)。

  抗战时任丰县、鱼台等地妇女部部长的张令仪写道:抗战初,在鲁南,“我第一次听说有这样的事:佃贫家的人新婚之夜,新娘要被地主享有初夜权”(39)。据她叙述,1938年她在单县任县委委员时,中共县委书记张子敬(40)亲口对她说,因佃种了单县辛羊区张寨地主的田地,张新婚时,妻子被张寨的地主施行了初夜权。她认为:“鲁西南的初夜权不是潜规则,而是一种比较普遍的不成文法规。农民根本无力抗拒。地主实施初夜权主要是为了满足其荒淫的肉欲。”(41)

  抗战期间,山东救国团体为了发动民众,把取消鲁南地区的初夜权作为改善雇工待遇的一项内容。1940年8月11日,山东省各界救国联合总会会长霍士廉在山东职工联合大会上报告:“鲁南许多落后的地区,仍存在着超经济的剥削和残(惨)无人道的野蛮行为,如初夜权。”(42)由此可知,初夜权在鲁南是比较显著的社会问题。1943年12月,陈毅经过鲁西南,他的《曹南行》诗称:“毫邑汤都史所传,至今豪霸圈庄园。蜀客多情问遗事,居停首说初夜权。”(43)其时,地主尚是中共的统战对象,山东的中共高层反复强调“照顾地主利益”(44),陈毅等人不会刻意丑化地主。据一位“老战士亲身经历”所写的作品同样记述了鲁南的初夜权:临沂张庄有400多户人家,庄主族长张大富,拥有全庄土地,还享有初夜权,“谁家娶新娘子,先要被他睡三晚”(45)。

  即使在普遍存在过初夜权的西方,“真正的性交权力是很难证实的,目前并无确凿的证据证明其真的发生过”(46)。但苏鲁地区的初夜权是确切无疑的。近代苏鲁地区的初夜权与少数民族地区的初夜权有着较大的区别。

  中国少数民族地区也存在着形式不一的初夜权。据记述,在西藏,“这些地区的民众不愿与年青的处女结婚,而是要求她们必须与其他许多人发生过性关系。他们相信这样才能为神所悦,并认为一个没有男伴的女人是极为低贱的。因此,当商队到来,搭好帐篷过夜时,那些有女儿待嫁的母亲们会领着她们来到这里,请求这些陌生人接受自己的女儿”(47)。在新疆,“回俗女子至十岁左右,即送请阿浑诵经,为之破瓜,彼俗称为开窟窿,否则无人承配。幼女举行此典,恒数日不能起,甚有下部溃烂至成废疾者”(48)。为此,民国新疆省长杨增新专门下令,女子“非至十四岁,不得开窟窿”(49)。改土归流前,鄂西土家族女子婚期的前三天,土王享有初夜权,凡与土王异姓成亲,新娘在婚前必须和土王同住三宿后,方能与新郎结婚(50)。四川酉阳土司所属的大江里、小江里一带,不仅居于特权地位的土司享有初夜权,就是封建氏族长,也在本(氏)家族内享有初夜权(51)。湖南永顺、保靖、永绥的土司,除同宗外,对于任何人新婚都享有初夜权(52)。贵州毕节的土司享有初夜权(53)。该省安龙,农民妇女出嫁当晚,即迁往兵目附近,为兵目服役三年,才可落夫家,这种习俗“可能是‘初夜权’的残存形式”(54)。

  这种权力是基于习俗或信仰的“神权”。某些汉人地区流传着类似的传说,不少与神权有关。郁达夫所述的浙江诸暨避水岭西山脚下的石和尚,“从前近村人家娶媳妇,这和尚总要先来享受初夜权”(55)。宋之的所说的山西冀城东山,“相传那山里有一个东山大王,是要享受初夜权的”(56)。在这些传说中,石和尚和东山大王都非现实中的人,而是具有神性,至少拥有某些神通。

  苏鲁地区享受初夜权者均是活生生的人,一般是富者通过财产关系对贫者性权利的统治,多见于地主对佃农的妻子施行这一特权。由于地主身兼官僚、寨主等多种身份,处于极为强势的地位,作为弱势一方的佃农无力抗拒其要求。这一关系的本质是人身依附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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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权力的不平等是由社会阶层和社会结构决定的(57)。近代苏鲁乡村严重分化,大地主是极为强势的利益集团,他们几乎占据所有的政治、军事、经济等各种社会资源,把乡村社会变成了自己的独立王国,视普通平民为农奴。而平民群体不但在经济上被剥夺殆尽,而且连基本的公民权利也从未拥有过。这是初夜权这种恶俗得以普遍存在的社会经济性土壤。

  一般认为,中国近代各阶层构成了一个金字塔形的社会结构。占地500亩以上的大地主约32万人,小地主200万人;自耕农1.2亿,其中有“余钱剩米”者达1200万人;半自耕农和贫农约1.5亿—1.7亿人(58)。与此估计不同,近来的研究表明:土改前,宿迁、沭阳、淮阴、邳县、新沂等县的富农数量不但远少于中农、贫农,而且远少于地主!富农数量仅相当于地主的66%,事实上,中产者的数量最少。近代苏北社会系由少数极富者和绝大多数极贫者构成的哑铃型结构(59)。

  鲁南与苏北差堪相似。据1943年统计,莒南、赣榆(时属山东滨海专署)3个区13个典型村中,“地主”人数最少,户均占地仅50.50亩(60)。应该说,除去个别占地特别大的地主,鲁南一般地主户均占地面积显然不足50亩,而山东全省有3个县农民户均占地超过了50亩(61)。也就是说,鲁南的不少“地主”占地不到山东许多地区的一般农民占地的平均数。苏北土改时富农户均被没收的土地为56.3亩(62),实际占地数不会少于60亩。即使占地达60亩的农户,“生活仍很困难”(63)。因此,鲁南的“地主”充其量相当于苏北的富农,是各阶层中人数最少的。鲁南同样缺乏中产者。近年来,有学者强调:“99%的地主占地充其量也就在人均10亩上下。”(64)但不论近代鲁南还是苏北,乡村大地主占地数量均极为惊人。唐守中在铜山、沛县、滕县、峄县等处占地数百万亩(65)。鲁南窦家拥有土地8万亩(66)。峄县王海槎、鲍大安分别占地7万和10余万亩(67)。鲁南的社会实态是“地主统治占优势。富者田连阡陌,地以顷计,贫者纵有土地,亦渐荒芜,地主操有政治经济大权,以政府为支持……横占土地,鱼肉人民。非特中贫农不能上升,富农多数降为佃户”(68)。这说明社会一直处于两极分化之中。

  嘉庆、道光年间(1796—1850),沭阳程震泰家族占地16万余亩(69),被誉为“江苏第一家”(70)。苏北陈、杨两氏各占田40万与30万亩,而占田4万至7万亩的地主“为数不知凡几”(71)。民国年间,地主占地的势头不减反增。1929年,中共徐海特委报告:“东海、宿迁、邳县、泗州等处,则地主土地,有二十万亩以上、十万亩以上的,几千亩以上的非常之多。”(72)睢宁有地主占田10万多亩(73)。萧县“大官僚地主”段氏在徐州占地,方圆达几十里;仅在萧县即有18个庄园(74)。据民国学者调查,邳县、阜宁、灌云等县均有占田五六万亩的地主(75)。宿迁极乐庵及下院占地20万多亩(76)。大地主谢应恭有田数十万亩(77)。据国民政府地政学院抽查的苏、浙、皖、赣、湘、鄂、冀、晋、豫、陕、闽大地主情况比较,江苏省的地主占地数量最大(78)。

  当然,大地产本身并非原罪。大地产形成过程中所表现的社会不公,才是值得谴责的。苏鲁地区的大地主从来都不是单纯的土地所有者,他们的主要成分是国家的军政人员(79),是国家各种恩宠的独占者,他们掌握国家赋予的各种权力。国民政府内政部地政司司长郑震宇认为:“官绅世家较多的地方,土地分配易于集中。”(80)陈翰笙指出,苏北“大部地主,都以官吏为职业”。苏北一带,身兼军政职位的地主占地主总数的57.28%(81)。像唐守中,乃沛县团练首领(82)。民国年间,海州镇守使白宝山,“占有海州多数盐田官田”(83)。其他大地主也多有军政方面的背景(84)。沭阳王洪章任官田游击队长,原有地百余亩,通过敲诈霸占,增加到560亩(85)。灌云县大地主徐继泰,原任国民党常备第二旅长,占地20余顷。团长蒲开喜,在短时间里占地300余顷,“这里包括了胁迫欺骗、利诱各种方式的”(86)。阜东圩寨寨主顾豹成,其弟乃阜宁县长兼保安团长,本人则是悍匪,占有土地四五千亩(87)。

  山东莒南县大店、筵宾、沟头的地主,“大都做过官”。庄陔兰曾任清翰林院编修,民国山东省议会会长,庄德孚原系举人,庄明远曾任国民党军队的军长等职(88)。临沭甄家沟地主甄安乐担任乡长,占地7000余亩。“他们是这一带的土皇帝。”(89)1930年后,韩复榘实行军垦,没有所有权的土地全部没收,连排长每人分得1顷,士兵50亩,连长以上无限制(90)。造成有权者大肆霸占土地的局面。

  近代苏鲁乡村普遍军事化,大地主全部拥有强大的武装,更强化了强势集团的权力,使他们成了名副其实的土皇帝。

  从《水浒传》中的“祝家庄”,到《施公案》中的“殷家堡”等,苏鲁地区早就出现了圩寨。捻军战乱发生后,苏鲁乡村全面圩寨化。圩寨的寨主通常是当地最大的地主。如沭阳地区,有民国学者指出:“都像部落式的各个土圩子分成了村庄,等级森严[的]一个庄主,都是这庄的首富地主。一般农民都是仰仗着他们的。”(91)新四军领导人同样意识到长江南北地主之间的区别。管文蔚写道:“苏北的地主与江南的地主有很大的不同。苏北的地主主要靠土地剥削生活,终日闲在家里享清福,不事劳动,婢女成群。出门收租时,保镖人员,前护后拥,完全是封建社会的一种景象。”(92)黄克诚回忆:苏北盐阜地区“地主本身有武装。大地主住地周围住着他的佃户,有点像封建时代的庄园一样”(93)。

  苏北圩寨类似“小小部落”,经济是“自足”型的。大地主本质上是暴富的小农,这些利用权势致富的利益集团,是建立在对平民的超经济剥夺的基础之上的,他们没有任何公民意识,没有社会责任感。苏北圩寨中尽管没有法庭,但作为寨主的地主可以处理任何纠纷,可以随意杀死平民。是以卜凯(J. L. Buck)指出:“北江苏宿迁那些居留的地主,使我们想起欧洲诸国古代的封建主。”当然,这种情形并不限于宿迁,整个苏北地区差堪相似(94)。

  郑震宇认为:官僚地主较多的地区“自然要使佃耕制度盛行”(95)。光绪前期,江苏北部除沿江30英里内,自耕农很少,农民自耕地仅占全部耕地的20%—30%(96)。据国民政府所作的调查,20世纪30年代,峄县的自耕农仅占2.6%,佃农占24.1%,半自耕农占51.9%,雇农为21.4%(97)。苏鲁社会截然分裂为极富与极贫两个阶层。郑震宇指出,上下阶层之间地位悬殊,使得上层“对于农民,可以颐指气使,奴隶待之”。江苏江北各县“大都是地主与农民身份悬殊的地方,也都是业佃关系最恶劣的地方”(98)。

  处于社会下层的佃农,从未获得过近代意义上的公民权利。他们根本无力抵御作为强势集团的大地主的欺压。民国学者指出,苏北农民,“对于一般的地主、老爷们,总是顺从的。他们能忍受毫无理由的、强迫的、很明显的地主和劣绅的虐待,他们能甘心受地主和劣绅的敲诈”(99)。这与《费加罗的婚礼》中为了取消初夜权而与伯爵勇敢斗争的仆人费加罗的形象判若云泥。

  国民党中央委员蓝渭滨主办的刊物称沭阳地区,“一般无智识的农民,差不多一无所知,只有惟命是从的特殊现象”(100)。据《中外经济周刊》1927年的调查,东海、沭阳、灌云地区佃户与田主所订的契约,“须声明永远服从田主指挥”(101)。1928年徐海蚌特委报告,海州等地的农民、盐民,看见地主均要叩头,“地主对于农民任意侮辱,有生杀之权”(102)。据山东省民政厅长对峄县的视察,“地主对于佃农极其苛刻,每届农忙,不出男差即出女差。佃农只得放下犁锄去为地主佣工,无论时日,多不给工资”(103)。

  中世纪欧洲的初夜权通常以法律形式加以规定。孟德斯鸠写道:罗马窝尔西年人地区的法律,“使脱离奴籍的人取得对于同自由民结婚的少女的初夜权”(104)。恩格斯写道:在卡斯蒂利亚,直到1486年天主教徒斐迪南作出裁决,才废除了初夜权(105)。法国作品《夜深沉》中,巴朗森对弗朗西斯说:“您是不是要向我承认,您常常去对我们的佃妇施行初夜权?这可是已被1789年的革命连同其他特权废除了的。”(106)

  苏鲁地区的初夜权不见于法律规定。事实上,在近代苏鲁乡村社会中,法律的影响力极小,社会生活中最具影响力的是个人权势。

  初夜权并非苏鲁乡村孤立的怪俗异习,而是社会经济结构畸变所造成的强势集团人格裂变的必然结果。权力巨大、缺乏程式化监督的田主,是不可能成为“仁义”地主的,他们利用国家的庇护纵容,肆意对平民进行惨无人道的欺压。因此,相对这一利益集团的其他暴行,初夜权竟成了相对“人道”的行为。

  在苏北,地主的名字,是平民必须避讳的。沭阳十字耿卓如,其父拥有二三十顷地,佃户见了他要喊“我三太爷”,如不带“我”字,耿就会将人痛骂一顿(107)。灌云李集杜养禾,家有100多顷土地,1939年冬,鱼牢庄富农张鸿如无意说了“杜养禾”三个字,杜知道后派出一连兵丁到张家,将张逮捕,搜走全部衣物及枪5支,把张关入牢房,张多方行贿才予保释(108)。

  在地主面前,佃户没有任何人格尊严。1940年,涟水县葛沟区佃户王四在地主郑介仁田里割草,郑诬王割苜蓿,将王捆起跪在门前,用“毛厕括屁棒”括嘴。佃户马如祥因缺差一次,地主赵某见他正做饭,“用屎粪勺放里去搅”(109)。涟水塘西区地主井瑞五,佃户替他家挑水,不能换肩,前一桶水他会留下,后一桶拒收,因他认为“佃户会放屁,有臭味”(110)。涟水西乡奋官庄地主朱子龙,有3个客庄、2000多亩地、50多家佃户、4个大炮楼,“他门前的马桩上,经常吊着佃户打得皮开肉绽”。佃户徐兆标因拿他家一个馒头给乞丐,一家13口被罚跪半天,并被罚洋200元。最后把徐逐出庄,没收所有财物。从此连乞丐都不许上他家门。马树本替他当差,解手时间稍长,他令人打得马树本大小便失禁。胡广才因探亲,误了一天庄差,回来后他拿枪就打。经多人求情,最终打了40皮鞭。“他打人时,要叫人向他笑,否则认为你被打不愿意,打得更厉害。”(111)

  在地主的威权下,平民没有生命权。涟水塘西区乡长井泉五,有12顷地,庄丁孙培伦妻替他做饭时糊锅,井令孙将妻打死,孙因妻怀孕,不忍下手。井喝道:“三爹命令,非打不可。”孙被逼杀妻(112)。峄县王海槎之子王致平因一名16岁使女答话“犯上”,先用烙铁烙,后用皮鞭抽,再活活打死(113)。

  潘正芳回忆:

  记得有一次,我从古邳上县城,途经魏集北门,曾目睹一桩惨事:夏××的狗腿子,向农民魏树德要租粮没有要到手,竟然把魏的年轻妻子带走抵租,魏妻有两岁多的小男孩跟着哭喊,凶残的狗腿子一刺刀戳死小孩,把孩子扔多远。还说:“去狗肚里喝汤吧!”(114)  连汪伪政府也认为,徐海地区,“七八年来除直接受到军队的灾害外,更有着地方上恶势力的压榨,他们唯一的借口是‘通八路’,如果敲诈不遂,便联络官方实行那最惨酷的‘活埋’,在七八年中也不知被活埋了多少人,有时更把被活埋人底家属叫他们在旁看着受刑”(115)。东海南岗区日伪区长(下同)刘海如等,杀死人命29条。沭阳韩山乡杨士同等杀死人命19条。宿迁北部沂河区土楼乡王洪波杀死8人,维持会长王守巡杀死9人,最奇的连律师王维英也杀死4人。沭阳章集区葛子玉仅1941年8月27日在仲湾就打死仲兆奎、仲兆彬、仲兆喜、仲兆佑、石广仁及仲跻昌之妻、葛明俊之母、赵廉(后被勒死)等(116)。沭阳小店区朱开富杀害人命28条,薛棣西杀害人命15条(117)。沭城某区长张晋民杀害的百姓超过10人(118)。宿迁北部蒋记临陵乡长陆永禹,仅于陆沟、西欧棋盘一带,即活埋33人,死者妻子,大都被出卖、奸淫(119)。张敬轩在博爱,先后杀死130多人,以致该村多年很少看到男人。刘村一妇女拒奸,被掷入水井,因井中尸骨太多,未被淹死,爬出来二三年不敢露面(120)。

  在封闭的乡村社会中,集各种权力于一身的大地主,既然把自己土地上的佃户视为农奴,就理所当然地认为自己对其土地上的妇女拥有性权力。20世纪20年代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的一项决议案指出:“地主又在批耕约中时常规定:如欠租的时候,地主得直接没收其家产。……甚者虽其妻儿,亦把来抵租。”(121)一位无政府主义者指出:豪绅“在和平的民众们间,他可以任所欲为。人民的财产就是他的财产,人民的妻子,就是他的妻子”(122)。狄超白写道:“地主恶霸强夺人妻,强奸农民闺女,也算不得希[稀]奇。”(123)苏北豪绅势力之大,甚至可以强占县长的女儿。盱眙县日伪县长郭济川只有一女,“非常疼爱”,“长大供其读书”(124)。1939年,郭女竟“被仇集豪绅宋振中仗势强娶为妾。该女备受宋妻虐待,过着佣人生活”(125)。郭济川终也无可奈何。一般平民妻女的遭遇也就可想而知了。

  综上所述,近代苏鲁社会掌握政治、经济、行政等权力的大地主,构成了社会的上层,他们掌握的绝对权力导致了绝对腐败。经济与人格相对独立的中间阶层极为弱小,在苏鲁社会中基本上没有影响力。因而,这种哑铃型社会经济结构中,弱势群体无法抗拒强势集团的种种侵权行为,自然无法抗拒强势集团的初夜权要求。

  地主本身并不意味着罪恶。但利用权势故意制造社会不公正,从而使自己成为利益集团的大地主,则是罪恶的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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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地主是乡村权力的集中占有者,事实上是国家的宠儿和依恃的精英。如中国传统法规就明确禁止“奴讦其主”(126)。由于国家政策的偏误,大地主势力膨胀,成为苏鲁社会甚少受到制衡的强势群体。至元十九年(1282)十二月,杨少中陈奏:“切见江南富户,止靠田土。因买田土,方有地客。所谓地客,即系良民。主家科派其害,甚于官司差发。若地客生男,便供奴役;若有子女,便为婢使,或为妻妾。”(127)应该说,苏北的地主早就对农民拥有领主式的奴役权,这种情形一直持续到20世纪40年代。与中世纪的欧洲相似,农民须向领主或保护者购赎初夜权(128),无力承购者,连婚姻权都被剥夺。杨少中奏:“又有佃客,男女婚姻,主户常行拦当,需求钞贯布帛礼数,方许成亲。其贫寒之人,力所不及,以致男女怨旷失时,淫奔伤俗。”(129)

  随着近代中央政府威权的下降,既无法像传统“盛世”那样,利用国家权力抑制豪强,更不能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公民政府,使平民享有公民权,利用程序化的法律规范限制这一强势集团的违法越权行为。

  近年来,学界对中国的大地主阶层有较多的质疑(130)。文学作品中“没有见利忘义、贪恋钱财;没有霸占民女、贪恋女色”的地主形象(131),备受某些学者的赞赏。事实上,由于没有法治环境,大地主腐败的程度实乃骇人听闻。一些地主豪绅的势力远在县政府之上。有些县长必须听命寨主才能履职(132),有的还被豪绅公然杀死(133)。

  由于大地主本身多是军政官员,并由于教育背景、经济资源、人际关系等因素,大地主本人、亲属及子嗣显然比贫民更容易跻身官场。据国民党学者调查,“一般农民都是无智识的,子弟小的时候,都任他们去游荡,略大的就干着割算[草]等工作,都是不给子弟们去受教育,所以往往受一班劣根性的人欺弄的。沭阳的农村学校,还没有普及,学校里的学生,多数都是富农的子弟”(134)。此处的富农系指富裕家庭。滕县大地主申宪武的家训是:“能交游官场,花钱再多也得花。”(135)应该说,不论是古代、还是近代国家,国家的公权力总是被逐渐私有化。各级政权总是逐渐被大地主所利用和把持。正如亚当·斯密所说:“有时候,所谓的国家的宪法代表政府的利益,有时是代表左右政府的某些特殊阶层的人们的利益。”(136)

  在没有法律规范的环境里,满足了物质需要的大地主们,没有任何动力和动机去追求更高层次的精神需要,只能沉湎于低层次的肉欲享受。在治世时,他们充其量是西门庆、韦公子式的人物,虽然不断地腐化社会,但不会危及国家政权。因此,大地主通常利用国家赋予的各种权力,牢牢控制着在经济上依赖他们的下层民众,进一步破坏国家体制,破坏社会的各种规范,甚至直接起而推翻予他们以各种恩宠的国家政权,就如宿迁人项羽所言:“彼可取而代也”,由自己充当可以享受更大肉欲的封建君主,而不满足于当“土皇帝”。晚清名臣潘祖荫对苏北鲁南一带地主豪绅的军事化深感忧虑:“山东郯城至江南宿迁一带土匪蜂起,道路为梗。现闻红花埠一带,俱筑土城,挖濠沟,虽为防土匪起见,究莫知意之所在。团练乡勇愈聚愈多。原其初心,未必即怀叵测,而势由积渐,实恐浸成祸端。”(137)这种担忧是有相当的根据的。

  在苏鲁地区,豪绅反叛不胜枚举。大地主平时拥有的君主般的权力,促使他们频繁地“叛君”。明熹宗天启二年(1622),巨野徐鸿儒,“以妖术煽众,为闻香教。设盆水照人头面,自见帝王将相衣冠”。从者达数万人,攻占了郓城县城(138)。清顺治年间(1644—1661),成武人李化鲸,“纠党谋逆,奉伪主,僭忠义王,遂发兵反”(139)。咸丰十一年(1861)四月,定陶县贾由彪等谋反,聚集两千余人攻打定陶县城(140)。1927—1928年,涟水大地主朱温领导红会暴动,目标是打下南京称帝(141)。1929年2月12日,山东马士伟称帝,国号“黄天”(142)。同年4月11日晨,宿迁薛干臣称帝,建立“大同”国(143)。1938年以后,侵华日军攻占了苏鲁部分地区,以大地主为首的利益集团更纷纷叛国。“当初徐州沦陷时的地方情景,真是所谓:‘十八路反王,七十二路烟尘。’敌骑纵横,匪伪遍地。”(144)宿迁某乡乡长王斗山投日后,摇身变成了伪军区团长(145)。灌云县大地主徐继泰,原任国民党常备第二旅长,1943年投日,历任71旅、11旅旅长(146)。峄县南古邵大荒村大地主孙茂墀,1940年投日,被任命为峄县警备第六大队队长(147)。前文所述的徐士流、张少桐、顾豹成、朱子龙、井泉五、郭济川无不投降了日军,担任各种官职或军职。苏鲁地区大地主阶层的频繁“叛君”与普遍叛国表明,在近代民族国家的构建中,这一利益集团不是正面的建设力量,更不可能成为积极的中坚因素。

  因此,苏鲁地区的初夜权,是乡村法制毁坏、地主权力失控的结果,而不是源于法律规定或宗教习俗。豪绅大地主在社会生活中的优势地位以及掌握的较多资源,主要用于维护其私益和满足其私欲,而不是把这些资源用于追求更高成就的动机,实现人格的进一步升华。他们没有脱离本能需要的追求,使其在近代社会中始终沦为负面的因素。

  掌握国家权力的军政人员,极易成为乡村大地主,进而成为一个强势的利益集团。因此,本文所说的大地主,如其说是土地占有者,更不如说是乡村权力的占有者,且这种权力基本不受程序化法规的制约。这个集团享受了国家政策的种种优渥,成为国家在乡村的化身,但他们却不是国家利益的维护者。也正因为这个集团集国家万千宠爱于一身,造成了对平民最大程度的剥夺,使苏鲁社会除了这个集团外,几乎所有的平民群体都成为依附于他们的贫困阶层,社会结构发展成两头大、中间小的哑铃型。显然,与金字塔型结构相比,哑铃型结构更加体现了社会不公,也更加脆弱,更容易崩溃。由于缺乏经济与人格相对独立的中间阶层,一方面,社会上层极易通过经济手段对下层进行控制。另一方面,社会上层可以轻易地控制社会的话语权,通过思想精神层面对社会进行操纵,成为具有巨大社会动员能量的集团。

  表面上看,初夜权是强势集团剥夺贫民性权利,满足个人肉欲的陋俗。进言之,通过剥夺贫民的人格尊严,树立强者在社会中的独尊地位。从深层次看,由于其权力极少受到程式化法制的制约,强势集团可以按照自己的需要,以自己的利益为中心,肆意制定乡村规范,任意创造低俗“文化”,恣意发展陋劣“传统”,对平民从物质与精神两方面进行统治。由于性权利被剥夺者的长子与剥夺者之间可能存在的血缘关系,初夜权还有助于强化贫民对豪强的君父认同,更有利于对其加以控制。

  在严重缺失法治的环境下,一方面,强势集团绝不会成为近代国家的建设力量和乡村社会的稳定因素,他们无所不用其极地把自由民变为农奴、甚至奴隶,使依靠不合理、不公正原则建立的社会关系无以变革,固化为彻底的人身依附关系。另一方面,强势集团本身的人格升华受到了极大的束缚,使他们异变为仅能追求肉体享受的低层次人格,始终处于动物本能的状态。

  在大地主阶层的操纵下,本应代表最广大人民利益的近代国家,成了强势集团的代言人和最忠实的保护者。而强势集团却往往以叛“君”和叛国来作为回报。这一悖谬现象表明,要建设真正人民当家做主的国家,必须对强势集团进行程式化的监督和法制制约。  附记:本文初稿曾获曹树基、胡永恒、刘克祥、胡英泽、张佩国诸位教授的批评,深表感谢!

  注释:

  ①Jrg Wettlaufer, “The jus primae noctis as a male power display: A review of historic sources with evolutionary interpretation, ”Evolution and Human Behavior, 2000(21), pp. 111-123; S. MacPhillb, “Jus primae noctis and the sexual image of Irish landlords in folk tradition and in contemporary accounts. Bealoideas”, The Journal of the Folklore of Ireland Society, 1988(56), pp. 97-140; Voltalre, Le Droit du seigneur, ou l’écueil du sage, comédie, 1762-1779, Vijan: Lampsaque, 2002; 二阶堂招久:《初夜权》,汪馥泉译,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1989年,第4—7页。

  ②学界目前对初夜权通常有三种解释:(一)原始习俗。恩格斯指出:“在另一些民族中,新郎的朋友和亲属或请来参加婚礼的客人,在举行婚礼时,都可以提出古代遗传下来的对新娘的权利,新郎按次序是最后的一个。……在另一些民族中,则由一个有公职的人,一部落或氏族的头目、酋长、萨满、祭司、诸侯或其他不管是什么头衔的人,代表公社行使对新娘的初夜权。”(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49页)拉法格认为:“在父权社会的初期,这种公公与儿媳通奸的事是一种很自然的实践。……丈夫的兄长也僭妄地对于新媳妇保留初夜权”([法]拉法格:《拉法格文学论文选》,罗大冈译,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62年,第45页)。持类似看法的还有周作人(少侯:《周作人文选》,上海:启智书局,1936年,第199页)、二阶堂招久(《初夜权》,第41—54页),等等。(二)宗教信仰。8世纪天竺、唐、吐蕃等王朝密教盛行的时候,阿利僧拥有信徒的初夜权(杜继文主编:《佛教史》,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394页)。对西藏的类似看法还有Komroff(Manuel Komroff ed., The Travels of Marco Polo, 1271-1295, v. 2. NewYork: The Limited Editions Club. 1934, pp. 252—253),对新疆的类似记载有谢彬《新疆游记》(上海:中华书局,1929年,第134页)。(三)封建领主特权说。倍倍尔指出:“地主对于他们的家臣和农奴差不多有无限的支配权。……臣下们的主人,自承有使用女农奴和家臣的性的权利——‘初夜权’就是这种权力的表现”([德]倍倍尔:《妇人与社会》,沈端先译,上海:开明书店,1927年,第89页)。持类似看法的还有蔡和森(蔡和森:《社会进化史》,《蔡和森文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年,第464页)及Pfannenschmid(H.Pfannenschmid, “jus primae noctis”, Das Ausland, 1883[56], pp. 141—150)、Hanauer(C. A. Hanauer, “Coutumes matrtmonlal du moyen-age”,mémoires de l’Aac-demie Stanislas, 1893[2], 253—312)。另有男性权力展示说(Jrg Wettlaufer, “The jus primae noctis as a male power display:A review of historic sources with evolutionary interpretation,”Evolution and Human Behavior,2000[21],p.111)、强奸说(Vern L. Bullough, “Jus primae noctis or drolt du seigneur”, The Journal of Sex Research, 1991, 28(1), pp. 163—166),等。

  ③据刘克祥先生2011年7月9日在河南大学召开的“中国近代乡村研究的理论与实证研讨会”上对拙文评论时所谈。

  ④各地流传最广的是元代蒙古人对汉人施行的初夜权。参见张紫晨:《中国古代传说》,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1986年,第317页;中国民间文艺研究会上海分会等编:《中国民间文学论文选(1949—1979)》上册,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1980年,第174页;荀德麟等:《运河之都——淮安》,北京:方志出版社,2006年,第174页,等等。

  ⑤郭沫若著作编辑出版委员会编:《郭沫若全集·历史编》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114页。

  ⑥金性尧:《炉边诗话》,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3页;何满子:《何满子学术论文集》(下),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38页。

  ⑦林鲤主编:《中国历代珍稀小说》(1),北京:九州图书出版社,1998年,第103页。

  ⑧蒲松龄:《聊斋志异》,长春:春风文艺出版社,1998年,第806、423页。

  ⑨宣鼎:《正续夜雨秋灯录》(下),长春:时代文艺出版社,1987年,第221页。

  ⑩程守谦:《退谷文存》卷一,光绪二年(1876)刻本,第31页下。

  (11)《沭阳奇案》,《申报》第649号,同治甲戌四月二十七日(1874年6月11日),第3版。

  (12)李妙根编:《国粹与西化——刘师培文选》,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1996年,第288页。

  (13)萧县党史办、萧县档案局(馆)编:《萧县党史资料》(1),萧县,1985年,第44页。

  (14)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编:《江苏省农村调查》(内部资料),1952年,第438页。

  (15)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编:《山东省农村调查/华东各大中城市郊区农村调查》(内部资料),1952年,第63页。  (16)虞山棣花庵主人稿:《黑虫伤人致命》,《申报》第428号,清同治癸酉七月二十七日(1873年9月18日),第3页。

  (17)章有义编:《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2辑,北京:三联书店,1957年,第125页。

  (18)中岛权:《江北农村社会の构造に就て》,《满铁支那月志》1930年第9期。

  (19)唐文明:《宿北大战》,北京:解放军文艺出版社,1997年,第82页。

  (20)如栖霞县,“事情[初夜权]确实有”,但“群众不肯谈自己事情”。见栖霞县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等合编:《牟墨林地主庄园》,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165页。

  本文摘自:《文史哲》2013年1期,作者:马俊亚,原题为:《近代苏鲁地区的初夜权:社会分层与人格异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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