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鲜颁布关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核武力政策的法令
朝中社平壤9月9日电 最高人民会议8日颁布了关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核武力政策的法令。
据法令,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作为负责任的拥核国家反对核战争等一切形式的战争,向往建设实现国际正义的和平世界。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核武力是维护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根本利益,防止在朝鲜半岛和东北亚地区发生战争,保障世界战略稳定的有力手段。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核态势由能够主动应对现存且进化的未来的一切核威胁的可靠有效、成熟的核遏制力,防卫性质的、负责任的核武力政策和灵活的针对性核武器使用战略来担保。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公开自己的核武力政策,从法律上规定核武器使用,目的在于防止拥核国家之间的误判和核武器的滥用而最大限度地减少核战争威胁。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会议为使国家防卫力量的中枢——核武力负责任地尽到自己的重大使命,作出如下决定:
核武力的使命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核武力是从外部势力的军事威胁、侵略和攻击中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人民生命安全的国家防卫的基本力量。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核武力的基本使命是,让敌对势力明确认识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军事对抗只会招致毁灭,从而抛弃侵略和攻击企图来遏制战争。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核武力若遏制战争目的遭到失败时,履行旨在击退敌对势力的侵略和攻击,争取战争决定性胜利的作战使命。
核武力的组成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核武力由各种核弹、运载手段、指挥及操纵系统、为其运用和更新的所有人员、装备和设施来组成。
三、对核武力的指挥控制
(一)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核武力服从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务委员长的唯一指挥。
(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务委员长拥有有关核武器的所有决定权。
由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务委员长任命的成员组成的国家核武力指挥机构在从有关核武器的决定到执行的全过程中辅佐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务委员长。
(三)若国家核武力指挥控制体系因敌对势力的攻击处于危险,按照预先决定的作战方案,自动立即实施歼灭挑衅据点和指挥部等敌对势力的核打击。
四、核武器使用决定的执行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核武力立即执行核武器使用命令。
五、核武器使用原则
(一)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将针对国家和人民的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外部侵略和攻击,作为最后手段使用核武器定为基本原则。
(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在无核国家不与其他拥核国家勾结参与反对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侵略和攻击行为情况下,针对这些国家不拿核武器进行威胁或使用核武器。
六、核武器使用条件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在以下情况下可以使用核武器:
(一)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遭到或被判断为即将遭到核武器或其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攻击时
(二)国家领导机构和国家核武力指挥机构遭到或被判断为即将遭到核及非核攻击时
(三)国家重要战略对象遭到或被判断为即将遭到致命军事攻击时
(四)有事时为防止战争的扩大和长期化以及要掌握战争主动权的作战需求不可避免时
(五)发生对国家的存立和人民的生命安全造成毁灭性危机的事态而不得不拿核武器应对的状况时
七、核武力的经常性动员态势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核武力保持经常性动员态势,以确保一旦下达核武器使用命令,就在任何条件和环境中也立即加以执行。
八、核武器的安全维持管理及保护
(一)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树立切实安全的核武器保管管理制度且保证其履行,以使对核武器的保管管理、寿命和性能评价、更新及废弃的所有工序按照行政技术规定和法律程序得到落实。
(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切实采取保护措施,以防止核武器和有关技术、设备、核物质等外泄。
九、核武力从质量上和数量上的加强和更新
(一)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经常评价外部核威胁和国际性核武力态势变化,与之相应地从质量上和数量上更新和加强核武力。
(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定期更新根据各种情况的核武器使用战略,以使核武力可靠履行自己使命。
十、不扩散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作为负责任的拥核国,不把核武器部署在他国领土或共享,不移交核武器及相关技术、设备、武器级核物质。
十一、其他
(一)2013年4月1日通过的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会议法令《关于进一步巩固自卫拥核国地位》即行废止。
(二)有关机关要切实采取执行本法令的务实措施。
(三)对本法令任何一个条款的解释都不用于约束或限制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正当的自卫权行使。(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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