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秦晖商榷:地权归农,还是为资本流转土地扫清道路?
【破土编者按】秦晖先生在《什么是农民工的“退路”》提出保障农民的地权可以制止“圈地运动”让农民“自由地返乡务农”,也就给农民工留了一条退路。但是本文作者认为地权归农不仅不能制止资本的“跑马圈地”,反而会加速这一圈地的进程。因为自1979年以来的农村改革已经让农村集体经济土崩瓦解,在集体经济组织已经衰败的情况下,再扩大农民的地权,实际上就是为期限更长的土地流转“做嫁衣”。
民族复兴网编者按:众所周知,秦晖是自由派代表人物之一,其根本宗旨就是一切为私,为资本掠夺打掩护。不管他表面说得多花哨,手法多么多样,其根本都是掘社会主义根基的。
正文:
近日在网上看到秦晖先生《什么是农民工的“退路”》一文。虽然是09年的一篇旧文,但其中涉及到的问题依旧是关涉当下的,所以觉得很有必要拿出来再炒下冷饭。
秦晖先生将农民工“退路”问题分为两个方面来讨论:第一是“以保障农民地权、制止‘圈地运动’来保障农民可以‘自由地返乡务农’”;第二是“为失业但未返乡的在城‘待业’农民工提供基本保障”。对于第二个方面,我赞同秦晖先生的观点,他确实看到了当前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所以,在这里我主要想就第一方面谈下自己的一些看法。
秦晖先生指出“地权归农”的意思无非两个:一是农民如果想卖,就可以卖;二是如果他不想卖,就可以不卖。”现今情况下,他也意识到农民还不可能享有“卖地”的权利,所以退而求其次,认为“至少把地权归农实行一半”,即让农民享有可以“不卖地”的权利。他认为如果通过明晰产权,农民可以享有这“不卖地”的权利,那么农民就可以理直气壮地当钉子户,甚至通过团结成“农会赶走圈地客”。总结起来,秦晖先生的意思就是,“农民有了地权,圈地就困难多了,农民工返乡务农的‘自由’”就大了,“退路”也就有保障了。表面上看起来,这一说法似乎合情合理,但实际上以“地权归农”方式来制止圈地大潮无异于是螳臂当车。
自上世纪80年代,“统分结合”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被确定为中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之后,这一制度就一直处在不断调整和完善的过程中。按照这一制度,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接着国家在1984年宣布土地承包期限为15年;1998年又宣布土地承包期延长30年,并且要求“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之后《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更是明确规定,农民可以将承包的集体土地进行流转、出租和入股。2014年开始的土地确权工作,也是力图赋予农民更为完整的土地权利。2015年国务院甚至都已经出台文件,开始进行农民承包地的抵押试点工作。
从1979年至今,我们看到的无疑是这样一个趋势,即在“统分结合”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中,集体“统”的部分被不断打掉,而农民“分”的部分则不断被强化。事实上,除不可自由买卖之外(也就是秦晖先生所谓的“卖地”权利),中国农民已经获得了承包土地上的所有权益,这实际上已经是一种“类私有”的土地权利。
法律名义上,集体经济组织还是集体土地的所有者,但是在当前集体经济组织已经衰败的情况下,集体土地所有权也已经无可挽回的被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架空,集体统一经营也已经被家庭经营所瓦解。试问,现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还能对农民的土地施加什么影响呢?现在农民就算是在耕地上种树、挖池塘,集体经济组织都管不了。所以,就农村耕地而言,农民实际上已经是享有“不卖地”的权利了,不知秦晖先生提到的农民没有“不卖地”的权利从何说起?
那么在“地权一半已经归农”的情况下,又产生了怎样的结果呢?其中最为显著的一点就是农村中的土地占有差异越来越显著。暑期在安徽农村做调查,一个村民组,4口之家只有4.8亩土地,而1口之家的居然占有5.7亩土地。难怪当地人会说,“现在是死人占着活人的地”。而另一个现状则是,土地的细碎化、农村水利设施的破败等。对于这些现状,被架空的集体经济组织已经是无能为力。这点我相信大家也已经是比较明了的了,不用我在这里赘述。但比我们这些后生更熟悉旧中国农村历史的秦晖先生,不知为何不清楚“以史为鉴”的道理。
但秦晖先生可能会反驳说,中国农民哪里享有“不卖地”的权利了,要是真享有的话,为何没有能够阻止被圈地呢?好吧,那我们就顺着秦先生的意思往下走,赋予中国农民秦晖意义上的“不卖地”权利,甚至是“卖地”的权利。那情况又会是怎样呢?
秦晖先生认为,只要国家能赋予农民“不卖地”的权利,就能够制止当前的“圈地运动”。但真的能够如此吗?我觉得未必能。且来看一组数据。
2007年,土地流转总面积为0.64亿亩,占到农户总承包面积的5.2%;2010年,土地流转总面积为1.87亿亩,占到农户总承包面积的14.7%;2014年,土地流转总面积超过4亿亩,达到4.03亿亩,占到农户总承包面积的30.4%。我们可以看到中国土地流转的速度不可谓不快,短短8年时间中,实际流转面积就上升了3.39亿亩,比重从5.2%上升到了现今的三成。我们有理由预测,之后几年的流转面积应该会越来越大,比重越来越高。 那就出现一个吊诡的现象:一面是农民的地权不断被扩大和强化,另一面则是资本“跑马圈地”日盛。似乎现实并没有如秦晖先生所设想的那样发展,地权并没有制止资本的“跑马圈地”。不同于秦晖先生,我们认为,地权归农不仅不能制止资本的“跑马圈地”,反而会加速这一圈地的进程。原因何在呢?
其中一个直接原因秦晖先生自己已经指出来了,就是“人均一亩三分地,户均不到十亩地”的小农经营已经不足以维持一家人基本生活和家庭再生产。秦晖先生引用赵树凯等人的研究指出,“农民工绝非都是‘饱而求富’,他们很多人进城实际上是为糊口谋生,而不是满足温饱之后进城淘金”;“40%多的被调查农民工表示在经济上他们已经无法以种田为生”;而“税费改革和补贴政策增加的种田吸引力在2004-2007年间已经基本释放”。
如果当时还有一批农民工可以回家种地的话,那么现今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不断上涨,粮食等农产品价格的市场波动,已经使得农民种地无利可图;再加上现今消费主义在农村的盛行,把各种开支急剧拉高,仅仅靠手头的一点土地更是无法生活了。如果之前因为要缴纳农业税,即便免费给人种都没人要,所以使得农民出去打工后不得不将土地撂荒;那么农业税废除后,农民出去打工后,一般都会将土地流转出去。因为对于农民来说,反正自己也不种田,还不如流转出去,每年还能获得几百块钱的土地租金。所以大部分出去打工的农民还是会将土地流转出去。如果说当时人均“一亩三分地”只是为了解决农民的温饱问题的话,那么现在这几百块钱的土地租金也就是这个功效。在某种意义上我们甚至都可以说,土地流转实际上是一种“低保式的圈地运动”。
而当前国家推出的土地权利的“三权分置”和土地确权,也试图是通过对农民承包地权利更为完善的认可来推动土地流转的进行。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农民被赋予更为完整的土地权利,也只能是进一步推动他们更为放心的将土地流转出去。如果农民被赋予了秦晖意义上的“不卖地”权利,甚至是“卖地”的权利,且不说或多或少会出现卖地的情况(这点秦晖先生应该不会否认),就当前种地无利可图、家庭主要收入靠务工收入的情况而言,农民还是会将土地流转出去。何来地权归农制止“圈地运动”一说呢?
当然仅止于此是无法彰显其“农民立场”的,所以秦晖先生指出这种土地流转就是传统“可典不可卖”的方式,并认为这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和权利。无疑土地流转确实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和权利。因为土地流转合同一经签订,在合同期内资本或者其他经营者就获得了土地的经营权,农民与土地的关系至少在这段时间内是被割裂了。土地流转实际上导致了农民土地承包权的权益实质内涵的不断流失。但秦晖先生不是从这个角度理解的,他认为农民被损害的利益和权利是“卖地应急变现的能力”,这是政府对农民“卖地救命”的剥夺。但问题是,秦晖先生所谓的农民的“权利”到底是怎样的权利,是“自救”,还是“饮鸩止渴”?
事实上,地权归农无法制止“圈地运动”的根本原因则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崩溃与瓦解。正如前面已经指出,79年以来的土地制度改革一直是朝着弱化集体土地所有权、强化土地承包权的方向在行进着。现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上已经是“名存实亡”,完全不具备任何集体领导或者博弈能力。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实际上已经被虚化。在这样的情况下,正如人大学者沈尤佳所指,“土地的‘农民集体所有’也就转化为事实上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所有’”。试问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衰败、无力抗衡镇级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农村集体土地“圈占”的情况下,赋予原子化的农民完整的、“可卖可不卖”的土地权利就能抵抗的了“圈地大潮”?这不是螳臂当车吗?事实上,秦晖先生自己引用的南非的例子也正好说明了在部落集体衰败的情况下,国家是如何凌驾于“集体”之上廉价征地的。
不管怎样,中国农民被赋予越来越完整的土地权利已是大势所趋,但问题是,在农民根本不能靠“一亩三分地”生活的情况下,赋予其更为完整的土地权利有什么用处呢?这还涉及到另外一个较为人关心的问题,就是2025年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到期之后,农村土地制度会作出怎样的调整?
之前看过学者Peter Ho写的文章,文中提到他对农业部一位高级官员的访谈。这位高官指出:“中央政府的最终目的是赋予农民‘永佃权’。既然承包期为30年,那么合同到期之后呢?它们将继续延长30年,随后又是30年……直至无穷无尽”。“永佃权”可以说是党和政府能够赋予农民的最大的地权了,因为土地的集体所有毕竟是意识形态上的准则,无论如何是不能改变的;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一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因而也是不能动摇的。所以,赋予农民“永佃权”或许是既符合意识形态,又符合市场经济需要的最佳选择。
如果真的是如这位农业部高官所言,农民获得了集体土地的“永佃权”,那么这一看似更为完整的地权也只是进一步确认了农民可以依靠土地承包权获得一定租金收入的权利。因此,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衰败的情况下,再扩大农民的地权,实际上就是为期限更长的土地流转“做嫁衣”。也就是说,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得不到加强的情况下,喊着“地权归农”、赋予农民更为完整的土地权利,无异于就是在给资本和政府部门的圈地打开方便之门。
就此而言,我认为秦晖先生提出的“以保障农民地权、制止‘圈地运动’来保障农民可以‘自由地返乡务农’”的设想是站不住脚的。
编辑:墨家之言 来源:破土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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