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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中国特色

作者:张荣顺 发布时间:2017-05-06 20:11:36 来源:求是 字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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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要点:

  ■ 民法总则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民法总则集中体现了我们党执政为民的根本宗旨;二是全面贯彻了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三是大力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完成了党中央提出的编纂民法典任务的第一步。编纂民法典是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的一项重大立法工程,《民法总则》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中国特色。

  一、《民法总则》集中体现党执政为民的根本宗旨

  执政为民、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始终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民事法律的核心是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民法总则》对民事权利提供了全面的保护,是党的根本宗旨在民事法律领域的集中体现。《民法总则》第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这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一条抓总的规定,是我国民事立法的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民法总则》围绕着保护民事权利这一核心,从以下五个方面规定了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则。

  一是规定了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总则》第四条至第九条规定了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守法原则和绿色原则等民法的基本原则,既昭示了国家立法所遵循的原则,也确立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还为司法机关处理民事纠纷提供了裁判准则。

  二是完善了民事主体制度。如果把民事生活领域比喻为一个大舞台,民事主体制度回答的是谁可以在这个舞台唱戏,即谁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问题。《民法总则》第二章至第四章分别规定了三类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民法是保护民事权利的法,而民事权利的行使无非两种情况:一种是以个人的名义行使权利,一种是以某种组织的名义行使权利。《民法总则》关于自然人的规定,赋予每个人民事主体地位;关于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规定,分别赋予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民事主体地位、赋予那些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能够依法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民事主体地位。这样规定,最大程度扩展了民事主体的范围,确保人们能够以个人名义或通过某种组织行使民事权利。

  三是突出了民事权利的保护。《民法总则》第五章关于民事权利的规定,贯彻落实了党中央关于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和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的要求,凸显了对民事权利的尊重和保护,为民法典各分编和民商事特别法具体规定民事权利奠定了基础。《民法总则》在这一章列举规定了自然人享有人身权利和民事主体享有的财产权利,不仅涵盖了现存的所有民事权利,而且在知识产权客体、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等方面作出前瞻性规定。基于权利和义务平衡的要求,《民法总则》还规定,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此外,还对弱势群体的民事权利的特别保护作出规定。

  四是完善了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制度。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都表现为一定的行为,既可以自己实施这些行为,也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法总则》第六章规定了哪些民事法律行为是有效的、哪些是无效的、哪些可以撤销、哪些效力待定等;第七章规定了共同代理、转代理、职务代理、无权代理等,全面确立了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的行为规则,以维护民事生活秩序、维护交易安全、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五是完善了民事责任和诉讼时效制度。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不履行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也是对不履行义务行为的一种制裁。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权利将不受保护的制度。《民法总则》第八章和第九章对民事责任和诉讼时效作出规定,回答了权利受到侵害后可以得到什么样的法律救济,以及多长时间内应当向司法机关寻求法律救济的问题,与前面所规定的各项制度一起构建了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

  通过以上主要规定可以看出,《民法总则》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坚持人民立场这一党的根本政治立场,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相应的义务,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二、《民法总则》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开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局面。《民法总则》的时代性,最根本的在于它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贯彻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党中央制定的一系列重要文件作出许多需要民事立法加以贯彻落实的重大决策。从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到民事法律制度的顶层设计;从体例结构和法理逻辑,到具体法律规范的权衡把握,《民法总则》紧紧围绕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的要求,全面贯彻落实了中央的决策精神。《民法总则》以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为基础,深入总结我国民事法律立法经验和司法实践,在继承现实可行的法律规定、保持法律稳定性的同时,为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作出许多创新性发展。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新发展理念。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为内容的新发展理念。在《民法总则》制定过程中,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回应人民的期盼、解决人民在民事活动中遇到的问题放在重要位置,通过全面保护民事权利,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贯彻落实了新发展理念。如《民法总则》把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鼓励和保护创新。关于非营利法人的规定,在鼓励私人或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性活动的同时,也有利于国家投入更多资源支持公益组织,通过各种方式实现改革发展成果的共享。

  强调民事主体地位一律平等,对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进行全面保护、平等保护。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制定的一系列政策十分强调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重点是全面保护和平等保护,目的是增强人民群众财产财富安全感,增强社会信心,形成良好预期,增强各类经济主体创业创新动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按照这一精神,《民法总则》第四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同时,在民事权利一章全面规定保护各种产权,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在其他章节以公平为核心对保护产权作出规定。

  尊重民事主体的自主地位,保障其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在民事法律领域就是要保护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自主性,保护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思确立民事权利和义务。民法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民事法律是“法”,民事主体之间在不违背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自行确立的民事法律关系签订的合同,也是“法”,国家承认其具有法律效力。当然,这种“法”原则上只能约束他们之间的关系,而不具有对抗其他善意民事主体的效力。因此,《民法总则》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按照这一原则,在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制度中,《民法总则》全面规定了民事主体从事各种民事活动所具有的法律效果,充分保护民事主体的自主地位。

  维护公平正义,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规定了公平的规则。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明确提出,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民法总则》全面贯彻了这一要求,在确保民事主体权利公平、机会公平的同时,按照规则公平的要求,为所有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规定了公平的行为规则。特别是为民事主体提供各种选择,比如,个人从事工商经营活动,既可以选择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也可以选择注册为个人独资企业。每一个人作出自己的选择,就要遵循相应的法律规则。把选择权交给民事主体,既为民事主体从事各种民事活动提供广阔空间,也确保了规则的公平。

  巩固有中国特色的民事制度,用中国的办法解决中国的问题。党中央历来强调立法要立足中国国情,党的十八大以来,提出了要坚持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民法总则》全面贯彻这一精神,使各项民事法律制度深深植根于中国的土壤,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比如在民事主体方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都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民法总则》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等特别法人类型。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也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事主体。《民法总则》保留了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民事主体地位。又如在监护制度方面,家庭在我国人民的民事生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民法总则》构建了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监护制度,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和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这些具有中国特色的规定,有利于发展和保护人民的利益。因此,《民法总则》颁布后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评价和支持拥护。

  三、《民法总则》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民法总则》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民法总则》的重要立法宗旨,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全部法律条文。

  首先,《民法总则》不仅体现了平等、自由、公正、诚信、法治等核心价值观,还弘扬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强化规则意识,增强道德约束,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这体现了在民事生活领域弘扬文明、和谐、敬业、友善等价值取向。《民法总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这就是自由价值观念的民法表达。

  其次,《民法总则》适应民事活动的特点,深化和细化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比如,《民法总则》规定父母子女间的抚养、赡养等义务,强调家庭的监护责任;鼓励和保护见义勇为的行为;保护英雄烈士名誉、荣誉不受侵犯;保护民事活动的善意一方,对作假、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权益等行为效力作出否定性规定等,体现了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念。

  总之,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总则》全部规定之中,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凝魂聚力,构筑中国精神、中国价值、中国力量,必将为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注入强大的民族精神,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提供源源不断的精神动力和道德滋养。

  (作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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