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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牍再现秦至西汉早期的律典

作者:陈伟 发布时间:2022-12-11 08:47:55 来源:光明日报 字体:   |    |  

  【古文字与中华文明传承发展笔谈】

  作为秦汉统一帝国运行的重要制度支撑,律令典章高度发达。刘邦军至咸阳,萧何“独先入收秦丞相、御史律令图书藏之”。《汉书·刑法志》叙武帝时律令繁富时说:“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不过,如《隋书·经籍志》所称“《汉律》久亡”,后人只能通过史书中的引述窥其点滴。敦煌汉简、居延汉简散见残律条,透露古律再现的曙光。20世纪70年代以来,法律简牍层出不穷,更为秦至西汉早期律典的复原提供了可能。

从睡虎地秦律到胡家草场汉律

  1975年底,云梦睡虎地11号秦墓出土竹简1100多枚,其中法律文献过半。《效律》为一完整的律篇,《秦律十八种》是包括《效律》在内十多种律篇的摘抄,《秦律杂抄》是一些律条的摘要,《法律答问》是对疑点的解说,《封诊式》则是侦察、审讯的指南。11号墓下葬于秦始皇三十年,但这些文献的形成时间或在秦昭王世,抄录年代早于秦统一六国的始皇二十六年。

  湖南大学岳麓书院2007年购藏一批秦简,共计2100多个编号,其中法律文献居多,约1600个号,包括令约1000余号,律约300个号,奏谳类文献250多号。这批简大约抄录于秦始皇二十六年至三十五年,属于秦统一之后的律令遗存。

  1983年底,江陵张家山247号墓出土竹简1200多枚,其中《二年律令》约530枚,《奏谳书》228枚。《具律》有吕宣王孙辈豁免肉刑的条文,同墓还随葬汉高祖五年至吕后二年历谱,“二年”当指吕后二年。

  2006年11月清理的云梦睡虎地77号汉墓,与早先发掘的11号秦墓邻近,出土有2100多枚简牍。其中律两卷,第一卷15篇306枚简,卷名残失;第二卷24篇544枚简,卷名“旁律”。同墓随葬的质日(注:在历谱上记事,类似于日记),始于汉文帝十年,止于文帝后元七年。后者大概是墓主卒年,也就是律篇抄写的时间下限。律典无《收律》,但尚有斩、宫、劓、黥等肉刑,行用年代应该在文帝十三年废除肉刑之前。

  2018年11月,荆州胡家草场12号汉墓出土简牍4600多枚,内有律令3000余枚,包括三卷律和两卷令。律的第一卷14篇,与睡虎地汉律第一卷对应,未见卷名;第二卷17篇,第三卷13篇,卷名分别是“旁律甲”和“旁律乙”,可能修订于文帝后元元年。

“汉承秦制”与律典体系

  《晋书·刑法志》概述律的发展:“(李)悝撰次诸国法,著《法经》。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盗贼须劾捕,故著《网》《捕》二篇。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以为《杂律》一篇,又以《具律》具其加减。是故所著六篇而已,然皆罪名之制也。商君受之以相秦。汉承秦制,萧何定律,除参夷连坐之罪,增部主见知之条,益事律《兴》《厩》《户》三篇,合为九篇。叔孙通益律所不及,傍章十八篇,张汤《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朝律》六篇,合六十篇。”

  与出土秦汉律相较,这一史载在得到部分印证的同时,也存有质疑、推敲的余地。其一,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未记律名,其中一些内容大致与《法经》盗、贼、杂、具、捕等篇有关。岳麓秦简有盗、贼、杂、具等律名,还有可能相当于捕律的索律,与对《法律答问》的推测呼应。《法经》的存在及其对秦律的影响,由此得到一定程度的印证。不过,网律之名在秦汉简中并未看到。“网”从“亡”得声。亡律针对逃亡而设,岳麓秦简有《亡律》长篇,《法律答问》和上揭三种汉律中也都有亡律,是当时重要的律种。《晋志》所载《法经》“网律”可能是“亡律”之讹。其二,《法律答问》和岳麓秦律在“罪名之制”外,还有多种“事律”,《秦律十八种》则纯属“事律”。厩律见于《秦律十八种》,兴律见于岳麓秦简,《法律答问》中可能有户律内容。因而,“事律”范畴以及兴、厩、户三篇并非萧何始创,而是与盗、贼等“罪名之制”一样,是承自秦代。其三,睡虎地汉律与胡家草场汉律均呈清晰的二分结构。2013年益阳兔子山7号井出土惠帝时期的木牍律目,有“狱律十七章”和“旁律廿七章”。这成为律典二分结构的更早证据,并提示睡虎地和胡家草场汉律的第一卷或许也叫“狱律”。三种“旁律”与《晋志》“傍章”似有关联,而兔子山律目“狱律”与睡虎地汉律和胡家草场汉律第一卷均包含“罪名之制”六篇和兴律、厩律等“事律”,则与萧何所定律九篇近似。

  对于秦汉律的整体认识,学界颇有歧异,或称为“律典”,或以为只有一条一条制定的单行律,而不存在国家颁布的统一法典。较早出土的睡虎地秦律、岳麓秦律和《二年律令》,均已呈现出篇章层级分明的结构。睡虎地汉律、胡家草场汉律和兔子山律目进一步展示了集篇为卷、两卷并存的格局。“律典”是以传统的中文词汇“律”和“典”复合。《广韵》:“律,律法也。”《玉篇》:“典,经籍也。”秦至西汉早期的律虽然不断增删、修订,但基本保持着比较稳定的结构和内涵,称“律典”当之无愧。

律典文本与执法实践

  秦汉时法令下达的方式比较灵活。秦王政二十年南郡太守腾公告(睡虎地秦简《语书》)说:“故腾为是而修法律令、田令及为间私方而下之,令吏明布,令吏民皆明知之。”这表明在南郡曾有系统的律令宣示。《秦律十八种·内史杂》指示,“县各告都官在其县者,写其官之用律。”并不要求全面抄录。《秦律十八种·尉杂》规定“岁雠辟律于御史”。里耶秦简、睡虎地汉简都有雠律令的记录。当时律令不断修订,这可让各地掌握的文本尽量与中央一致。

  就简牍所见,律在案件审理时经常被引据。如岳麓秦简奏谳类文献案卷一说:“以捕群盗律购尸等”,案卷二说:“以盗未有取、吏赀废戍律令论癸、琐等”;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案卷三说:“律所以禁从诸侯来诱者,令它国毋得娶它国人也”,案卷四说:“律:娶亡人为妻,黥为城旦,弗知,非有减也”。可见当时律得到普遍执行。

  奏谳书是奏谳制度的产物。奏是将审断的案件上报,并附列所根据的律令,以便上司督察。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案卷十六写道:“律:贼杀人,弃市。以此当苍。律:谋贼杀人,与贼同法。以此当信。律:纵囚,与同罪。以此当丙、赘。”谳是将律令适用不明确的疑狱上呈,请上级裁断。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案卷五记载,求盗视追捕大奴武,相互刺伤对方。江陵县令、丞“疑武、视罪,敢谳之”。廷尉将案件呈报给皇帝,最后武“黥为城旦”,视免除刑责。如果案情比较清楚,上司会拒绝受理。新近刊布的《岳麓书院藏秦简(柒)》一条令文规定,廷尉每年考课,谳狱比例最高的一郡“为殿”。这从反面敦促地方官员准确地领会、执行律典。

  (作者:陈伟,系武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资深教授、简帛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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