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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号与意义指向:西南少数民族口传文学中的秩序与规范

作者:苏洁 发布时间:2020-12-30 10:13:55 来源:光明日报 字体:   |    |  

  在我国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尤其是一些偏远山区,经济相对落后,对外交流比较闭塞,书面文字使用较少,人们通过口传文学这种口耳相传的语言形式,书写着本族群的历史、风俗和人情,以此保存并传承族群的集体记忆,促进族群成员形成对族群价值与规范的认同,从而实现社会秩序有效整合。从口传文学这一语言符号体系着手,对其中暗含的规则意识进行解读,不失为解开西南少数民族社会结构秩序密码的有效途径。

  西南少数民族口传文学建构集体记忆

  记忆具有身份构建的作用。在建构论者看来,记忆绝非纯粹个人行为,而是一种集体社会行为,人们从社会中得到、拾回、重组记忆,从而形成集体记忆。集体记忆并非个体记忆的简单相加,而是个体在特定的群体框架下,依托某种媒介,将历史与现实相结合,在共享与传承中建构本群体所特有的集体记忆,这个群体框架就包含着社会情境以及所属群体的思维方式。

  通常情况下,个体通过语言、仪式等媒介对族群所共有的集体记忆进行加工、再造、保存并传递。法国社会学家哈布瓦赫指出,“言语的习俗构成了集体记忆最基本同时又是最稳定的框架”。在一个族群中,过去的活动经验只有通过其遗迹(如实物、图像、文献、仪式)才能加以了解。西南少数民族口传文学正是这样一种反映过去经验遗迹的符号体系,它源于人们日常生活碎片,是成员之间日常交往事实所构筑的社会情境的真实再现。作为族群文化的象征,民歌、神话等口传文学作品见证了族群社会的历史与变迁,包含着族群的价值、信仰、观念,是建构集体记忆的重要载体。

  一方面,口传文学通过对本族群历史事件、历史人物的描述与追忆,唤醒族群成员的集体记忆。对族群历史的情境再现,让人们在族群社会的关系结构中找到自己应有的身份。通过一个个神话故事、民间歌谣、民间仪式的传播,一段段共同体验与相似情怀在个人与群体中持续累积,代表本族群鲜明特色的集体记忆被自觉不自觉地保存,并且借助民间权威的力量在族群内部传播。同时,这种记忆将本族群世代相传的习俗和思维模式根植于每个成员的内心,成为族群共同的观念、情感和价值追求。

  另一方面,口传文学通过主体的文化实践重构集体记忆。承载着族群文化的口传文学作品,让人们在理解过去的基础上,通过个体的实践参与,促进集体记忆的储存和重建,以促成历史和现实的延续。族群所共有的思维模式在人们内心始终保持着稳定性和持续性。集体记忆中所共享的群体认知和价值认同在这一过程中得以阐释,这些阐释又随着时代发展而不断创新。

  西南少数民族口传文学诠释秩序与规则

  每个社会群体都有一些特别的心理倾向,这些倾向通过不同的方式对个体行为和日常交往事实进行规范和约束,个体无法脱离这些倾向的制约。西南少数民族口传文学作为集体记忆的载体,正是这种社会心理倾向的真实表达,诠释着族群的日常交往秩序与规则。

  口传文学通过创作者对族群过往的回忆,以历史追溯和现实白描的方式,将共同的集体记忆整合成行为规范的叙述序列。口传文学将族群成员共同认可的价值标准,抽象成为推动族群社会发展的规则与范本,并以通俗易懂、朗朗上口的语言形式展现在人们面前,将个体记忆有效地同化到集体记忆所包含的特定规则体系中。这种浓缩的过去式规则,对于人们当下的行为具有内在约束作用。侗族民歌《不愿路头分同良》中唱道:“你说认真就认真,写张契约披在身,等到哪天你翻悔,翻得话语难翻文”,充分体现出人们对规则与理性的遵守,凡事讲究证据并尊重双方意思表示的真实性,这与法律主张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有机统一的价值追求相吻合。

  与此同时,口传文学通过面对面的传播方式,将其所表达的秩序与规则进行双向输出。和书面文本单向度的意义输出不同的是,口传文学的讲唱者与全体成员既是传播者,又是创作者。在听和讲的过程中,族群的价值认同、秩序规范得到强化,被人们所遵守。

  从某种意义上说,西南少数民族以神话、歌谣等口传文学形式所表达和传承的民间规范,作为民间非制度性的知识系统,承载着乡土社会交往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分配和社会秩序构造的功能。

  西南少数民族口传文学的社会凝聚功能

  作为族群历史文化发展的产物,西南少数民族口传文学中有关人伦秩序的内容,反映的是族群的精神智慧和价值取向,这些规范生长于民间,运行于乡野,以其独有的方式对乡土社会的人际交往发挥着向善去恶的价值导向作用。

  口传文学有利于传承民众知识和经验,促进道德塑造。口传文学以通俗易懂的形式,将人伦秩序、伦理道德根植于人们的内心,沉淀成为一套普遍认可的规则体系,在塑造与人为善、团结和睦、相互协助的民族性格中起到了巨大作用。随着城市化的不断加剧,西南少数民族也不断融入现代文明的步伐,但是这些口传心授的文学作品所内含的传统文化因子依然影响着他们的生活。一些民族村寨结合民间歌谣、理词、戏曲中的规范制定了新的村规民约。

  口传文学为民间社会纠纷的自我调解提供依据。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歌舞、诗歌、仪式、地方戏曲等口传文学形式是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充当了日常交往秩序的润滑剂。如苗族的“贾理”,讲述了大量纠纷案例。苗族贾师通过对这些案例的褒贬、评判,树立审断是非的规则,并娴熟运用这些规则为人们化解矛盾,发展成为“苗族贾理调解”这一民间纠纷调解手段。直到今天,“贾理”依然是苗族社会纠纷的自我调解依据之一。

  合理运用口传文学中的民间规范,有利于维护公序良俗,彰显公平正义。在国家法律不够完善或者定义模糊的情况下,援引口传文学中的民间规范进行案件审理,有利于回应民众心声,满足人民对公平正义的诉求。在特定情况下,司法裁判关注民间规则及特定场域中行动者的行动逻辑,理顺交往事实与法律规定的内生关系,通过司法解释等方式确立民间规则在特定案件中的规范位序,有利于维系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总体而言,西南少数民族口传文学通过说唱演的方式诠释乡土民间的规则,维系一方社会安宁,这对当前基层社会构建德治、法治、自治相结合的良性格局,具有较强的借鉴价值。

  (作者:苏洁,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西南少数民族口传文学的法律叙事研究”负责人,重庆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院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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