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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宏良:天理是最高的法律

作者:张宏良 发布时间:2015-03-25 11:21:04 来源:民族复兴网 字体:   |    |  

——评依法治国的法究竟是什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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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族复兴网编者按:天理是最高法律,我们应该认真学习和领会张宏良教授提出的这个命题。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人民意志就是最高法律。人民意志不是被谁发现的,也不是被谁规定的。它是必然地存在的,具有最大的普遍性。只要承认这个世界是人类世界,人民意志就是这个世界的普遍理性,就是天理。这个天理被中华民族普遍的认同,并以伦理道德的方式传承下来。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意志成为意识形态,成为法的根本内容。除了普遍性和必然性之外,人民意志还有一个鲜明的特点,就是直接现实性。从这个意义上说,人民意志拒绝逻辑上的演绎,在表述上愈简单愈具有本真性。因此,依法治国应拒绝各类精英的参与,否则就不是依法治国,而是依法乱国。最近一个什么院长抛出一个所谓的“非组织政治活动”的概念就是例子。

 

  中国改革有两大误区,一是所谓市场经济制度,二是所谓法治国家。这两大误区是许多矛盾的根源。之所以是误区,是因为我们所建立的市场经济制度和法治国家,不仅与社会主义现代政治文明相背离,与中国古代优秀的政治文明相背离,即便与现代西方国家相比较,也是风马牛不相及地离奇荒谬。

  现在大家都在叫喊依法治国,结果却是跑马过河,距离法治国家越来越远,既彻底抛弃了中国古代的东方法治,也没有建立起现代西方国家的法治,而是越来越形成了中国历史上空前未有的人治国家。问题出在哪里?就出在对依法治国的这个“法”的理解上。

  依法治国的法,究竟是指什么法?这个问题在东方和西方的答案本来很清楚,并且完全相同,就是天理。在东方国家叫天道天理,在西方国家叫自然法。所谓自然法,是和社会法相对于而言的,是指老百姓自然形成的道德伦理,也就是中国古代讲的天道天理,而绝不是社会制定的法律。把依法治国的法,理解为是社会法,是当今中国独有的现象,无论现代西方国家还是中国古代社会,都从来没有过这种现象。

  因为把社会法作为依法治国的法,不仅违背天理人伦,而且只能是违背法治的人治。道理很简单,社会法是强者制定的,国家的法规是统治集团制定的,单位的法规是领导指定的,企业的法规是老板制定的,用这种社会法来治理社会,完全是强者治国,是用强者的意志来管理社会,恰恰是典型的人治。只有用自然法用天理道德来管理社会,作为约束人们行为的根本准则,才是真正的法治。

  从这个角度来讲,现在西方国家和中国古代社会,都属于法治社会,所谓中国社会属于人治的说法,完全是改革教对中国社会的歪曲和妖魔化。中国精英集团为建立一个超越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的剥削阶级天堂,一方面把中国社会妖魔化为人治社会,另一方面又打着西方法治的旗号,抽掉了西方法治中的自然法精髓,建立了一个以社会法为基础的所谓法治国家。

  结果是,既没有建立起古代东方和现代西方的法治社会,又摧毁了维系人类社会向善的最根本基础——伦理道德,把原本是人类社会道德净土的新中国,变成了无一物不造假、无一食没有毒、无一人可信任的魔兽世界。我们中国人在道义上最瞧不起的就是日本人,可是就连日本人的教科书上都清清楚楚的写着:天理就是最高的法律。而中国三十年来最响彻云霄的口号,就是法律不讲道德。法律一旦不讲道德,就必然成为扼杀道德的工具,成为践踏天理、丧尽天良的武器。

  中国法律党每一个人都很清楚这个问题,但是每一个人又都在掩盖这个问题。为什么要这样?重庆模式有力地回答了这个问题。如果是站在自然法的角度,站在天理人伦的角度,重庆对黑社会的严刑峻法(假定李庄的控诉的确存在)就是正确的,乱世用重典,特殊时期采取特殊手段,是中国古代法治的典型特征。重庆能够用不到两年时间把一个黑社会横行的混乱城市,变成一个妇女不怕走夜路的安居城市;把一个积案1400条人命而无人过问的城市,变成一个干部下乡与老百姓实行三同的城市,如果不用重典,那是根本不可能的。

  有人说,对黑社会用重典是不讲法治,那么请问,任凭黑社会横行,官匪一家欺压百姓,这样的法治又有什么意义?况且重庆的重典再重,也重不过《水浒》中对王婆的凌迟处死,而重庆黑社会的罪恶,其中任何一桩都绝不亚于王婆。由此可见,重庆乱世用重典,彰显的是天理人伦,保护的是人民大众。所谓重庆不讲法治,完全是从社会法角度观察问题的结果,而是以社会法为准则,恰恰是对法治社会的最大嘲弄。

  当今中国的现实已经证明,以社会法为基础的所谓法治,被治的永远是老百姓,永远是好人好官,而真正的罪恶和罪犯,却往往是消遥于法治之外。这就是奉行社会法的法治社会的根本特征。

  中华民族复兴要被世界接受,都必须回归自然法的天理人伦基础,建设符合人类文明的法治国家。

  张宏良微信文章,微信号:zhanghongliang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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