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宏良:做事可以有偏差,但做人不能太下流
——对民营企业家法外特权争论的点评
目前关于“对民营企业家能不抓就不抓”的司法改革是否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网上展开了广泛热议(这里的民营企业家是专指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老板,不包括国有企业家)。热议的焦点是:对民营企业家能不抓的就不抓,那对非民营企业家是不是能不抓的就可以抓?对此多数媒体赞成,绝大多数网民反对。本来一个政策出台大家广泛热议是一个正常现象,但是明知是非对错却丧尽天良讲歪理,就是品行恶劣的问题了。
第一,把老百姓对这个问题的质疑说成是误读,就是丧尽天良的一种说法。所谓误读就是说老百姓彻底误解了“企业家犯罪能不抓就不抓,抓了能不判就不判,判了能不实刑就不实刑(所谓不实刑就是在家里服刑不是在监狱服刑)”这个司法改革,认为这个司法改革的真实含义不是给民营企业家法外特权,而是以法律为标准来衡量抓不抓判不判蹲不蹲监狱,关键在一个“能”字上,这个能不能是以法律为准绳的,所以“对企业民营企业家能不抓的就不抓”不是法外特权。
显然这是一个丧尽天良的无耻辩解。道理很简单,如果是以法律为准绳来决定抓不抓,那就不能只适用于民营企业家,而应该适用于包括民营企业家在内的所有人。可目前这项司法改革明文规定只适用于民营企业家,不包括其他人,显然这是很明显的法外特权,特别是其中“能不判实刑的就不判实刑”这一条,更是一种法外特权,因为一般人除了保外就医之外,很少有犯人在被判刑后就回家服刑的,目前只有民营企业家享有这个特权。所以老百姓并没有误读,这的确是给民营企业家的一项法外特权。所谓特权就是指具有特定身份的人才能享有的一种特殊待遇。
第二,在恶意指责老百姓误读该法的同时,他们自己却在恶意误解误导该法内容。胡说什么从字面上来讲,“对民营企业家能不抓不判就不抓不判”的对立面,是针对立案就抓,案子没搞清楚就乱抓乱判的现象,而不是针对民营企业家之外的人。显然,这是更加无耻下流的一种狡辩。既然法律规定只有民营企业家享有的待遇,同时也就规定了其他非民营企业家不能享有这个待遇,在这个问题上双方互相排斥,怎么能说不是排斥非民营企业家的其他人呢?至于说什么“对民营企业家能不抓就不抓”是为了避免错抓错判,那问题就更严重了,难道对老百姓就不怕错抓错判,就不能也和民营企业家一样能不抓的就不抓吗?
第三,说什么“对民营企业家能不抓就不抓”针对的只是经营类犯罪而不是暴力犯罪,这更加是丧尽天良的无耻下流。一是所谓经营类犯罪根本就没有清晰界限,人嘴两张皮怎么说都可以,黄世仁逼债杨白劳属于不属于经营类,南霸天抓回吴清华属于不属于经营类,王振华不糟蹋幼女就不爽而有可能会导致期货投资失败瞬间破产算不算经营类?二是民营企业家根本不需要暴力犯罪,完全可以通过财力犯罪,只有一无所有的穷人才会暴力犯罪。如果非暴力犯罪就可以能不抓的就不抓,那么绝大多数私营老板犯罪都不会抓,接下来权力犯罪也属于非暴力犯罪,也可以不抓,最后可抓的就只剩下既没有财力也没有权力的老百姓了。
第四,说什么“抓一个老板会垮掉一个企业”,为了经济发展只能“对私人老板能不抓的就不抓”。中国人能无耻到这个程度真是让人愤怒至极。其一,要知道我们这里谈的是犯罪问题而不是一般社会问题,难道为了保住私人老板的企业就可以允许他祸害他人和社会吗,就要让他人特别是受害者承受私人老板的罪恶伤害吗?其二,最要命的是,既然担心抓一个老板会导致一个企业破产,那么摧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个亘古以来的最根本伦理,就不怕老百姓对国家的信心崩溃,导致整个国家垮掉吗?难道是私人老板和外国老板的私营企业,比14亿人的国家还重要吗?
第五,最能说明这些人明明知道是非对错而故意胡说八道的,就是这些平时张口闭口历史上如何如何、世界各国如何如何的媒体精英和司法精英,此时却绝口不提历史和各国了。因为他们心里很清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等最古老的法律观念,无论是东方封建社会,还是西方奴隶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更不要说是社会主义社会了,都是社会赖以存在的伦理底线,历史上没有任何国家在任何时期突破过这些底线,至少是在法律条文的表面上没有突破过,甚至包括免死牌这种被认为是最突出的特权,也是可以授于所有人,而并非是只是授于今天被称为民营企业家的商人。对商人授于司法特权,这还是人类历史上第1次。
第六,还有一点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就是中国知识分子经常辱骂中国改革开放前属于人治的问题。由于这条法律关于“能不抓的就不抓”的标准,完全由办案人员来掌握,这就失去了法律的客观性、固定性和公正性,民营企业家的罪与非罪,抓与不抓,判与不判,实刑还是非实刑,完全由办案人员的主观因素来决定,这就变成了名副其实的真正“人治”。有了这个人治模式,也就不怕孙悟空会跳出如来佛的手心,不怕民营企业家因此而失控了。因为这里可抓可不抓的弹性太大了,如果民营企业家听话,就可列入“能不抓的就不抓”一类;如果民营企业家不听话,就可到入“能抓的就必抓”一类。如此一来,民营企业家的这个法律特权也就具有了保护伞和紧箍咒的双重性质。至于是保护伞还是紧箍咒,那就要看各个民营企业家的悟性和造化了。
谈到这里或许人们会产生一个问题,就是当今中国为什么要顶着如此巨大的伦理和舆论压力,要专门出台这样一个关于民营企业家可抓可不抓的额外法律?原因很简单,这是官商一体化的家族企业的需要。民营企业家只不过是白白顶了个帽子而已。当今中国已经由“官商相结合”的阶段进入到了“官商一体化”的阶段,官商一体化的企业需要这样一个法外特权,以保证家族企业的安全,于是便有了这样一项专门保护私营企业家而不是国有企业家的司法改革。由于这条法律的主观随意性太大,估计其越来越大的副作用很快会引起中央纠偏,所以这条法律的寿命估计不会太长。
关联阅读:《对涉案民营企业家“能不捕的不捕”,不是你理解的那样》
2023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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