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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到“法治”,也不能忘记阶级——再论马列主义法治观

作者:青年毛思想信仰者 发布时间:2021-10-19 10:06:53 来源:赤浪青年 字体:   |    |  

  阶级观点,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起码观点。

  阶级论之于马克思主义政治学,正像劳动价值论之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它就是这么、这么地重要!

  在生活中和研究中,我们看待国家、民族、战争,看待自由、民主、法治等问题,都应当在阶级观点的基础之上;而不是丢掉这个基础,“忘记”阶级,甚至实行反动的“去阶级化”。

  “忘记”阶级、去阶级化,既是背离客观真理,也是与我们最广大无产阶级、劳动群众的切身利益背道而驰的。

  (一)所谓“法治”,就是一种政治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律是统治阶级的一种工具;那么,围绕、根据法律而展开的法治,包括立法、释法、修法、执法、司法等诸环节,也都不能不是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一种政治活动。

  所谓“法治”,就是一种政治。

  既然任何法治都不能不是有阶级性的,那么也就是说:任何法治,都不能不是被特定阶级的政治所统帅的。

  所谓法律、所谓法治,归根到底,都是服务于某类人,即某个阶级的政治统治,也即专政权力的。

  这样,有资产阶级的法治,也有无产阶级的法治;因为不单资产阶级可以做统治阶级,无产阶级也可以通过自己的革命,上升为社会的统治阶级。

  这样,就有了资本主义法治,和社会主义法治的区分。

  有问题吗?没有。

  这本来是很自然的,绝非不可想象的事情;在资产阶级看来,在资产阶级的“法律党”、“秩序党”、“维稳党”等等高明人士看来,则是不可思议的,至少不能承认。

  承认这些真理,有违于在当今世界占统治地位的资产阶级的利益;承认了,会引起那些“善良”的、心灵脆弱的资产阶级世界观持有者的不安和恐慌;承认,对于他们来讲,是一件非常、非常痛苦的事情。

  对无产阶级、革命马克思主义者而言,承认这些,却没有什么痛苦;因为,承认这些真理,完全符合于无产阶级自己的利益,符合于无产阶级推进自己的利益,即在全世界范围内推翻资产阶级统治、建立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要求。

  就是要以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取代资本主义法律体系,就是要以社会主义法治文明取代资本主义法治文明——这没有什么好隐瞒的,共产党人不屑于隐瞒自己的政治立场和政治观点。

  (二)阶级斗争在法治的前头

  阶级斗争,与法治是什么关系呢?

  是阶级斗争在法治的前头,而不是阶级斗争在法治的后头。

  阶级斗争的结果,总是一定的阶级建立自己的阶级统治;那一定的阶级,为了更好实行自己的统治,为了在夺取政权后巩固政权,为了在自身统治的阶级“和平”中推进本阶级的利益,往往就需要建立本阶级主导的法制、法治和秩序。

  并且,从历史上阶级专政的经验看,实行本阶级的法治实行得比较好的,往往比较能“坐稳江山”,即巩固好自己的政权、建立本阶级主导的相对稳定的社会秩序。

  历史上,西方的资产阶级,就很成功地建设了资本主义的现代法治,稳固了本国乃至世界的统治秩序;西方资产阶级的统治,之所以较俄国、中国等非西方国家资产阶级的统治比较地难于动摇,其中一个原因,就是他们有成熟、精巧的法治,法治水平是统治力的体现。

  (三)专政与法治,也是对立统一关系

  有人会责问说:怎么,你们马列主义者讲什么“法治”?你们的列宁不是说,专政就是不依靠法律的权力吗?既然讲“专政”,还讲“法治”,不是滑稽吗?

  我们则要回答说:不要误会了“专政”。

  所谓一个阶级的专政,也就是一个阶级的统治,法治就是专政的一种得力的工具。

  既然法治是专政的工具,那么,也就是说:在根本上,不是专政依赖于法治,而是法治依赖于专政。

  专政与法治,也是对立统一的关系。

  专政包含法治,它有一个部分就叫做法治;但是,专政最重要的部分,是什么?是法治吗?不,决不是。

  专政最重要的部分,乃是基于一定物质水平的暴力和暴力机构,如军队、监狱、警察、法庭。这里面,(狭义的)专政机关,已经与法治直接有关,是法治的一部分。

  换言之:法治,恰恰是以暴力为支撑的。

  没有一定的“合法”暴力做支撑,一个国家的法律,哪来的权威呢?如果一个国家,不能通过自身的“合法”的强制力,作为执行法律的必要手段,那么,一个国家的法律还能有权威吗?还能有什么“法治”吗?

  (四)限制国家,是为了确保国家是阶级统治的工具

  自然,现代的法治——资产阶级的法治,较之以前时代,一个重要的特征,就是包括对国家机构的限制,正是从这一点上产生出了资产阶级的“宪政”观念;而我国一帮蹩脚的自由派,就跟在西方同行后面大喊大叫起什么“宪政”来了。

  宪政为了什么?

  表面上是限制国家,实际上正是为了巩固资产阶级对国家的掌握,使国家不至于侵犯整个资产阶级的利益,使国家牢牢成为整个占统治地位的资产阶级的掌中玩物。

  限制国家,正是为了确保国家是阶级的统治工具——这确实是资产阶级政治“文明”的体现,但它依然是服务于一定阶级的统治的。

  这里就发生一个问题:无产阶级国家,能否仿效资产阶级国家,能否按照资产阶级专政的历史经验,也对国家机构加以必要的限制,使其不至于反过来骑在阶级的头上呢?

  从理论逻辑上讲,这样做不是不可以;但是,当政权在无产阶级手中时,限制国家的做法,就与资产阶级宪政从根本上区别开来了。

  并且,无产阶级如果需要限制自己的国家权力,包括国家权力的执行者——这种做法,绝不应该是为削弱无产阶级的专政权力打开大门,恰恰应该是要求国家权力执行者更好地、更慎重地使用权力,如在社会主义社会的生活中严格区分开敌我矛盾、人民内部矛盾,不至于错用无产阶级自己的国家权力打击了无产阶级自己的好人,以为无产阶级专政服务。

  (五)社、资两种法治的区别

  社会主义法治与资本主义法治,除了在“为什么阶级”这个根本点上区别开来了以外,还有其他主要的区别。

  比如,① 资本主义法治以资产阶级在近代以来形成的意识形态为指导,社会主义法治则以工人阶级登上历史舞台以来形成的马列毛主义意识形态为指导;

  ② 资本主义法治确保私有财产、维护私有制,社会主义法治确保公有财产、维护公有制;

  ③ 资本主义法治偏重个人权利,社会主义法治应该把个人权利和集体权利统一起来;

  ④ 资本主义法治执行分权制衡的原则,社会主义法治执行无产阶级政党(共产党)领导下的分工合作、民主集中制;

  ⑤ 资本主义法治走精英路线,社会主义法治应该走群众路线;

  ⑥ 资本主义法治注重程序正义,社会主义法治应该更注重实体正义,在实体正义基础上把两者统一起来……等等。

  (六)我们的历史任务

  必须强调指出:无产阶级专政的历史还不长,最近半个世纪以来又遭遇了世界性的重大挫折,无产阶级在自己专政的条件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历史自然也不长,经验并不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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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这种情况下,要求比较全面地认识把握社、资两种法治的不同特征,应该说还是比较困难的。

  无产阶级社会主义法治,也只有在实践中,才能充分发展起来,才能充分显示出它与资本主义法治的不同、它优越于资本主义法治的地方——而无产阶级专政的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的实践,又正是我们要为之努力奋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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