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宏良:必须改变劳资双方的不平等法律
员工跳槽同行业其他单位,要赔偿公司年收入的三倍,而在员工寻找其它行业的失业期间公司仅支付半年收入的30%,劳资双方之间这种极其悬殊的不平等权利,就是我们引进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其中一个最典型的资本专制法律,即所谓竞业限制规定。
本来 竞业限制法律完全是为保护资本利益的,应该由企业承担保护期间的主要费用,不应该由员工承担主要费用,而如今这个法律却是员工承担95%的企业秘密保护费用,企业只承担5%的企业秘密保护费用,显然这是一种极不对等的权利规定,反映了资本主义法律对工人阶级的残酷专制,中国作为工人阶级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无论如何都不应该套搬这种单方面资本对工人进行专制的罪恶法律。
可是让人感到悲哀的是,这条法律引进中国后情况变得更加糟糕,对员工更加不利。原因就在于,包括西方国家在内的世界各国工人普遍享有罢工自由的权利,如果企业滥用这条法律欺压工人,工人可以采用罢工手段相抗衡,迫使企业在罢工期间利润减少、资产缩水、市值蒸发的巨大经济压力下,不得不收敛对工人的过度欺压行为,甚至在法律有利于资本家的情况下也会做出某种让步,中国工人没有罢工自由的权利,根本就无法与资本相抗衡,只能接受资本的随意欺诈。
那些法律党和五毛党会是说什么工人可以打官司,用法律手段捍卫自身的利益。这种美丽的说法在当今中国根本行不通。因为中国没有美国等西方国家那样的共同诉讼制度,使工人可以不用任何证据状告企业滥用法律,比如文中这家证券公司如果放在美国等西方国家,必须向法庭提供自己的企业秘密,证券公司的所谓企业秘密,可以说绝大部分都是如何坐庄欺诈的犯罪行为,任何证券公司都不可能会干这种傻事,所以在客观上能够起到保护员工利益的作用。
而中国与美国等西方国家“有罪推定”(吸取的中国文革法律原则)相反的“无罪推定”制度(是旧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原则),决定了必须要有员工提供没有损害证券公司商业秘密的证据,显然任何企业职工都拿不到这种证据,这就注定了中国员工永远也打不赢官司,除了自杀和他杀之外,没有任何选择。即便是西方国家具有“有罪推定”的共同诉讼制度,在金钱力量的支配下,工人也很难打赢官司,遇到类似情况同样无路可走。这就是美国等西方国家自杀和盲目他杀现象普遍存在的原因,这也是当今中国自杀和盲目他杀越来越多的原因,盲目他杀的原因就是想引起社会的重视,死也要死个明白,至少在舆论上道义上溅对方一身血。
在这里我们要简要说一下过去我们曾无数次反复讲过的一个道理,就是美国等西方国家为什么要用“有罪推定”个文革原则,来取代“无罪推定”这个资产阶级革命的最高法律原则?主要是因为美国等西方国家的“法”是指自然法,所谓自然法也就是中国老百姓所讲的天道天理,就是中国老百姓受了委屈哭喊的老天爷,简单讲就是老百姓民间的道德伦理。为了贯彻法律的道义原则,避免法律不讲道德,所以便制定了“有罪推定”、“公民陪审团”(注意是公民陪审团而不是专业陪审团)和“惩罚性赔偿”等制度,以保证法律和道德的一致性,判决和民意的一致性。这些政治文明方面的法律进步,是工人阶级和99%人民大众坚持阶级斗争的结果,是吸收中国文革法律原则的结果。
相比之下,中国法治建设一个很不幸的方面,就是与美国等西方国家形成了一个历史大换位,把美国等西方国家抛弃的法律制度和法律原则拿了过来,把自己原本先进的法律制度和法律原则给抛弃了,不仅仅是文革的法律制度和法律原则,甚至连中国古代社会奉行的“道德为本,法律为用”的法律制度和法律原则也给抛弃了,结果就是形成了与西方“自然法”截然不同的“社会法”,立法和执法不是以道德伦理为依据,而是以人定的法律为依据,而人定的法律又是强者制定的法律,根本不会考虑弱者的利益,这就必然在客观上就形成法律与道德相对立,与弱者相对立,与正义相对立,从而丧失了法律护弱者的正义性质。
可见,当今中国的法治建设已经完全落入了中外极右势力设置的制度陷阱和道义陷阱,中国各种社会矛盾越来越尖锐就是与此有关,美国越来越对中国步步紧逼,把中国逼到了战争边缘,也是看到了这一点。走上市场化改革道路的社会主义国家之所以无一幸免全都遭到了颜色革命的颠覆,其重要原因就是落入了西方国家设置的改革陷阱,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然后诱导这一部分先富起来的人把整个国家推入内忧外患的矛盾深渊。所以,当今中国的法制建设必须赶紧调转船头,按照社会主义原则,按照中国古代法律的精华原则,特别是按照大众民主的现代政治文明要求,以道德为本,以民意为根据,重建和调整当今中国的法律体系,迅速化解中国交织的各种矛盾,回归天道天理,形成和谐社会。
就目前而言,当务之急是建立由工农兵为主体的,以各阶层民众为基础的,在共产党统一领导下的各级人民法律监督审查委员会,全面梳理40年来所建立的上万条法律法规,形成能够体现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2021-08-10
张宏良微信号:zhanghongliang108
张宏良新浪博客:http://blog.sina.com.cn/zhl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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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槽要赔公司3倍的年收入?网曝某券商要求部门全员签署竞业协议 回应来了
上海证券报
用人单位通常会按月给劳动者发放一定数额的补偿,如果劳动者违约,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证券行业号称高流动性行业。对于金融打工人来说,跳槽多是为了升职加薪,但有时候理想是丰满的,现实是骨感的。在竞业限制下的打工人,可能还没有升职加薪,就要先赔付一笔巨额违约金。
近期,网络流传一则爆料,海通证券债券融资部门要求全体员工签署竞业协议,如果离职去同行业公司则需要赔付近12个月总收入的三倍来作为对公司的赔偿。
对此,海通证券相关人士简单回应称,网传信息不属实。
离职需赔付3倍的年收入
竞业限制协议通常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签署的保密协议,它要求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有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用人单位通常会按月给劳动者发放一定数额的补偿,如果劳动者违约,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网络流传的一则爆料显示,海通证券债券融资部门超过400名全体员工签署竞业协议,要求如果有员工离职后入职同行业公司,则需要向公司赔付近12个月总收入的三倍金额作为赔偿。
同时,该竞业协议还提出,离职六个月期间,公司只需要付给离职员工基本工资的30%作为补偿。
上述“对价”显然不太能被员工接受,该爆料表示,要遵守上述竞业协议,即使为入职1年至3年的普通资历员工,也需要赔付公司80万至150万元。“这相当于整个三年白干了,倒贴钱给公司做贡献。”
对此,海通证券相关人士则回应称,网传信息不属实。
竞业协议为何向普通从业者“下沉”
竞业协议多存在于科技和互联网领域,因违反竞业限制而被高额索赔的案例并不在少数,如一度登上热搜的一笔巨额违约赔偿就发生在科大讯飞和腾讯。
今年4月,科大讯飞员工因离职不久后便加入腾讯被科大讯飞起诉,后经法院判决,该员工赔偿科大讯飞1200万元违约金,并从腾讯公司离职,在竞业限制义务期限内,不得担任有竞争业务公司的顾问或职员。1200万元的高额违约金,让该起案件登上了热搜榜,并引发各界人士的讨论。
对于哪些员工需要签订竞业协议,相关法律已经做了明确规定,即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据上证报记者了解,证券行业早有“竞业协议”,当前许多券商都会有竞业限制的要求。但并不是所有行业或岗位的员工都需要和单位签竞业协议。
值得注意的是,竞业协议已经开始从高管向普通的从业者“下沉”。有分析人士认为,这或许与证券行业内部竞争加剧,有些公司为避免频繁被友商挖角所致。
“券商签署竞业协议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害怕离职员工带走客户资源,但是对于债券融资部门来说,全员竞业是完全没有必要的。”一位券业内部人士对上证报记者表示,在券商债券融资部门内部,很多入职在1年至3年的基层员工只涉及撰写报告等债券承做方面的工作,不太会涉及到承揽承销等频繁接触客户或者带走客户资源的情况。
有业内人士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员工有权拒绝签署竞业限制协议。但是也要承担拒签的后果,比如,被边缘化、给予其他附加工作内容、被迫离职等等。
律师:企业可约定竞业限制
但违约金约定数额合理性需举证
尽管竞业限制协议在企业中“愈演愈烈”,但对于企业和员工来说,竞业限制的规定是否合理?违约赔偿又应该如何设定?对于受到竞业限制的劳动者又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对此,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常法中心对记者表示,企业本身是可以约定竞业限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3条的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框。
“需要明确其要求签署竞业协议的员工是否都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如果不是,则不应当强制要求签署竞业协议。”常法中心的一位律师说道。
另外,对协议规定了诸如三倍于12个月总收入的违约金,是否存在违约金过高的问题?
该律师则指出,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劳动者主张违约金过高,法院通常会进行适当的举证责任分配,要求用人单位就违约金约定数额的合理性及特定商业秘密的经济价值进行举证。同时,在实践中对竞业限制协议中的违约金条款的审查及违约金数额的调整还会结合竞业限制协议签订的时间、劳动者原职务、收入情况、过错程度、未履约期限、补偿金是否支付以及支付的数额、用人单位的实际损失等。
“如果员工不属于其他涉及保密义务的人员范畴,则企业无权强制要求员工签署竞业协议。若企业无故辞退,员工可以选择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和监察举报投诉等方式进行维权。”该律师表示。
2019年10月,中国裁判文书网曾披露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一名前员工的竞业限制纠纷判决结果。曾任国泰君安助理研究员的丁某在拿到离职证明后因竞业协议不能于新公司注册登记,而国泰君安则坚持竞业协议有效性并将丁某诉诸公堂,不过,法院确认是因国泰君安的原因导致三个月以上未支付丁某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对于丁某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予以了支持。
虽然竞业协议变得越来越普遍,但其中的风险和可能的后果有待重视,很多人的法律意识也还没有跟上。有律师表示,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法院基本不会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竞业协议无效。所以,小编提醒各位“打工人”,对于自己签字的所有协议都要仔细查看。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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