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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宏良:绝不能让法律成为企业获取不义之财的工具

作者:张宏良 发布时间:2021-07-09 16:03:38 来源:民族复兴网 字体:   |    |  

  看到今日头条上中国青年网这个报道《100万存银行,5年后仅剩1元!女子去交涉反遭银行起诉被刑拘,法院最后这样判》,感到十分震惊和悲哀。震惊的是山东枣庄市一家小小的农商银行,就能够无视公检法的力量并能够调动公安力量平白无故侵占客户百万存款,悲哀的是动用司法力量帮助企业追求邪恶暴利,已经并非是个案现象,而是当今的普遍现象。

  大家可以想一想,一个枣庄市小小的农商银行,就敢视公检法为无物,在光天化日之下把客户的百万元存款变成1元;当客户前来提款时不仅敢在光天化日之下侵吞客户百万元存款,而且还敢诬陷客户伪造存款单报警,当地警方居然就单凭银行一面之词将客户刑事拘留;当客户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判决银行限期支付客户存款后,这家小小的农商银行居然置法院判决于不顾,在长达半年时间内一直拒绝支付。一家小小农商银行就是如此,那些比这家小小农商银行拥有更强大能力的企业或单位该是如何对待百姓,对待法律,对待天理,岂不是更加无法无天!

  本来,中国企业在引进国外“顾客是上帝”的管理理念过程中对客户的态度还有所改善,可是很快就把企业对客户的实质性服务,变成了牺牲公司员工尊严而对客户实行的一种欺诈性礼仪,把客服人员变成了说话不带脏字的流氓,特别是近两年许多地方政府开展竞相“做企业店小二”活动以来,企业已经不满足了依靠自身力量对客户和百姓进行欺诈,而是利用法律的力量进行欺诈。

  虽然各地政府开展的“争做企业店小二”的活动,主要指的是为民营(私营)企业服务,但是由于中国民营(私营)企业天生的软骨病,使他们在政府官员面前腰杆根本就直不起来,所以国有企业便把原本应该由私营企业享有的服务大餐,毫不客气地端到了自己面前,开始利用各地政府赐予的法律力量,来为获取不正当利润保驾护航,从百万元存款和房地产到一张小小电话卡,全都用法律这把铁扫帚扫进了自己的腰包。

  笔者就遇到了这种用法律来保驾护航的恶霸经营。此前从中国联通买了一张电话卡,用了不长时间麻烦就开始了,天天接到四面八方的要账电话,声称韩某某欠了他们的钱。实在应付不了只能找到联通解决问题,联通也承认他们是将一张电话卡卖给了两个客户,但是符合“电话号码冷却期”的法律规定,就是不予解决。多次交涉要求联通或者换一个电话卡,或者通知原机主停止使用该号继续贷款,或者提供原机主联系方式我们自己找对方交涉。可是联通的答复永远是说话不带脏字的耍流氓,让我们拉黑要账电话号码或者向法院起诉要账电话号码。我反复向联通解释说不是一个或者少数几个电话要账,而是许许多多公司和金融机构都在打这同一个电话要账,并且口气很客气,知道情况后表示以后不再来电,我既无法拉黑也不能向法院起诉,只能找联通解决。结果联通就完全耍起了无赖,直到今天也不再理睬。

  中国有句话叫做“杀人可恕,情理难容”,一张电话卡金额不大,但是法律为企业谋取不当利益保驾护航这件事情本身,却十分严重。大家可以想一想,若非是有法律的保驾护航,联通这么大一个公司根本犯不上为一张小小的电话卡去欺诈经营,即便是被客户投诉告状也满不在乎。为什么北京联通公司和枣庄农商银行敢这样干?道理很简单,就是多年来我们一直所指出的那样,我们在实行法治过程中颠倒了道德和法治的关系,颠倒了法律和企业的关系,结果就是把法律变成了作恶的工具,而不是打击罪恶的武器。大家可以看看自己周围,究竟是坏人在利用法律坑害好人的时候多,还是好人在利用法律保护自己时候多,你就会知道今天法治建设是不是出了问题?

  几十年来中国一直在效法西方实行法治,但是却把法治的基本含义与西方完全搞反了。西方法治的法的含义,是指“自然法”,也就是中国人讲的天道天理,老百姓讲的道德伦理,总之是指天定的法律,而不是人定的法律,法律的正义性和公平性就在于此;而当今中国法治的法则是指“社会法”,是人们开会制定的法律,由于制定法律的人都是强者是精英,由此而形成的法律必然与民众和道德相对立,这就是中国司法界讲“法律不讲道德”的根本原因。在这一点上,当今中国法律的确是古今中外从未有过的独具当今特色的法律。中国古代法律与当今西方国家法律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上大致相同,都是法律服从于道德,道德支配法律。只是西方这个原则是七十年代后从中国引进的,是吸收中国大众政治文明的结果,中国古代一直把伦理犯罪看得大于刑事犯罪,坚持道德为本,法律为用的原则。我们经常提到的武松连杀两人只是流放,王婆一人未杀却要凌迟处死,就是伦理犯罪大于刑事犯罪的原因。

  可见,当今中国必须对司法改革本身进行改革,把被颠倒的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重新颠倒过来,恢复法律的伦理保护功能,让法律成为保护好人,保护弱者,弘扬天理,顺应民心的社会强制力量,而绝不能成为强者作恶的工具,特别是不能成为企业欺压工人和欺诈消费者的牟利工具。我们是东方伦理大国,无论丢失什么,也不能丢失基本伦理。

  2021-07-09

  张宏良微信号:zhanghongliang108

  张宏良新浪博客:http://blog.sina.com.cn/zhl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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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万存银行,5年后仅剩1元!女子去交涉反遭银行起诉被刑拘,法院最后这样判

北京青年报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桩案件引发网友关注,2009年,山东省枣庄市的孙女士向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薛城支行存入100万元,然而5年后再去查看,这笔钱只剩1元。

  在法院判决银行赔偿存款及利息后,银行方面仍未赔付,直到2021年7月1日,法院强制执行。

  7月8日,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通过微信公众号就该事件发布情况说明,表示工作组已进驻枣庄农商银行,对事件和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彻查。

  银行:用户伪造存折公安查明:她没有

  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决书显示,2009年7月、9月,孙女士在枣庄恒泰农村合作银行两次存入50万元,总计100万存款。2014年,枣庄恒泰农村合作银行改制,其债权债务由枣庄农商行承担。

  2014年下半年,孙女士持存折到枣庄农商行薛城支行取钱,却被告知自己只有1元钱存款。孙女士与银行方面起了争执,争吵中银行方面报警,派出所记录材料后并未处理,并告知孙女士去法院处理。

  在法院处理过程中,枣庄农商行报案,称孙女士仿造金融证券。

  2017年1月6日,针对孙女士涉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薛城公安分局立案侦查,并于2018年3月21日对孙女士刑事拘留。

  枣庄农商行指出,孙女士提交的存折存在严重瑕疵,是伪造的。孙女士没有证据证明在该行存入了100万元,因此银行与孙女士之间不存在储蓄合同关系。

  枣庄农商行还辩称,孙女士对涉案资金来源解释前后矛盾,且从2009年存入到2014年打算支取,长达近6年时间对该资金不予管理,亦不符合常理。

  然而,就在2020年4月9日,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出具的《终止侦查决定书》显示,经查明,没有证据证实孙女士实施了变造金融票证的行为。

  存款被他人取走法院这样判决

  法院认为,依据警方侦查卷宗中的信息,可以认定孙女士在枣庄农商行处存入了共计100万元的款项,枣庄农商行最后也对此表示认可。据此,法院认定二者存在100万元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

  法院进一步表示,对于案涉存款被他人取走,枣庄农商行作为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中的金融机构,未尽到保证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导致储户的存款损失,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0年12月24日,枣庄市薛城区法院判决,被告枣庄农商行10日内向孙女士支付存款100万元及利息。其中,50万以2009年7月存款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另50万自2009年9月存款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利率均按照枣庄农商行公布的同期同类人民币存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枣庄农商行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不料,半年过去,枣庄农商行一直没有履行义务。2021年7月1日,法院对枣庄农商行薛城支行立案强制执行。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彻查

  7月8日,据山东农信微信公众号消息,近日,有媒体关注枣庄农商银行薛城支行与枣庄市民孙女士存款纠纷案。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社工作组已进驻枣庄农商银行,对事件和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彻查。工作组将以事实为依据,逐一调查存取款流程各个环节,对发现的失职渎职行为严肃追责问责,查实的从重处理,绝不姑息;调查不实的,依法申诉。

  综合红星新闻、山东农信、法治日报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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