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百胜:通过商鞅的“废井田、开阡陌”看人民公社的伟大创造
商鞅变法的重大举措很多,引起了生产关系的巨大变革和生产力的极大发展,奠定了弱秦变强秦,从而后来居上,六合一统的坚实基础。其中的一项重要措施就是“废井田、开阡陌”,这一举措的重要目的就是尽量节省土地资源,集中连片生产,以提高效率,增强国力。后世的土地兼并运动虽然是建立在土地私有制基础上的,但是集中规模经营以提高效率的总趋势是不变的,只是到了新中国进行土地公有制改革以后,这一制度(如人民公社体制)才真正显示出了它强大的生命力。
所谓废井田,是指废除从西周开始实行的井田制度。井田制是中国古代社会的土地国有(本质上是借助国家名义而实行的土地官有制,官僚私有制)制度,其实最早出现于商朝,只是到西周时才发展成熟。西周时期,道路和渠道纵橫交错,把土地分隔成方块,形状像“井”字,因此称做“井田”。
关于井田制,孟子曾经做过细致的描述。他说,井田制就是把一大块地分为九份,八户人家一家一份,余下的一份为公家的。耕种原则是,八户人家先把公家的那一份干好,然后再种自己的那份地。每户人家分配的土地一般为一百亩。20岁时给你,60岁时收回,过几年土地轮换一次。通常情况下,三年一轮换,张家改种李家的,李家改种王家的。
一开始,井田制度的效果不错,农民们耕作积极性很高。然而到了西周晚期,情况变了,农民们不愿意去公田干活了。甚至举行春耕仪式时,都找不到捧场的农民。到了春秋时期,情况愈发严重。据史料记载说,春秋早期,齐国的公田因为无人种植,野草丛生,完全成了野生动物的乐园。
不光齐国,其他国家也不相上下。比如陈国。有一次,周天子派单襄公前往宋国考察工作。单襄公路过陈国时,大吃一惊。只见公田里到处都是比肩高的野草。有些公田里的庄稼虽然成熟了,却没人收割,任其日晒雨淋,都腐烂了。
农民们上哪里去了呢?开垦荒地去了。
为什么呢?原因很简单,在公田里劳作属于无偿劳动,没有报酬。而那时的生产力不发达,粮食产量不高,等到干完公田的活再干自家的,很可能就误了农时,这样收成就更加惨淡。而农民们上有老下有小,如何养活?因此,很自然地,他们在种好自己的田地之后,就会到外面开点儿荒,增加点收入。
其实这并非不可理解。一分耕耘一分收获,没有收入的无偿劳动谁愿意干?但问题是,如此一来,私田越开越多,公田越来越荒废。
还有一个更为重要的问题,这些新开垦的私田与原来分给的私田是截然不同的。原来的私田是属于国家所有,因此国家虽然分给你了,但你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类似于租赁或承包),所以你是需要缴税的;而自己开垦的私田呢,从名义上讲也是属于国家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嘛,但它无需缴税,收多少得多少。如此一来,别说没人愿意去公田里干活了,就算是国家分给的私田也没有多少人在意它了。于是,国家的收入越来越少,国君越来越穷,日子一天比一天难过。
井田制走到这一步,是应该退出历史舞台了。商鞅的办法很简单,大家不是不喜欢井田制吗?那好吧,废除它。具体做法是:把公家的那块地分给从前那些对此有耕作义务的农民,一家一小块。
地分给你后,干得多,你多得;干得少,你少得;不干不得。事实上,还真有人不干。比如那些生意人,那些手工业者,那些不靠耕种田地为生的,等等。因此,公田私有后,田地荒芜的情况还是会存在。为此,商鞅推出配套规定,以前土地都是国家的,不允许买卖,现在也改了。地是你自己的,你想卖就卖,想买就买,一切自由。
实际上,在商鞅发布这道命令之前,秦国土地的买卖就非常盛行了。只不过官员们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装作没看见罢了。严格来说,准许土地买卖并不是商鞅的发明创造,他只不过是顺应时代潮流,把众人私下进行的、上不得台面的行为合法化了。
“开阡陌”是与“废井田”一起施行的。也就是把土地之间的边界标志拿掉,把几块地整成一块地。具体做法是,本着方便耕作和集约化的原则,把土地重新进行划分。你家多少,他家多少,一清二楚。
应当说,“废井田、开阡陌”是商鞅两次变法中最具革命性的内容,它使中国的土地所有制从国有变成了私有。土地也成为一种商品,可以自由买卖,极大地鼓励了农业生产,推动了社会的进步。
时代已经进入到21世纪,历史发生了剧变,当今之世,是资本主义社会与社会主义社会激烈竞争的时代,与两千多年前的战国时代颇有几分相似,可以称之为新的战国时代,列强纷争,在这大争之世,不进则退,不强则弱,必须奋勇向前,引领时代潮流,复兴中华伟业。只有这样,才能对得起我们的历史和先人。既然仍然是战国时代,故商鞅变法强秦的经验拿到今天仍然是丰厚的、可资借鉴的宝贵遗产。
商鞅变法解决了农民生产劳动积极性和小规模生产经营的问题,但是没有也不可能解决组织化、集体化和机械化的大规模生产问题,不可能形成现代社会化大生产的高效率。与商鞅变法“废井田、开阡陌”(我看中的是它能够节约土地资源和规模经营即连片集中作业的优点),使土地所有制从国有(官有)变成了私有(民有),从而极大地鼓励农业生产,推动了社会的进步比较起来,“人民公社制度”则更是历史的巨大进步,不仅能够将私有制条件下的小生产变成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的大生产,而且能够克服由于土地兼并和两极分化所带来的必然的弊端,实现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同步社会化,激发社会的活力与共同生产劳动的积极性。因此,组织起来的劳动生产积极性与效率永远要高于私有制条件下的分散经营,各自为战。特别是在21世纪,基于我国人多地少,资源相对贫乏的客观现实与具体国情下,要想尽快实现国富民强,共同富裕,甚至于赶超世界发达国家的目标,必须实行人民公社这一开创性制度。搞分田单干和承包制,则是治标不治本的短期措施,对于振兴农业,特别是解决三农问题是没有多少好处的(事实上,三农问题就是分田单干和承包制搞出来的问题),从根本上讲是在走历史的回头路,连两千三百多年前商鞅变法“废井田,开阡陌”的措施和效果都不如。(“李克强总理在澳洲访问时发出感叹:我们中国的土地,田埂太多了,去掉这些田埂,可耕作的良田面积会增加20%。”——朱继东:李总理感慨发人深思)再说,商鞅变法的那个时代,是地多人少,大量土地被荒芜,没人耕种,所以商鞅才出台了“徕民”政策,引进三晋之民来耕种。土地私有制,加上可以自由买卖与流动,是有利于开放和激发农民种地的积极性,多打粮食,增强国力的。但是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国情已经发生了剧变,再去搞什么土地承包,分田单干,从长远看,最终必然会导致农业生产效率的下降,积极性丧失,让资本下乡,土地兼并,这样会造成极大社会问题,不仅解决不了三农问题,甚至于会彻底毁掉我国农业所有制和生产基础,引起社会激烈动荡。须知,农业是基础,基础不牢,则地动山摇。千百年来,任何时代和国家,无论如何发展,搞生产资料公有制也好,还是私有制,都是不能离开农业生产的,因为“民以食为天”,离开了农业生产,一旦发生饥荒,那是会饿死人的,人心必然动荡不安。
人民公社是新中国为了适应大搞兴修水利为特点的农业生产建设的需要,为了实现农业集体化、机械化、工业化,最终实现农业现代化,解放农业生产力,而逐步发展起来的。全国第一个人民公社成立于1958年7月1日,《红旗》杂志第3期发表了陈伯达写的《全新的社会、全新的人》的文章,提出“把合作社办成一个既有农业合作,又有工业合作的基层组织单位,实际上是农业和工业相结合的人民公社”。接着第4期《红旗》杂志又发表了陈伯达写的《在毛泽东同志的旗帜下》的文章,明确引证了毛主席的指示:“毛泽东同志说,我们的方向应该逐步地、有次序地把工(工业)、农(农业)、商(商业)、学(文化教育)、兵(民兵,即全民武装)组成一个大公社,从而构成我国社会的基层单位。”人民公社体制是一种组织化和系统化生产的思想,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必然要求。没有组织化的人民公社,就没有机械化、电气化、工业化和农业的现代化。集体才有组织,团结就是力量,道理其实是非常明显的,也是很容易理解的,那就是分散的个体经济是永远不可能实现机械化、电气化、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只有组织起来的人民公社体制才是机械化、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人民公社,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结构的、工农商学兵相结合的基层单位,同时又是社会主义组织的基层单位。我国人民公社运动是从一九五八年夏季开始的,在很短时间内,全国农村就实现了公社化。毛主席说:“人民公社好,包括工、农、商、学、兵,管理生产,管理生活,管理政权。”他还指出:“公社的特点是:一曰大,二曰公。”这里的“大”,按我的理解是指大组织、大生产、共同生活和大的共同体等,这里的“公”是中国自古以来一直在追求的“天下为公”思想,当然在社会主义现阶段也是指公有制的“公”,公共生活的“公”。可见,人民公社体制是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必然要实行的共同生产(社会化大生产)、共同生活(集体生活)、基层政权组织形式,它们是高度组织化和一体化的。
总的来讲,我认为,人民公社体制的优越性和优点其实是很多的,主要和集中的表现在三个方面:组织化(人多力量大,有利于解决全员就业,发挥人力优势)、规模化(集中连片作业,形成规模优势,提高生产效率)、公有化(避免私有制条件下的两极分化和贫富不均,形成愈益壮大的公共资源积累),最终必然会走向现代化。农业现代化如果能够实现,就可以释放越来越多的劳动力从事工业生产和发展第三产业,壮大集体的力量,只有农业发展起来了,最主要的就是农业实现了工业化,农民才能最终实现致富的目标。这方面的例子已经有很多,比如华西村、大寨村、南街村等。就是在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通过集体生产和规模化经营而实现共同富裕的。在这一过程中,政治上思想上的正确领导确定以后,即毛泽东思想、公有制共同富裕思想确定以后,大公无私领导干部的作用就是至关重要的。确保了这两点,人民公社体制必然战无不胜,攻无不克,实现农业现代化也是水到渠成,瓜熟蒂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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