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聂树斌案复查听证会在济南举行,在这场持续10个多小时之久的听证会上,占尽上风的论调,当属早先流传于网络之上的“聂树斌案疑点重重”。
其后,《今日报道》、《深圳都市报》等多家媒体先后发文,声势滔天,一致认为“聂案”起码存在着十大难以自证之处,令人大惑不解:
疑点一:在没有任何人指认、指控聂树斌实施了强奸等犯罪行为的情况下,聂树斌何以会成为嫌疑人?
疑点二:为何受害人家属一方坚持认为“现场衣物、场外衣物、自行车摆放位置以及现场痕迹等,均与罪犯作案时间、过路行人的干扰不能吻合”?
疑点三:为何受害人家属与自首人王书金申诉不断,执法部门却答复渺茫?
疑点四:为何聂树斌未能供出现场的重要物证——“一串钥匙”,而自首人王书金却对这个隐蔽性细节了如指掌?
疑点五:执法部门为何故意弄掉为期五天的审讯笔录?
疑点六:在审讯期间,狱友纪某为何经常看见聂树斌遍体鳞伤?是否存在刑讯逼供?
疑点七:94年的现场笔录中出现了多处“新华路”、“新华西路”的名称,而该段路在当时的名称为“石获南路”或“石获公路”,新华西路一名应只存在于2001年之后。案发地点究竟在哪?
疑点八:聂树斌在被“执行死刑”之后,为何竟还能“继续上诉”?
疑点九:为何《讯问笔录》日期标注混乱,页码涂改严重,《现场笔录》显示警方多人参与现场勘查,却仅有一人签字,也未见证人签字或盖章?《现场笔录》描述内容与现场平面示意图为何自相矛盾?
疑点十:河北办案方为何先前一口咬定“聂树斌案板上钉钉”,而当听证会举行前夕,又突然承认“办案程序存瑕疵”?
看完以上种种质疑,我这个愤青当然坐不住了,第一时间跑去知心好友徐东那里发牢骚:“你认为聂树斌案真相如何?”
徐东不屑一顾道:“像‘聂树斌’这种案子,多一个不多,少一个不少!”
他言语间的冷漠与麻木虽然令人厌恶,但我深知,实情大抵如此!近几十年中,中国何曾少过“聂树斌”?河北农民李志平被蔑以“故意杀人”,两次被判处死刑,羁押近七年,取保候审长达十六年,出狱十六年难讨说法。湖北黄爱斌同遭此厄,一审判处死刑,羁押近三年,死刑判决书被撤销后,奔走四年难讨清白。安徽农民赵新建更是两次判处死刑,两次发回重审,第三次判处死缓,八年后真凶落网,才得以还其公道。湖南农民杨明银被蔑以“抢劫杀人”,屈打成招入狱十年,真凶落网才获自由。山东陈世江屈打成招被判死缓,入狱八年才得以平反,出狱后仅得微不足道的赔偿和一句道歉了事。河北徐计彬因政府机关血型误检,被诬为强奸犯,判刑入狱八年,十五年才得以昭雪。内蒙古个体老板姜永盛被指贪污,入狱7年,出狱17年才获拨乱反正。比来,更曝出“农民赵作海案”、“ 佘祥林杀妻案”、“ 裴树唐强奸案”、“ 呼格吉勒图案”等,莫可称数!
笔者十分清楚,古今中外都有冤假错案,并不稀奇。令我稍感讶异的是,按照孟子“五百年必有王者兴,其间必有名世者”的著名论断,“诬构良善”、“赃贿如山”、“作法为害”等等恶象,理应发生在王朝建立的一二百年以后。所谓的“新中国”,方创不久,不过七十余载,正当“壮年”,是绝不该“但使官无谴负之累,不省下民吁嗟之冤”的。
徐东仿佛窥出了我内心中的些许惊惶,道:“导致这种现象的症结,恰在于司法体系长期以来,执于‘先入为主,杀良冒功,谋身固宠’的思维理念。而这恐怖至极的 ‘十二字方针’,你可以从著名的酷吏譬如郅都、周兴、来俊臣身上探根寻源!”
为了释惑解疑,鄙人不得不摒除燥心,连夜攻读了《制度与德性之间》与《中国酷吏史》,恍然有顿悟之感,对司法体系的办案质量问题何以如斯严重,总结有二:
一,“罗织经”式文化根深蒂固。
在我们中国的历史上,有这么一批人,他们是司法战线上的“一哥”,他们惯于“有罪推定”,他们喜欢把天下人都看成是强盗。来俊臣先生就是这样一个人。他在《罗织经—制敌》这一篇中讲道:“人都有敌人的。敌人,是与他有利害冲突,生死不能相容的人。不能认清敌人就无法分辨朋友,不能制伏敌人就不能成就事业,这是最大的祸害,一定要根除它。
君子和小人为敌,也就变成小人了。小人和君子友善,也就变成君子了。名声是虚的,有智慧的人不会计较别人的毁谤和称赞;利益是至高无上的,愚蠢的人才只是求取好的善名。
人们共同的敌人,不能说一定是我的敌人;上司的敌人,虽然是我的朋友也要与他为敌。亲戚的缘故,不能说就是我该亲近的人;刑罚的缘故,如果是我的亲人也要舍弃。在不知不觉中迷惑敌人,以等待时机。在敌人没有行动的时候制伏他,这就是抢先占有有利时机。最深的祸害,以和敌人友善最为严重。假如把天下人看得像强盗一样,对待亲人像陌生人一样,交接朋友超过了对仇人的态度,纵然人们厌恶我,却能躲避祸害,会有什么损失呢?
以上是来俊臣先生的三观,那么他的方法论又是什么呢?
我们通过对《中国酷吏史》和《旧唐书》的阅读,可以明白无误的发现,来俊臣们的绝招有三种,其一是篾人谋反,其二是诬人淫邪,其三是“瓜蔓式”牵连。
万国俊曾经对来俊臣说:“把人抓起来容易,让他身死名败却很困难!”
来俊臣回答道:“构敌於为乱,不赦也。害敌於淫邪,不耻也。”
意思是:在犯上作乱上构陷敌人,这是不能赦免的罪名。在淫秽邪恶之事上加害敌人,这最能让人鄙视他。
的确,在“彼窃钩者诛,窃国者为诸侯”的时代,“谋反”一词的司法定性最为模糊,杀伤力也最大,适用范围也最广。“它”既能扣给赳赳武夫,也能扔给文弱书生,甚至于政界之外的鳏寡老幼,也能套陷其中。
同样,在以外儒内法为核心的教条主义政府内,渎乱人伦这种栽赃通常是越抹越黑!
有一个令我们耳熟能详的笑话,就反映了这一点——赵某问徐某:“你跟张姐离婚了?”
徐某:“没离婚!”
赵某:“哦,那就好好过!”
徐某:“我们俩没关系!”
赵某:“哦,还是离婚了!”
当然,篾人谋反、诬人淫邪虽然恶毒,跟罗织经中的“瓜蔓”之术,还是难以相提并论。
来俊臣在书中这样自述成功的心得:“事情不是很大,就不能让人震惊。案件不是牵扯人多,功劳就不能显现。君主用它来求取安定,臣子用它来邀功取宠,这里的冤情一定会有,却是不可能避免的。
真正显达是能让他人也显达的显达,真正的祸患是能使他人也致祸的祸患。不是自己挣来的显达不要倚仗,只要是他人的祸患就不要放过。罪名没有实证,用其它的罪名来替代;恶行没有显露,用他人的恶行来依附。心腹的祸害,把他诬指为是敌人的同伙;情感上怨恨的人,陷害他是奸诈邪恶的小人。
官吏的朋友,在以官吏为敌的百姓眼里便是帮凶;亲人的朋友,在和亲人有仇的仇人眼中也成了敌人,所以说敌人是变化不定的。显达时的朋友,败落时就是敌人;贫贱时的朋友,富贵时就是敌人,所以说朋友是暂时的。因此说权力是不可废弃的,废弃了就失掉了根本;同情心是不能随便施予的,太随便了就会招人忌恨;与人交往不能过於亲密,太亲密就会产生疑虑;心里话不能说出来,毫无保留就潜藏著祸患。”
在魏征、虞世基等人编纂的《群书治要》中,曾记载着六种邪臣:一、安官贪禄,不务公事,此为「具臣」;二、溜须拍马,曲意逢迎,此为「谀臣」;三、巧言令色,嫉贤妒能,此为「奸臣」;四、巧舌如簧,挑拨离间,此为「谗臣」;五、专权擅势,结党营私,此为「贼臣」;六、幕后指挥,兴风作浪,此为「亡国之臣」。来俊臣可谓集六者之大成了!
他的人虽然已经倒下去了,但他所编写的“特色”法律和整人手段依然没有消亡,且深远的影响着后世法官。
二,“厚赏重罚、荣誉同轨、赏罚敬信、奖惩公允”的机制远未建立。
当然,我们古代司法干线上的也不都是鹰暽天下的魑魅魍魉,也有求真务实、为民请命的耿介之士。譬如包拯、宋慈、陈亮等等。其中陈亮值得着重提一下。
陈亮是南宋时期著名的思想家、文学家。他生活在金人侵扰、朝廷屈辱苟安、国势危殆的时代,一生力主恢复,反对议和。他在法制建设上提出了赏罚亦利、执法公平和宽简刑罚以及法律的因时而变、与时俱进的主张。这些主张对于今天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仍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他说过一句很有名的话:有所利而为善,有所畏而不为恶,赏以劝善,刑以惩恶,此圣人所以御天下之大权者。
这句话传诸后世,虽然引起了不少争议和贬斥,不过他点出了“法度”的两大核心要素:一是义理,二是事功。法律的制定要是不以义理做依据,不用事功做保障,老百姓怕要沸反盈天了。
什么是“义理”?用墨子的话来说就是:大不攻小,强不侮弱,众不贼寡,诈不欺愚,贵不傲贱,富不骄贫,壮不夺老。这是七不准则,很是浅显易懂,不再多做解释。
现在的法律它不讲“义理”,它讲求“礼之用,和为贵”,一切都要那么和谐!怎么才能和谐?那就需要执法工作者和官媒在处理问题的过程中经常使用两招,一是搅混水,二是各打五十大板!
这套办法在处理“周秀云”案件中显得尤为突出。官方媒体和执法人员他不管周秀云大姐是不是弱者,他也不管包工头剥削了周秀云多少血汗钱,更不管周秀云是因为遭受到了何种程度的凌虐,其亲朋才愤而骂街!
官媒和民警直到周大姐死的那一刻,还死死的揪住微不足道的细节不放:既然你骂脏话了,那就是双方都不理智,那就是双方都有责任,双方必须互相检讨!——这是什么混蛋逻辑!
从以上这件事我们能够看出,“特色”执法者已经将“义理”这种人伦血液从法律条文中抽空了。我们现在再来看看另一项要素“事功”还在不在?!
所谓事功,亦即要“厚赏重罚、荣誉同轨、赏罚敬信、奖惩公允”,也就是所谓的“赏以劝善”。
不用笔者细说,明眼人都看得出来,现在替“聂树斌”、“周秀云”们奔走呼号、竭力维权的法律工作者和民间媒体会有“事功”吗?!我想即便最终能够证明其冤,这些正义之士得到的也无非就是几句道谢的话。而在此期间,这些正义力量还得时时刻刻面临着“约谈”和“关停”的危险!为政如此,还大言不惭的谈什么“举公而私不从,赏告而奸不生”的伟大蓝图?!
小结:商、申、韩这些人,看重人的狡诈智谋,因而推行法制特别苛刻。废除礼义的教化,用刑名律法统治天下,不去寻求善治,致使全国普遍的伤风败俗。因此说,他们是伊尹、周公的罪人。然而他们在信守法度,惩恶扬善,富国强兵这些方面还是有可取之处的。到了汉朝,又有宁成、郅都之类的酷吏,效仿商、韩,专门以残暴的杀戳、惩罚为能事,迎合人君的旨意,趋势赴炎,争名于朝,争利于市,肆无忌惮地干尽了败坏朝纲、祸害百姓的事情,这又是商、韩的罪人了。然而酷吏在抑制豪强望族,抚慰孤独贫弱,自身清正廉洁,使各级官吏出于畏惧奉公守法、一心为公方面,还是有可取之处的。
到了现在,司法领域内所谓的“特色先进工作者”,就都是一些执法犯法,仰仗权势,不为老百姓办事的人。整日介只想徇私舞弊,临到处理日常事务的时候,又敷衍了事,玩忽职守,做官不必担心受遣责处罚,根本不体察同情老百姓的冤枉,这就又是申、韩、宁、郅的罪人了。老百姓能不怨愤和害怕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