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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维权需要多措并举

作者:郭喜林  更新时间:2023-03-15 08:55:09  来源:民族复兴网  责任编辑:石头

  近日,适逢“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记者了解到,北京市检察院创设了打击整治销假销劣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充分利用12345市民投诉热线的海量数据,实现了打击整治销假销劣工作“向前一步”“打早打小”的生动局面,完成了消费者主动维权与检察机关能动履职的跨界“合作”。(人民网2023年3月14日)

  尽管“3·15”消费维权已经深入人心,但是制假售假依然令人担忧。面对制假售假的屡禁不止,无论是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还是政法机关,都应该保持清醒头脑,并多问几个为什么。只有把为什么会这样搞清楚,才能以壮士断腕的决心加大执法力度。

  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其中的暴利人人皆知。所以,制假售假者总是心存侥幸,不想“金盆洗手”放弃暴利。这说明,我们的法律惩戒措施太轻,不足以让违法者胆颤心惊,不足以让他们提心吊胆,望而却步。而且,我们的监管漏洞还不少,甚至有人充当了制假售假者的权力保护伞。再加上互联网商业经营存在的某些隐蔽性,也增加了制假售假滋生的土壤和环境。

  北京市检察机关的成功经验告诉我们,打假需要利用数字化和信息化手段加大执法力度。现在是信息化时代,大数据库的储量十分丰富,不管是什么信息都难以逃脱大数据的“手掌心”。要让制假售假者走投无路,那就必须把各方面的信息整合起来。既然北京市检察机关能把市民服务12345信息利用起来,为啥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能把“12315”和“12345”的信息整合起来?

  信息化时代,必须做到资源和信息共享;信息化时代,必须充分利用大数据分析,让制假售假的信息迅速从其它众多信息中分离出来。尤其是食品方面存在的各种制假售假违法行为,必须利用食品安全追根溯源的渠道进行数字化跟踪。如果追根溯源信息发生断链现象,那就必然隐藏着各种猫腻。而且,要把人工智能化监管和网格化人员监管结合起来。只有让各种信息形成完整链接,才能让制假售假无处藏身。

  不管是实体商店,还是互联网网络销售,必须实施实名制注册登记。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那就必须把法网编织得更加紧密一些,不能让某些人成为互联网监管中的“漏网之鱼”。电子商超经营必须建立电子账单,不能让电子商超经营者用糊涂账逃避法律监督。有了进账单,就必然要有销货单。只有这样,才能堵塞漏洞;只有这样,依法监管才能无处不在。

  即便是农贸市场,也需要加大依法监管力度。众多假酒投诉指向同一农贸市场,不仅是北京市的特殊案例,在其它地方同样存在类似的严重问题。而且,“超市货柜暗格里藏着近百条假烟”的问题,更需要执法人员经常到超市微服私访;而且,要发动群众检举揭发制假售假的违法行为,并对检举揭发者予以奖励。

  “3·15”消费维权必须建立在常态化的基础上,不能搞运动式执法,不能时紧时松。食品安全监管建立了“四个最严标准”,“3·15”消费维权也需要建立“四个最严标准”。而且,要在创新的基础上更加完善“3·15”消费维权的“四个最严标准”;而且,要搞清楚“3·15”消费维权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究竟包括哪些可操作性的实质性内容,不能照葫芦画瓢,不能死搬硬套。必须有创新性和可操作性,必须在执法的力度上大做文章,必须在对监管失职和渎职方面加大问责处罚力度做文章,必须对制假售假实施零容忍方面做文章,必须给市场监管部门的经济处罚和依法追究法律刑事责任画一条行政执法红线,绝不允许用经济处罚代替法律责任追究。

  只有建立在责任明确、依法问责有力度的基础上,并通过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通力合作的多管齐下,才能充分利用大数据库的信息对制假售假的违法行为形成巨大法律震慑力,才能让违法者真正付出“血的代价”,才能让消费者依法维权不再感到太难,才能让广大消费者在放心消费中获得更多幸福感和获得感。

  在“数化万物”的大数据时代,消费者的投诉数据是否能化为打击整治销假销劣工作的“钥匙”,为办案的预见性、精准性、科学性打开新的局面?
 

  当消费者投诉遇上“数字检察”

  2023年03月14日人民网新闻

  人民网新闻链接网址:http://society.people.com.cn/n1/2023/0314/c1008-326439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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