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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主席的“鞍钢宪法”,保障工人阶级的主人翁地位!

作者:红色小兵1226  更新时间:2022-03-23 08:18:55  来源:那美好的时代  责任编辑:石头

  62年前的今天,1960年3月22日,伟大领.袖毛.主.席在《鞍山市委关于工业战线上的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运.动开展情况的报告》的批示中说:“现在的这个报告,更加进步,不是马钢宪.法那一套,而是创造了一个鞍钢宪.法。鞍钢宪.法在远东,在中国出现了。”

  从此,鞍.钢宪法随着毛.主.席的这个指示,深入到中国社会主.义企业的角角落落,成为公有制企业的生命力源泉,将社会主.义企业管理上升到了一种新的境界。

  鞍钢宪.法的主要内容是:政.治挂帅,大搞群众运.动,实行民.主管理,实行干部参加劳动,工人参加管理,改革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工人群众、领导干部和技术员在生产实践和技术革新中相结合,即“两参一改三结合”的制度。

  与之相对应的,是以马格尼托哥尔斯克冶金联合工厂经验为代表的苏.联企业管理方法,即“马钢宪法”,其特点是:实行“一长制”,实行物质刺激,依靠少数专家和一套繁琐的规章制度,冷冷清清地办企业,不搞群众性的技术革.命。

  这两种“宪法”的背后,是两种工业路线的斗.争。

  而历史的实践证明,中国的鞍钢宪.法更加具有生命力,不仅仅深刻地影响了中国,而且传播到了国外,对日本的丰田模式与质量管理,对美国和西欧等国的团队管理思想,都有着深远的影响。

  但可悲的是,但资本主.义国家的人纷纷来学习中国学习先进管理经验的时候,一些中国人却把自己的宝贝丢掉,以为“外国的月亮比中国圆”,他们纷纷对西方经济学的管理思维顶礼膜拜——这是多么悲哀的事情。

  客观地讲,鞍钢宪.法所表达的,是一种在企业的经营管理、生产管理、技术管理中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基本理念,而且,鞍钢宪.法精髓中体现的“以人为本”、“以最广大工人群众为本”,正是不折不扣的民.主思想,是保障工人阶.级主人翁地位的重要举措!

  其一,决策民主

  在企业管理中,不能“一把手”为所欲为,“总裁”搞独.裁,必须听取工人群众的意见,工人群众对企业的决策有发言权、公开质疑权甚至否决权。

  对比较敏感的的分配方案、工作制度,可以在工人、班组长、车间主任、厂领.导之间“讨价还价”。比如企业领导想拿数十万、数百万年薪,恐怕在工人那里就难以通过。

  其二,劳动民主

  企业领.导必须坚持在生产第一线,而不是成为地位优越、待遇畸高的官.僚式管理者,当时强调“工人身上多少汗,领导身上多少汗”。

  记得小时候一位在国营煤矿工作的亲戚说过,他们矿务局下属一个煤矿发生瓦斯爆.炸,恰逢当日干.部下井,该矿各管理科室领导乃至矿领导多人同时殉职,这一事例,佐证了那个时代,领.导干.部要和劳动群众在一起的历史记述。

  其三,技术民.主

  在企业的技术决策、技术更新、技术进步中,工程技术人员、管理者和工人在生产实践和技术革新中相结合的模式,更能充分发挥设计、管理、操作实施各个环节的特长。

  技术人员设计出来的图纸,经验丰富的工人师傅一眼就看出来不合理的地方,从而提出改进意见;技术出身的车间主任、厂长也参与审阅,保证了设计方案和技术革新方案的成功实施。

  鞍钢宪法的精髓,体现出来的民.主内核,如果能在社会主.义经济领域得以继续发扬,我想是大有好处的。

  中国早在六十年代总结出来的民.主管理、民主办企业思想,在70年代之后,欧美的企业制度中也出现了,叫“全面质量管理”、“团队合作”。在欧洲和美国,许多工业管理学家认识到,“后福特主.义”的精神实质也是汲取了“鞍钢宪法”的精髓。1995年2月1日,美国国会开始辩论“团队合作法案”。据崔之元教授介绍,“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管理学教授罗伯特·托马斯(Robert Thomas)明确指出‘毛主.义’是‘全面质量’和‘团队合作’理论的精髓,即充分发扬‘经济民.主’——两参一改三结合——恰是增进企业效率的关键之一”。

  今天,我们许多专家学者、精英贤达们大谈“民.主是个好东西”,为什么视而不见我们中国人自己在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曾经有过的许多“好东西”,偏要把眼睛盯在别处呢?

  这个问题,值得我们每个人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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