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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公社——中国农村社会主义集体道路的伟大探索

作者:姜伟岗  更新时间:2021-01-24 09:59:13  来源:集体主义农村  责任编辑:石头

  人民公社是我国广大农村曾经长期实行的集体经济体制,它在历史上存在了25年之久。

  自从上世纪80年代被撤销,至今已有20多年,但在农村,仍然有不少农民还是称乡镇叫“公社”,称村叫“大队”,村民叫“社员”;

  对于那时的领导机构之精简,干部之勤政廉洁、密切联系群众,社会风气之良好等,更是群众赞声不绝的口碑,足见公社影响之深远。

  如何历史地、实事求是地看待人民公社,这不能不是值得研究的一个大问题。

  公社化以来,中国农村变化历尽沧桑,在不同时期和阶段上,公社的状况和作用有所不同。本文拟从以下几个时期说明。

  一、人民公社的建立是当时客观形势发展的必然结果,它是从群众中产生的,其科学、创新意义不容否定。

  人民公社是根据1958年8月中共中央北戴河政治局扩大会议通过的《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建立的。

  在当时“大跃进”浪潮推动下,只三、四个月的时间就在全国除西藏以外的广大农村普遍建立起来,形成“公社化运动”。

  对于公社化,国内外不乏批判的议论。有人认为它是毛泽东等少数人“一时头脑发热提出来的”、“完全搞错了”。

  但是全面看来,问题决不是这样简单和肤浅,回顾当时的历史可以看出:人民公社的建立具有客观必然性,它既是群众的创造,又是我们党探索中国农村社会主义道路而取得的宝贵成果。

  1956年农业合作化以后,我国经济形势很好。1957年农业获得大丰收。主要农副产品产量都创历史最高纪录,粮食产量达3900多亿斤,棉花产量达3280万担,分别比1952年增长20%、26%。第一个“五年计划”提前完成。

  在这前后毛泽东多次提出要逐步实现农业现代化的任务,要迅速掀起一个生产建设的群众运动。

  1957年10月中央制定了《1956年到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简称“四十条”),对今后十年的农业发展提出了明确的目标。

  在讨论和贯彻农业发展纲要中,1957年冬、1958年春各地出现了一个以兴修水利为主的生产建设热潮。当时农村形势的确鼓舞人心。

  但是,当时存在的问题也很突出:农业合作化之后,全国建立了数十万个大小不同的合作社和高级社,它们在规模、管理和分配上差别很大、很不统一。

  在大规模进行水利建设中,一些大型水利施工必须打破村、社、乡之间的界限,对土地、工程施工、劳动力、投入和受益等问题进行统一规划和部署,搞好协调和协作。

  这样,有些一村一社的小规模合作社就不适应,必须进行合并。

  另一方面,当时有些跨乡、跨村交叉建立的合作社与行政划分很不一致,不易进行管理,在县、乡、村和合作社之间经常出现矛盾。

  正如毛泽东在1957年《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的讲话中所说:“在国家同合作社之间,在合作社同合作社相互之间都有一些矛盾需要解决”。

  这种情况说明:

  在实现农业集体化之后,中国农村社会应建立什么样的结构模式?

  应采取何种方式对集体经济进行领导和管理?

  如何大规模、迅速开展农业基本建设?

  中国农民应在什么样的组织形式中劳动和生活?

  这是当时中国社会必需解决的一个大问题。

  如果解决不好,既影响农业生产发展,又不能正确处理已经出现的各种矛盾、以实现党和政府对农村的有效领导,更谈不到各项事业协调、全面发展。

  当时国外的现成模式就是苏联的集体农庄。但是毛泽东对它并不赞成,早在1956年他就多次批评那种照抄照搬苏联经验的做法,强调不能走苏联的老路,要走中国自己建设社会主义的道路。

  而究竟路子是什么?对此问题当时上下曾进行过一番讨论。

  毛泽东向来都很注重从群众实践中总结。

  在农业合作化运动中他多次热情地赞扬中国农民走社会主义道路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在建立人民公社问题上也是如此。

  实际上,早在毛泽东和党中央提出办人民公社之前,有些农村就已经在原来高级合作社基础上办起了各种形式的“公社”,例如河南省新乡县“七里营人民公社”、遂平县“嵖岈山卫星人民公社”等。

  1958年夏毛泽东曾到河南、河北和山东一些地方视察,对“人民公社”的经验给予肯定。

  例如:当他到达河南省新乡县七里营人民公社时,看着大门上的牌子,他高兴地说:“人民公社这个名字好!”;在视察山东省历城县北园乡合作社,当听到省委领导同志汇报说准备办大农场时,毛泽东说:“还是办人民公社好,它的好处是,可以把工、农、商、学、兵合在一起,便于领导。”关于人民公社的构想就这样逐渐产生出来。

  公社初期所采取的许多具体做法也是从群众中产生的。例如办公共食堂,早在农业合作化运动之后,有的农业社就自发地办起了公共食堂。

  1958年7月间,一份关于湖北省京山县合作乡“八.一”社常年办公共食堂的经验材料送给毛泽东,反映那里的公共食堂很受欢迎,并且总结出“四大好处”:解放劳动力,特别是妇女劳动力;节约粮食、燃料、减少社员个人支出;有利于发展养猪等。对此毛泽东很感兴趣,批示在《红旗》杂志上发表。

  类似这样来自基层的经验,报刊给予报导是正常的。但是到了各地就不分具体情况,一律用行政命令方式加以推广,以至出现一哄而起的现象,造成劳动伤财。这不仅在历史上而且在现实工作中都是经常发生的事情。设想在当时环境能防范这种不良风气,似有些不大可能。关键在于,发现问题之后就及时进行纠正。

  ①《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7卷第142页。

  事实充分说明:1958年建立人民公社是当时客观形势发展的必然结果,也具有一定的实践基础。

  中央在1958年12月《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中也说得很明确:关于建立人民公社的决议,“是根据群众的创造所作出的。”有的批评者把公社的建立完全归结为“毛泽东的主观意志”,认为公社不应该办。这种看法是与历史事实不相符的。

  1958年公社化运动,确实反映出毛泽东和党内部分同志存有急于求成、想提前建立社会主义、甚至向共产主义过渡的思想;

  公社初建时确实有“一大二公”、消灭差别、强迫命令等导向。还有实行供给制、社员一律吃食堂、大集体劳动等。

  这些都是脱离当时客观实际的,充满了对共产主义的空想成分。但是,在批判这些错误时,决不可否定办公社的积极、正确的一面,不能否定这一探索所具有的科学意义和宝贵价值。

  人民公社化的实现给中国农村集体经济找到了一种统一的结构模式和组织管理形式,它所具有的科学创新意义和必要性主要从以下方面看出:

  第一,人民公社的实质意义是确立了农村集体经济“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根本制度。这种结构模式是对原来农业合作社的一个重大调整和重组。

  三级经济关系与中国农村社会的乡、村结构完全一致,它具有综合性、社区性的特点,是社会主义新的生活方式与中国传统相结合的最好形式。

  而且“三级所有”的关系又不是固定不变的,根据生产力的发展,三者能够在比重上进行调整,或逐步升级。它具有容纳生产力发展的较大空间。这也是其他任何结构模式所无法与之相比的。

  第二,人民公社实行工、农、商、学、兵相结合,有利于实现社会主义的全面发展和农民素质的全面提高,有利于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加强统一领导。

  人和社会的全面发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之一一,也是现代文明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而且这一目标必须在统一的组织领导下才可能实现的。

  毛泽东在建立人民公社的构想中首先考虑的就是这个问题。

  他说:“我们的方向,应该逐步地有序地把工(工业)、农(农业)、商(交换)、学(文化教育)、兵(民兵、全民武装)组成一个大公社,从而构成为我国社会的基本单位。”

  ①对于人的发展问题,毛泽东当时多次讲:农民应该掌握科学文化知识,要上大学,能文能武,农民要过上与城市人一样的生活等。

  这种工、农、商、学、兵结合的组织有利于逐步消除各方面、各领域相互脱离、利益分割、互不协调以及片面发展问题,能够正确处理国家与集体、工业与农业、城市与农村以及生产与消费等之间的关系,做到统一规划,统筹安排,使各个方面互相合作、互相支持,充分发挥集体力量,从而使农村经济、文化、社会福利等各项事业全面发展。

  集中力量为人民群众办一些大事。

  当公社刚成立,就迅速发展了一批社队企业,建立了农技站等,而且还迅速建立起了公社中学、公社卫生院、幸福院、文化馆、图书馆。

  生产队建立起了小学、卫生所以及托儿所、幼儿所。

  众所周知,人民公社时期是我国农村文化教育、卫生事业等发展最快的时期。

  70年代末,大部分农村就普及了初中,建立起了公费医疗制度。

  当时虽然生活困难,但农民看病、孩子上学都不成问题。

  包括农村考上大学,没有任何人出现不能上的问题。这种经验和探索如果说没有其积极进步意义,是不能令人信服的。

  ①1958年第四期《红旗》杂志《在毛泽东的旗帜下》。

  第三、人民公社既是经济组织,又是行政管理组织,这种政社合一的组织形式与当时农村各个方面发展还比较落后的现实是相适应的。

  它机构精简、人员少,公社机关吃工资的一般不过20人。而且干部参加劳动,基本实现了统一、精简、高效和勤政廉洁的要求。

  人民公社建立后,经过了中国社会各个时期的风雨考验,尽管不断进行调整、改进,但其基本制度一直没有变化。

  它既适应了困难时期,又适应了改革开放的初期,在20多年时间内,没有任何人能够提出任何更好的模式取代它。

  正是它支持了社会主义农村20多年的创业发展,成为中国社会发展的牢固基础,数亿人民群众生活在其中。

  这种体制是农民群众和共产党共同创造的,它将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与中国农村社会实际恰当结合,堪称是社会主义史上的一次宝贵而伟大的实验。

  二、经过一系列整顿、调整,公社初建时的错误得到纠正,1962年至1965年大好形势的出现说明公社体制基本上是与中国农村社会的实际相适应的。

  1958年毛泽东对建立人民公社的方向、总体构想是明确的,但是对公社的具体管理和内部的一些经济关系并不那么清楚,在这方面没有成熟的考虑,因此带有很大盲目性、仓促性。

  正如毛泽东所说:过了多年的“糊涂日子”。这样必然使公社在初建时出现大量混乱、瞎指挥甚至近乎荒唐的现象。

  但对于出现的问题,毛泽东和党中央很快察觉,从1958年末中央郑州工作会议和武昌八届六中全会之后就着重于纠正错误的工作,作出了整顿人民公社的部署。

  这期间毛泽东和党中央进行了大量调查研究,深入思考了一些问题,从政策上进行了一系列调整、改进,尤其是发表了许多精辟的论述和意见,对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从理论和实践上作出了突出贡献。这里仅举出以下几点:

  1、在郑州等会议上毛泽东多次讲话批评混淆集体所有制与全民所有制界限、急于向全民所有制过渡的思想。

  他强调指出:人民公社目前只能是集体所有制。所有制“过渡的迟早,取决于生产发展的水平和人民觉悟的水平这些客观存在的形势,而不能听凭人们的主观愿望。”

  ①1962年毛泽东进一步指出:集体所有制过渡到全民所有制需要相当长的时间,甚至需要上百年。

  ②毛泽东1958年12月对《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稿的批语。

  2、在郑州等会议上,毛泽东批评了企图废除商品生产的错误主张,首先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的思想。

  他说:“有了人民公社以后,商品生产、商品交换更要发展,要有计划地大大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生产。”

  ①他还多次讲:社会主义建设要按经济规律办事,“价值法则是一个伟大的学校。”

  3、在中央武昌会议上毛泽东尖锐地批评了“放卫星”、造假、虚报浮夸之类错误。

  在1959年初第二次郑州会议上、在1960年中央《关于彻底纠正“五风”问题的指示》中,多次批评“五风”的错误,指出:“在几个月内下决心彻底纠正十分错误的共产风、浮夸风、命令风、干部特殊风和对生产瞎指挥风,而以纠正共产风为重点,带动其余四项歪风的纠正”。

  ③在公社化运动中,“共产风”主要表现在对集体和个人的财物搞“一平二调”、穷富拉平。

  对此毛泽东在多次会议上明确指出:“对旧账一定要算”,“平调的财物要退赔”。“县、社宁可把家业统统赔进去,破产也要赔。因为我们剥夺了农民,这是马列主义完全不许可的。

  平调农民的果实,比地主、资本家剥削还厉害,资本家还要花点代价,只是不等价,平调却什么都不给。”

  “机关、学校、工厂、部队,谁平调了谁赔。……苦一下、痛一下,这样才能懂得马克思主义的等价交换这个原则。”④

  4、1959年5月,党中央按照毛泽东的指示,下文件“恢复社员的自留地”,其标准仍然按照原来高级合作社章程所规定的。

  并明确规定:社员房前屋后的树木归个人所有;鼓励社员喂养家畜家禽、种竹木水果。

  人民公社在大力发展集体副业、社队企业的同时,允许社员搞家庭副业等。

  毛泽东说:既要“大集体”,又要“小自由”。后来,中央多次下文重审这些政策。

  1962年8月,中央又明确规定:在完成国家对粮、棉、油的统购任务后,开放粮、棉、油自由市场,允许农民自由交易、调剂余缺,积极发展城乡集市贸易、商品流通等。

  ①《毛泽东文集》第七卷第437页。

  ②《毛泽东文集》第八卷第34页。

  ③《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九册第352页。

  ④《坚决退赔,刹住“共产风”》。《毛泽东文集》第八卷第227—228页。

  5、1961年,党中央经过调查研究、反复讨论修改,制定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即农村《六十条》)明确规定了人民公社的一系列制度和政策。

  如“以生产队为基础的三级所有制是现阶段人民公社的根本制度。”

  还规定公社和生产队的规模划小:公社以乡为单位,生产大队以自然村为单位,生产小队一般二、三十户为宜。

  《六十条》赋予了生产小队“八项权力”,大大加强了其自主权。这样就纠正了过去规模大、管理过于集中的问题。《六十条》还规定废除供给制、撤消公共食堂等。

  《六十条》下达后,广大干部群众欢欣鼓舞、十分拥护。它标志着公社发展进入制度化新阶段。

  6、在讨论和贯彻公社《条例》过程中,各地干部和社员进一步提出:公社在所有制上明确了“以生产队为基础”,然而作为基本“核算单位”,究竟是生产大队还是生产小队,这个问题并不清楚,而它又是关系到管理体制的一个重大问题。

  对此毛泽东十分重视,他多次要求各地让干部群众对这个问题开展讨论,进行试点,强调中央在这个问题上要加强调研、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总结各地的经验。

  毛泽东亲自审阅、研究了各地在这方面的许多报告材料,根据各地的意见和试点报告,他多次发表意见:“以生产队(即小队)为基本核算单位是好的。”

  1962年2月中央专门发出《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明确规定了人民公社集体经济以生产小队为基本核算单位。

  在审阅这个文件时,毛泽东还批示“至少三十年为宜”。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对公社管理体制上的一个重大改变,它把农村集体经济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权和分配权下放到最低层,大大扩大了生产小队的自主权。

  从此集体经济虽然名义上是人民公社,但实际上己经调整到了生产队。变成了村级的合作经济。正如毛泽东多次讲的相当于原来的高级合作社。这样,就使之建立在比较符合现实的基础上。

  7、在公社《条例》下达后,各地对实行生产责任制进行了大量试验和探索。

  例如在安徽、河南、河北、广西等省的部分农村,就出现了多种形式的联产责任制。主要有:“包产到户”、“定产到人”、“责任到田”、“三包到组”,还有“专业包工”、“生产、征购大包干”等等。至于生产中的“四定小包工”之类更是普遍。

  对于这些来自群众中的经验材料,当时毛泽东都表示了肯定的态度,并将其批转到各省讨论、供参考。这些生产责任制形式的出现,大大调动了农民积极性,促进了农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关于家庭联产责任制,人们都知道这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所实行的一项重大改革,其实它早在60年代初就在不少农村出现了,所不同的是当时中央并没有主张由行政领导去强制推行某种形式,例如必须一律“包产到户”。——如果没有当时的试验,大概也不会有后来80年代初的迅速普遍地推广吧!

  8、对于公社的平均主义问题,最早提出批评的是毛泽东。从1959年中央郑州会议、上海会议以后他就越来越多地批评平均主义。

  1961年3月他在给政治局几位领导同志的一封信中,提出调查公社内的“两个平均主义”问题,说:“大队内部生产队与生产队之间的平均主义问题,生产队内部人与人之间的平均主义问题是两个极端严重的大问题,不能解决这两个重大问题,是不能真正地全部地调动群众的积极性的。”

  ①通过明确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之后,基本上克服了生产队之间的平均主义;各种生产责任制的出现以及农村商品市场的启动,也使人与人之间的平均主义有所解决。

  经过全党三年的调查研究和整顿、调整工作,公社化初期存在的一些错误基本上得到纠正。人民公社的体制和政策逐步明确和稳定下来,基本上建立在与当时农村实际相适应的基础上。

  到1962年国内对人民公社的讨论和认识即告一阶段。

  1962年至1965年我国农村经济和各项事业出现大好局面。

  农副产品产量又出现大幅度增长,农业总产值年均增长11%。在商品流通方面,物价稳定、市场活跃。农民生活大有好转。

  造成这种大好形势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党对人民公社体制进行了改进、政策上进行了调整。

  抛弃错误的成份,公社的合理性和优越性逐渐显示出来,这种新的生产、生活方式终于为农民群众所接受,并成为他们的习惯。

  ①《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九册第440页。

  三、“文革”期间中国农业基本建设迅速发展,产量稳定增长,人民公社的贡献不可磨灭

  在人民公社25年的历史中,“文革”占去了10年。

  如何认识“文革”期间中国农业的发展和人民公社的成就,这成为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有一种观点认为:“文革”期间中国农业生产遭到严重破坏,农业产量和人民生活长期没有提高。

  但本文认为,这种看法是没有事实根据的。

  诚然,“文革”是一场动乱,处在那种年代,不管是任何领域,想免受影响和冲击是不可能的。

  但是这种影响也应从两方面去看:除了干扰之外,另一方面,在当时一种高涨的革命精神鼓舞下,干部群众充满激情地从事工作和生产,他们不计报酬、经常加班加点,以“一不怕苦、二不怕死”、战天斗地的精神去攻克一个个难关,所取得的物质成果和精神成果也是巨大的。

  中国农业建设史上有许多大工程、大建设都是在这期间完成的。如果看不到这方面的成就则是错误的。

  “文革”期间即使农业上存在种种问题,但也不能说明就是公社制度不合理。

  在“文革”期间,人民公社的体制和各项政策规定都是1965年以前的,并没有什么改变。

  如社员的自留地、家庭副业和农村集市贸易等方面的政策一直实行着。

  同样的公社制度,为什么在“文革”前和“文革”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几年里都带来大发展、大变化,而唯有“文革”期间出现了问题呢?

  可见,问题并不是出在公社体制本身。

  事实上,“文革”期间农村公社的广大干部在坚持生产、抵制干扰、大搞农田基本建设方面所作的努力和取得的成绩是很值得肯定的。

  基层群众绝大部分精力和时间是在搞生产。

  设想十年期间生产队每天都在搞运动、开批判会,那是离奇的。

  要知道农民群众最讲实际,不管你上面喊什么空口号、唱什么高调,我还是该干什么干什么。

  这里不同于机关、学校、事业单位,也不同工厂,没有人给发工资,因此,想要停止生产更加困难。

  这种情况决定了农业受“文革”的干扰较之其他方面要小得多。

  诚然,在“文革”动乱最严重的个别年份,我国农业生产出现过局部滑波,但是从十多年总体看产量却是显著增长的。

  根据“文革”后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字,1967年至1976年我国工农业总产值增长了79%,其中粮食增长33.8%,油料增长61.6%,农用化肥增长117.7,棉布增长20.9%等。这样的增幅与世界各国的经济增长相比并不算小。

  中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也指出:“文革”时期“我国国民经济虽然遭到巨大损失,仍然取得了进展。粮食生产保持了比较稳定的增长。”

  尤其是在1975年,经济比上年增长15.1%,发展更为迅速。

  ①《中国统计年鉴(1993)》第33—57、444—447、364页。

  “文革”期间我国农业产量之所以一直保持稳定增长的势头,其主要原因在于农田基本建设和农业机械化方面所取得的成就。

  在党中央“农业学大寨”的号召下,人民公社发挥了统一规划、指挥,集中人力物力办大事的优势,大搞以治山治水、整平土地、造“大寨田”为主要内容的农田基本建设。

  这个时期不仅完成了许多大江大河的治理工程,而且兴建了象“红旗渠”、“汉北河”这样的世界闻名的大型人造河工程。

  全国修建了7万多座大中型水库,还建了许许多多灌溉渠和排灌站。全国机井数1975年比1965年增长935.89%。

  直到现在还可以说:“文革”期间所搞的农田基本建设比建国以来任何历史时期都要多。

  与此同时,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步子也很快。在十年中,全国拖拉机增长了6倍,手扶拖拉机增长了65倍,农用电增长4.7倍,农业排灌动力机械增长5.7倍等。

  ①到70年代后期,在广大农村生产队,手扶拖拉机、电动机、柴油机、粉碎机等动力机械已很普遍,生产条件发生了很大变化。

  ①水电部编《中国农田水利》第25—43页。

  历史的见证人都知道,农村过去的土地都是高低不平的,绝大部分不能灌溉,不能使用机械耕作,产量很低。

  正是六、七十年代的农田基本建设才将其整治成畦田,成为旱涝保收的稳产高产田。

  尤其不平凡的是,这一壮举是在当时物质条件缺乏、生产工具落后、生活困难的情况下进行的。

  广大社员、干部发扬愚公移山、艰苦创业精神,苦干一年又一年,终于使大地改变了面貌。其功绩实在可歌可泣。

  如果没有当时打下的建设基础和所作的投入,那么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农业获得迅速发展是不可能的。

  纵观六、七十年代我国的农业发展,不仅没有什么“发展缓慢”之说,而且更无什么“濒临崩溃”现象,相反,是成功地完成了一次升级改造的任务,是农业向水利化、机械化迈进过程中最具有决定性的阶段。

  任何国家在实现这一过程中无不是投入了大量资金,而中国靠的是集体农民的劳动和汗水。

  在当时条件下,如果不是人民公社这种组织形式,而由分散的小农生产方式,要完成这样的艰巨任务是不能想象的。

  美国哈佛大学经济学家阿马提亚.森在对比中国与印度的经济发展时说:“中国与印度的相对优势是其改革前(1979年)奠定工作的产物,而不是改革后重定方向的结果。”这一看法不能不说是深刻的。

  正是在这段历史上,人民公社具有不可磨灭的贡献!

  四、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人民公社得到巩固和发展。广大农村发生的巨大变化,再一次证明了公社制度的生命力。

  “文革”结束后,党中央把农业发展列入首要的位置。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内容之一就是讨论农业问题,通过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

  次年9月党的四中全会又通过了《中共中央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

  1980年9月中央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

  1983年1月中央印发了《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的通知等。在这期间中央对农业和公社问题的重大决策主要可概括三个方面:

  第一,重新明确了人民公社的有关规定和政策,进一步保护农民的积极性。

  在上述有关文件中指出:“人民公社要坚决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稳定不变”。重审“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所有权和自主权必须受到国家法律切实保护;不允许无偿调用和占有生产队的劳力、资金、产品和物质;公社各级组织必须认真执行按劳分配原则,克服平均主义;社员自留地、家庭副业和集市贸易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任何人不得乱加干涉”等。

  第二,大幅度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降低农机、化肥等农资销售价格,让利于民。

  文件规定:粮食收购价格从1979年夏粮上市时提高20%,超购部分在这个基础上再加价50%。其他棉、油、糖、畜产品、林产品等农副产品收购价格都作相应提高。农业机械、化肥、农药、农塑等农用工业品降价在10%到15%,把降价的好处基本上给农民。

  第三,大力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充分肯定它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管理形式。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各地农村出现了不少生产责任制形式。1980年9月中央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中,充分肯定了“包工包产、联产计酬”、特别是“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责任制”的经验。

  对于“是否包产到户”的问题,《通知》未作统一规定,而是说:“应当区别不同地区、不同社队采取不同的方针”。

  在“边远山区和贫困落后的地区”可以包产到户或包干到户,并在较长时间内保持稳定;

  而“在一般地区,集体经济比较稳定,生产有所发展,……就不要搞包产到户。”

  实践证明,上述三个方面的决策是十分适时正确的,它在当时产生了很大激励作用,使广大社员要求致富的积极性迅速调动起来,并很快产生了显著的物质成果。

  80年代初,全国农副产品产量大幅度增长,1982年同1978年相比粮食产量增长16%,棉花增长66%,猪牛羊肉等都增长50%以上,农村经济和人民生活发生显著变化,贫困人口大幅度减少。同时它也使人民公社制度更加稳定和完善。

  以实行多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为契机,80年代初,贯彻党中央开放搞活的方针,农村在管理制度和分配制度以及农副产品购销政策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改革;

  在发展商品生产、发展社队企业、开展多种经营、促进全面发展等方面都有了良好开端,农村出现了欣欣向荣的景象。

  这一系列的改革当时都是在人民公社的具体领导组织下实施的,进展十分顺利。

  实践说明,党的改革开放政策与人民公社的根本制度没有矛盾。

  在改革开放新时期,公社制度更显示了生命力和优越性。

  然而,这时一种旨在解散人民公社的动议却浮出了水面。

  1983年初,中央下达了《关于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的通知》,其中提出了人民公社体制改革的问题。

  指出这种改革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实行联产承包生产责任制;二是实行政社分社:公社和生产大队的行政管理职能单独设立,变成基层政权组织,分别改为“乡”、“村”。

  原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集体经济,其名称、规模和管理机构的设置由群众民主决定。

  到1984年底,社改乡的任务基本完成。

  自此以后,“人民公社”、“生产队”的概念就成为历史。

  随之,“社员”就变成了“村民”。

  按照中央当时的一种说法,无论是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还是实行政社分设,都属于管理形式的变化,都不改变集体经济的根本制度。

  ——-实际上,公社经济早在1962年前后就己经调整到了生产队,成了村级的合作经济,社员分配实行“人四、劳六”或“人三、劳七”的结构;而公社一级机构主要是行使行政管埋职能,早己变成基层政权组织。

  社队企业向来是由专人管理的。当时的调整可以称得上是一次真正的改革。

  这种体制经过近20年的实践证明并无什么大的不适应。

  ——然而80年代的公社“改革”究竟意味着什么,广大干部群众却是被蒙在鼓里,长期间很多人仍把“乡”称作公社,把“村”称作大队,他们不愿去想二者之间究竟有无什么实质性的区别。

  然而,这种实质性的变化是逐渐显露的。

  由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实际推行过程中绝大部分地区都完全离开了中央当时所说“区别不同情况”、让干部群众民主讨论、自主决定的原则,而是采取不加区别、一律硬压实行“分田到户”的做法,并且连集体的农具、机械设备、牲畜、灌溉设施等一切生产资料和财产也统统分光。

  后来的政策规定又一再强调分田到户要数十年固定不变。

  这样,生产队经济就完全变成了“家庭经济”。

  到90年代,又由于政府大力鼓励和支持农村发展私有经济,各乡村都出现了少数富裕大户,农户之间的贫富差距越拉越大。

  这时大部分农村集体经济所剩无几,基本上名存实亡。

  事实清楚说明,人民公社不是被农民群众抛弃的,而是被有人利用行政手段取消的。

  如何认识撤销人民公社对中国农村及整个社会产生的影响,这将是一个十分深刻而复杂的问题。

  长期以来一种主流观点认为:由于普遍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撤销人民公社才带来农业的大发展、人民生活的改善。

  然而历史事实如何呢?

  事实是,从上世纪60年代初到70年代末期中国农业生产就一直是持续发展的,尤其是以粮食为主的农产品产量一直保持着稳定增长的势头,从未出现过大的波折。

  据国家统计部门的资料,仅从1965年至1978年,全国粮食产量就由19452万吨增至30475万吨,13年的时间内增长了56.7%,年均增幅达3.5%。

  尤其是1978年以后这种增长更出现加快的趋势。以1978年为例,就比1977年增长7.8%,1979年又比1978年增长了9%。

  而这种发展正是在被称为“一大二公”、“吃大锅饭”的人民公社时期发生的。

  的确,在1981年普遍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中国农业曾一度出现了一个大发展的局面,然而应当看到,这种发展既是70年代后期农业迅速发展的继续,又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贯彻中央各项政策的综合结果,其中包括大幅度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放开农产品市场,如果仅仅看成是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的成绩那是很片面的。

  而事实上这种增长到了1984年就达了高峰,到1985年就出现了产量下降,之后就进入长期徘徊状态。而这个时间也正是人民公社在全国范围被撤销之时。

  众所周知,人民公社是在1983年中央决定撤销的,但在各地真正贯彻实施却是1984年之后的事情了。

  从1984年至2003近20年时间里,全国粮食产量只增加了2338万吨,年均增长率只有0.3%。增长速度不到六、七十年代公社时期的十分之一。

  2003年全国人均占有粮食比1979年还低,全国农民人均年收入只有2600多元。而这种情况恰恰发生在人民公社被撤销之后。

  不仅粮食生产增长速度下降,农民收入增长缓慢,而且农村治安状况和社会风气恶化,农民社会保障水平降低,社会不公现象大量出现,乡镇政府机构膨胀、人员数倍增加,乡村干部腐败风气盛行,大量社会问题都是在人民公社被撤销后而产生的。

  谁能说出自从人民公社被撤销后农村究竟出现了哪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人与人关系和谐的新景象?究竟有什么非要对人民公社加以否定不可的理由呢?

  人民公社是全党和广大农民长期艰苦探索、不断改进创新的一个伟大成果,包括在过去困难时期,党内从无有人提出过要将之撤销的动议,而当形势大大好转、公社制度臻于稳固和完善之际,又究竟有什么理由作出非将其撤销不可的决定呢?

  人们看到,与大多数农村情况不同的是,当初有少数对强制推行包产到户政策持怀疑态度,顶着不办而一直坚持走集体道路的大队,如河南省的刘庄、南街村,江苏省的华西村,天津市的大邱庄,北京市的韩河村、窦店村,河北省的半壁店、洪林村,大连市的后石村,广东省的崖口大队、容桂镇,浙江省的藤头村、望海岗等,它们的经济社会发展反而更加迅速,率先进入共同富裕的先进行列。

  所不同的是,他们那里没有贫穷,没有两极分化,没有大量社会矛盾。事实最有力地批驳了所谓集体道路不能使农民富裕的谎言。

  农村人民公社不仅在历史上为改变中国农业落后的生产条件、建立一个公平、互助和稳定的社会新秩序发挥了巨大优越性,而且在目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共同富裕中也定会有强大生命力和广阔前途。

  随着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和产业升级,农业的规模经营和联合经营的趋势将逐渐增强;加之农业科学技术、农业机械化和节水灌溉技术的推广,农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上竞争力增强以及环境生态保护、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等等,这些客观要求都使目前以家庭承包为主的小生产经营方式不适应。

  农村集体经济所具有的广泛社会性、综合性、社区性,以及统筹规划、规模经营、团结互助和抵制风险的能力和优势永远是其他任何经济形式所不可相比的。

  它是实施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最适合的组织形式。

  在科学社会主义发展史上,中国农村人民公社是继巴黎公社之后又一次“公社”制度的实验和探索。

  巴黎公社只存在了72天,而中国农村公社则支撑了社会主义25年的创业和发展。

  巴黎公社的名称己永载人类进步事业的光辉史册,而中国农村公社却被有些人称为“一大二公”的“左”的错误。究竟是成功、是失败,是进步、是落后,历史呼唤我们给予公正的评价!

  写于2004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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