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27日由国家14个部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人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信部、工商总局、住建部、农业部、林业局、商务部、旅游局)在北京召开“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据说已布置要在今年6月至8月开展全国“非法集资案”专项整治工作。说明中央政府已开始重视处置目前全国所发生的极为严重的非法集资大灾难了。但从定性“非集”案与这两年突然猛增“非集”发案数的事实看,却说明中央政府在处置这个涉及几千万受害人、受损金额几千亿前所未有的金融大灾难面前,还欠缺实事求是、勇于为民负责的担当精神!因为国务院建立由中央这十四个顶级单位“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至今已十一年多(早在2007年1月8日国务院就发出国函(2007)4号文件,是同意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的批复)。下列事实足以说明,这十一年来这个高级别的“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可能成了“年复一年的和尚念经”似的制度,年年都在议论社会已发生的“非法集资”案,就是没拿出任何行之有效的严禁非法集资的施政措施,导致14个中央部门年复一年的无效“念经”,非法集资案发案数照样年年有增无减,甚至到了2014年和2015年这两年竟变成爆发式地猛增!这说明什么呢?若再继续“念经”说这些大案都是“非法”集资案,那政府岂不是自打耳光!因为诈骗嫌犯都是持有政府发给齐全证照,公开招揽“民间借贷”的。据政府有关部门统计:2014年全国非法集资案公安已立案8700起,涉案金额超千亿,平均涉案金额超千万。发案数、涉案金额、参与人数均比2013年增加两倍以上,涉案地区遍及全国九成地区。而到2015年,非法集资年立案竟闯升万起以上,创下历史新高!年发案数、涉案金额、参与人数比2014年上升71%、57%、120%。2014年之前,非法集资年发案数仅两三千起。而2014年、2015年这两年年发案竟翻倍闯升万起以上。另据统计,2014年P2P网络借贷平台涉“非集案”发案数、涉案金额、参与人数分别是2013年全年的11倍、16倍、39倍)。继续宣称这些都是“非法”集资案,那就等于承认政府在金融领域已无掌控施政能力,才会让“非法”集资累禁不止,而到2014、2015年竟连续两年爆发式猛增!事实真相是国务院李克强总理在2014年多次指示“要盘活存量资金,放开民间借贷,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而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却未对李总理的指示予以认真配合,制定放开“民间借贷”后政府应有的监控条例,才导致可经营“民间借贷”、带有半金融性质的各式工商营业执照可按“法不禁止皆可为”原则到处滥发,而借贷主体的资格审核、事后监控法规和对债权人的保护条例却无处可寻,才不可避免造成今日这场史无前例集资诈骗大灾难!这场我国史无前例金融大灾难已制造几千万无辜灾民、涉及灾民被掠夺金额几千亿、受灾涉及经济生活受影响的民众近两亿,已成危及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为此政府必需仿效过去严打措施,立即在这次6月至8月对“非法集资”专项整治期间,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手草拟《严打集资诈骗专项处置紧急条例》、并交由全国人大审核通过,立即公布实施。才能赢取广大受害民众的民心,有效防范群体事件频发的危机。《严打集资诈骗专项处置紧急条例》建议内容如下:
一)政府为了尽最大努力为近年来受不法犯罪嫌犯集资诈骗祸害的灾民挽回经济损失,特制订《严打集资诈骗专项处置紧急条例》(下简称《紧急条例》)。鉴于李总理指示“盘活存量资金,放开民间借贷,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后,各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未相应出台金融监管措施和对民间债权人债权保护措施,为此这几年所发生的“非法集资诈骗案”需一律改称为“集资诈骗案”。不宜采用“非法集资”名称去伤害无辜受害的灾民。
二)凡是今年年底之前集资诈骗嫌犯能偿还50%借贷资金,经多数受害债权人签名同意,可暂缓刑事处理判决,准予“取保候审”一年,在一年内还清借贷债务即可免除刑事处罚。
三)已拘捕在案,诈骗借贷金额千万以上,今年内无法偿还50%借贷资金的嫌犯,一律判处“无期徒刑”。之后根据偿还债务比例予以逐步减刑。偿还借贷一半后可参照(二)款予以“取保候审”。
四)刑事处理决不能取消罪犯债务。必须对诈骗罪犯及其直系家属建立终生追还所欠债务机制。在诈骗嫌犯未还清债务之前,法院有权始终监控罪犯任何直系家属的银行账号资金—只进不出,首先确保偿还受骗债权人的债务。
五)任何已拘捕集资诈骗主犯的公安机关有责任、有义务受理该主犯在其他地区同类型集资诈骗受害人的报案,会同其他地区公安机关侦查清楚全部案情后才移交检察机关并案起诉。法院拍卖清理罪犯资产、判决返还受害人的债务时必须对受害人一视同仁,平均分配,不允许搞地方保护主义。
六)经侦支队负责侦查集资诈骗嫌犯的警员务必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依法侦查。严禁侦查警员贪赃枉法。凡集资诈骗案受害人发现负责侦查专案警员在侦查期间有贪赃枉法、违法渎职、包庇犯罪嫌犯等可疑行迹,可向管辖地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对该侦查警员立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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