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消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办公厅、电影频道节目中心、中国教育电视台: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学习贯彻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精神,积极转变监管理念,进一步做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管理工作,促进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行业健康繁荣有序发展,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令”)等的有关规定,总局决定组织开展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统一换发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
(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持证机构;
(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持证机构;
制作机构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属于此次换证范围。
二、换证审核部门
(一)总局负责中央单位及其所属机构的换证审核工作,以及全国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的终审工作;
(二)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相关持证机构的换证审核工作,以及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的初审工作。
三、换证审核内容
(一)执行广播电视行政法规、规章和总局有关规定的情况;
(二)节目制作、代理、交易、出口等制作经营业绩情况;
(三)贯彻落实《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艺节目管理的通知》(广电发〔2018〕60号,以下简称“60号文件”)的情况;
(四)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153号,以下简称“153号文件”)的情况;
(五)根据法律法规需要审核的其他情况。
四、换证审核标准
审核部门应严格按照总局34号令要求,注重考核制作机构的社会效益情况,坚持“质量优先、兼顾产量”的原则,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逐一做出是否予以换证的决定。
由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在此次换证工作中,《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统一变更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或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发证机关统一变更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以上许可证有效期均统一调整为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
(一)换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审核
1.对执行各项规章政策情况良好、有制作经营业绩、未发现违规行为或存在轻微违规问题但及时整改到位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持证机构,由发证机关换发新许可证。
2.对存在以下情况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持证机构,不予换发新许可证:
(1)制作、经营内容导向偏差、低俗庸俗、社会广泛差评、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节目;
(2)以各种方式租借、转让、出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3)制作、经营或向境外提供含有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
(4)含有境外资金背景或吸纳境外资金;股东中有境外机构或人员;
(5)未经批准擅自将节目销售出境或送境外参加展示展映活动;
(6)两年内未开展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对于发证日期在2018年1月1日之后的持证机构,不做制作经营业绩要求);
(7)违反60号文件相关规定,参与违规买卖收视率或参与收视率造假等;
(8)违反153号文件相关规定,未按要求规范、及时缴纳税款等;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情况。
(二)换发、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审核
1.换发审核
(1)在2017年、2018年内制作完成6部以上单本剧或3部以上连续剧(每部3集以上),且无违规行为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持证机构,由总局换发新许可证。
对于社会效益突出、履行社会责任优秀的持证机构,可酌情放宽电视剧制作业绩要求。
(2)两年内电视剧制作业绩为零,或者现有作品社会评价一般且业绩不达标的,或者违反60号文件、153号文件相关规定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持证机构,不予换发新许可证。
2.申请审核
如果申请机构在2017年、2018年内制作完成6部以上单本剧或3部以上连续剧(每部3集以上),且无违规行为,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初核同意,并按要求将相关申请材料统一报送总局审核。
对于社会效益突出、履行社会责任优秀的申请机构,可酌情放宽电视剧制作业绩要求。
3.电视剧制作业绩认定标准
电视剧制作业绩主要以电视剧制作机构申领的《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为认定标准,计为《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中载明的“申报机构”的制作业绩。
五、换证流程
(一)网上填报换证申请
1.2019年2月15日前,全国所有申请换证的制作机构自行登录总局“政务服务平台”(网址https://zhengwu.chinasarft.gov.cn),输入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系统,选择“制作机构业务”“换证申请上报”“新建换证申请”,如实申报相关内容。
2.按要求填报机构信息及《经营情况与社会责任报告》。
(1)各制作机构需按照国务院和总局关于企业信息归集的要求,补录、完善全部机构信息。信息缺失的机构,将不予换发新许可证。
(2)各制作机构必须在《经营情况与社会责任报告》中明确说明,是否参与违规买卖收视率或参与收视率造假,是否按要求规范、及时缴纳税款。
3.中央单位及其所属机构网上填报时,还需将其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盖章的纸质审核表提交至总局政务服务大厅。纸质审核表可在网上填报完毕并保存后,直接导出打印。
4.2月15日前,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机构,登录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平台”,选择“制作机构业务”“甲种证申请”,在线填报。同时,将下列纸质材料提交至当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中央单位及其所属机构将纸质申请表提交至总局政务服务大厅。
(1)《〈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申请表》(线上下载);
(2)最近两年持《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制作完成的电视剧目录。
申请机构持有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和《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由审核部门通过内部政务系统核查。
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
(二)管理部门审核
总局和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分别对所辖机构进行审核,并依据审核标准作出结论。同时,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需于2019年3月5日前,将以下材料书面报送总局政务服务大厅:
1.2019年度换证审核工作报告;
2.《2018年度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换证审核一览表》(可直接从“已办结”项目导出)。电子版同时发送至总局传媒机构管理司电子邮箱(jiemuchu@chinasarft.gov.cn)。
3.初审同意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的审核表和获奖证书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三)总局汇总公告
总局对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持证机构换证审核情况进行汇总,并对全国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制作机构资质进行审核认定,于2019年4月向社会通报换证结果。
六、业务咨询
业务咨询电话:010-86097013;
技术支持电话:010-86097359;
总局政务服务大厅联系电话:010-86098585;
邮寄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2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邮编:100866。
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时间要求推进,严格遵照要求的内容和格式,认真做好此次换证工作。所辖制作机构数量较多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切实提升工作效率,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
2019年1月24日
原标题: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换证工作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