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0日,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13岁初中生被杀害,三名犯罪嫌疑人为受害人同学,年龄均已过12岁但未满14岁。目前三人都已被刑事拘留。受害人和三名犯罪嫌疑人都是留守儿童。
从目前媒体公开的情况看,三名犯罪嫌疑人杀害受害人的手段极其残忍,三人用铁锹将受害人砸死,打掉了受害人牙齿,打烂了受害人头骨,并对受害人脸部毁容,然后挖坑掩埋。事发后,三人毫无内心恐惧,毫无同情心,毫无悔改意,毫无对法律的敬畏心,依然神情自若,甚至还有的在家里玩游戏。在警方询问时,串通一气,做假证,误导警方办案。三个人作案的手段、过程、应对完全不像未成年人,甚至比某些成年人还要老道成熟。
媒体报道,受害人长期受三名犯罪嫌疑人霸凌,经常被索要钱财,有时还被关在学校厕所旁的小黑屋。三名犯罪嫌疑人沉溺游戏,用从同学那里索要的钱为游戏卡充值,杀害受害人前还强行将其手机微信中的191块钱转到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的微信里给游戏卡充值。
对这一故意恶性杀人案件,我有以下几点想法。
第一,显然这是一起故意杀人案件,如果是成年人犯罪,毫无疑义应判处死刑。但由于本案中的三名犯罪嫌疑人均为已满12周岁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使得本案的审判变得复杂起来。
根据我国刑法,年满16周岁即应对所有的刑事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而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应当负刑事责任;对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还规定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四十九条还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得适用死刑。
在我国,曾多次发生已满12岁未满14岁人员犯故意杀人罪,最后都因年龄原因没有被判死刑,有的甚至没有被判重刑,其中一些人出狱后继续犯杀人罪。对未满18岁犯罪人员免除死刑有何依据?这些年,中国司法界流行一种西方法律思想,即学习西方法律逐步免除所有罪犯死刑,这种法律思想和司法实践是否符合中国国情?是否能够做到公平正义?
当前我国校园霸凌现象比较严重,如果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对故意杀人犯罪嫌疑人予以严惩,就无法有效震慑和阻止低龄未成年人的校园恶性犯罪,就无法有效震慑有阻止校园霸凌行为。
我们一定要认识到,这个社会之所以需要法律,是因为法律能够保护公众生命健康,能够保护社会安全,而不是让法律保护犯罪。要知道,无论你年龄多大,只要你采用残忍手段故意伤害甚至杀害他人,你所伤害的不仅仅是一个人的生命,而且是一个家庭的幸福,你的命重要,难道别人的命就不重要?因此犯罪就是犯罪,无关乎年龄,只关乎性质和后果。
我认为,对于性质恶劣、手段残忍、故意犯罪的行为一定要坚决予以严惩,该判重刑的就判重刑,该判死刑的就判死刑,如果按现有法律不能判死刑,则一定要判无期徒刑,而且一定不能减刑,不能让这样的人再次进入社会危害他人。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遏止校园霸凌、恶性伤害和杀人犯罪事件。而且从现在起就应该着手修改不合理的法律。
第二,我们知道,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还是受害者都是留守儿童。改革开放四十多年了,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也就是农民工的社会地位、生活待遇并没有发生太大变化,他们仍然是农民工,他们的孩子仍然是留守儿童。我们经常在媒体和网络上看到有人说要保护民营企业家,要给民营企业家当店小二,可你什么时候听别人说过要保护农民工、要保护留守儿童、要给农民工和留守儿童当店小二的?改革开放四十的多年了,农民的社会地位和生活状态仍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改变,他们的收入水平仍然处在社会最底层,他们的孩子并没有享受到社会发展的普遍进步,农民工的孩子得不到好的教育,过不上好的生活,孩子的身心健康都会出现一些严重问题。我们可以去统计一定,现在那些985、211、双一流大学中到底有多少是农民工的孩子?现在农民工、农民的社会地位固化在社会最底层非常严重,我们绝不能排除那三个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因为得不到父母的爱、得不到父母的监管而在心理感情上发生变化,变得冷漠、残忍、无情而䁄向犯罪。我们需要从如何改善和改变农民工的社会地位着手,从提高农民工的收入着手,从彻底解决留守儿童与城市里的孩子的公平待遇这些问题着手,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第三,媒体报道,这三个犯罪嫌疑人都沉迷于游戏。我们国家对未成年人玩游戏是有严格规定的,但现在我们看到,大量未成年的少年儿童仍然可以玩游戏,而且很多都染上了网瘾,沉迷于游戏而不能自拔。这些未成年的少年儿童是如何上网玩游戏的?前一段政府曾对游戏发出过一个严格管理办法的公示,于是就有很多人出来为游戏公司当说客,说整治游戏行为会影响经济,会影响就业。我感觉如果不下大力气严厉整治游戏行业,毁掉的恐怕不是游戏行业,毁掉的将会是一代甚至几代人,将会是我们整个社会,我们不能为了所谓的游戏经济而把所有的原则底线都抛弃不要了。
第四,现在我们的教育严重缺乏爱的教育。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教育逐渐走向功利化,学生与学生、老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也可以说中国教育已经完全被市场和资本异化。前两年大力搞双减,这是对的,但我以为双减还是次要的,中国教育的根本问题是要解决功利化问题,教育的核心功能是教书育人,但现在我们的老师完全陷在教书里面,没有了育人的责任,能够考高分就是成功,就是成绩,这实际上只是体现了德智体美劳中的智这一项,很多学生根本不会劳动,更不知道什么是德。我以为,所谓育人问题,就是爱的教育问题,爱国家,爱家人,爱同学,爱社会。现在的学校里,谁在教学生爱呢?完全没有。因为没有爱,因为缺少爱,所以对国家、对亲人、对学校、对同学冷漠、无情,走到极端就是校园霸凌泛滥,伤害同学甚至杀害同学犯罪行为屡屡发生。
第五,家长或者说监护人的责任问题。我们一方面强调减轻未成年人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又不说未成年人家长和监护人的责任。我认为,如果要减轻未成年人犯罪的责任,就必须增加对未成年人监护人的法律责任,不能说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轻法律责任,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家长和监护人也不承担任何责任,那受到伤害的一方去向谁讨要公平和正义呢?就像前不久发生的一起未满12岁未成年人杀害4岁女童案件,最终罪犯被释放,无论是那个未满12岁的杀人犯还是他的家长和监护人都没有受到任何法律惩处,受到伤害的女童一家只能永远忍受失去孩子的痛苦,而且法律未能保护他们的孩子不受伤害,未能惩处杀害他们孩子的坏人。这里我们一定要重视家长对孩子身心教育所应承担的监护人责任,未成年人犯法,家长和监护人应该承担一定的或重要的法律责任。
第六,我们一定不能受西方取消死刑的司法思想的影响,一旦取消的死刑,必会引发更大的社会问题,社会公平正义将无法保证,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将无法保证。我要说,杀人偿命,天经地义。
今天看到央视网公众号发的一篇文章《三名初中生涉嫌杀害同学,要讨论的地方有很多》,其中有些观点非常好。“由于当前刑法对未成年人恶性犯罪追究刑责的规定是十分机械的,14岁到16岁负何种责任,12岁到14岁负何种责任,这固然可以通过明确规定规避将未成年人轻易入罪的问题,但必须要看到它忽略了人与人之间的差异性,就像用身高去决定儿童可以享受到何种乘车优惠一样,导致了受害人在讨回公道这件事上完全是看运气,家属只得祈祷行为人在犯罪时已经满足了刑事责任年龄。这种使法律天平更偏向保护嫌疑人一方的设计,不利于公平正义的实现,亦使得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产生诸多诟病,进而在更大的社会范围内形成了对公平正义的质疑。”
“14岁至16岁对八种严重犯罪负责也好,12岁至14岁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致残,经最高检核准追诉负责也罢,都需要在原则之外考虑例外,在普遍之外考虑特殊。”“在对待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上,河北邯郸的这起案件值得各方面深入思考。一方面,司法部门对未成年人犯罪一直的态度是预防,比如强调落实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而这起案件中恰好就有校园霸凌、留守儿童等社会问题。那么,有了法律之后如何预防?毕竟中国还有相当多的留守儿童。另一方面,对已经发生的案件,眼前最迫切的问题,如何让公平正义得到更大程度的实现,不形成像湖北荆州女童案那样只得由受害人家属默默承受的案件?”“两个方面无疑需要同步推动,才能够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同时,打击犯罪,让正义以看得见的形式实现。”
这起事件确实有许多值得我们思考、也值得我们推进司法改革乃至修改相关法律条款的地方,司法如果不能做到公平正义,那就有可能成为助长犯罪的工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