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疑问:宪法中并没有民营企业之说,只有集体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为何现实中各级官员都在提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而且都是全力支持,不遗余力。
在延安时期,一直有公营经济和私营经济之分,解放后也一直说国营企业和私营企业,不知从何时开始,就变了说法叫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这是不是违宪呢?
从实际出发,所谓的民营企业就是私营企业,民营企业家就是资本家。为何要隐晦这个内涵?社会主义最应该发展的是公营经济,逐步减少私营经济,这是马克思主义理论所表述的大趋势,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的提法是否违背了马克思主义理论?违法了宪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