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宏良评:中国拟建“特别侦查队”境外追赃 多方合作取证

作者:张宏良  更新时间:2014-06-07 22:59:39  来源:民族复兴网  责任编辑:石头

张宏良评:中国拟建“特别侦查队”境外追赃 多方合作取证

        太好了,几天来好消息不断。现在终于开始针对海外资产采取措施了。多年前我们就一直呼吁,针对中国贪官向海外转移资产和亲属,建立海外根据地的特殊国情,中国必须成立相应司法机构。当时我们建议,一是成立海外刑事侦查局,出门调查和追讨海外贪官资产;二是成立海外司法执行局,辑拿惩办海外汉奸,对罪大恶极者就地正法。坚决堵死汉奸的海外退路,打掉汉奸势力的海外根据地。国家国家,国和家是连在一起的,家在哪里国就在哪里。当今中国汉奸势力把国家往死里整,就是因为他们的家已在西方,这是晚清和民国都没有出现过的现象。这个事情中国左翼呼吁了多少年,现在总算有结果了,中华民族总算有救了。
 

中国拟建“特别侦查队”境外追赃 多方合作取证

  法制晚报讯(记者梅双)境外追赃涉及多部门,因而需要建立一支由检察、公安、国资委等部门组成的特别侦查队伍,提高追赃工作成效。
  近日,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暨刑科院院长赵秉志在《法学评论》发文,就境外追赃机制提出自己的观点。
  赵秉志称,境外追赃即为国家挽回了损失,也摧毁了腐败分子在境外生活的物质基础,迫使他们回国自首或最终被追捕回国。
  境外赃款的追回,关键在于“没收程序”的运用。
  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境外追赃案件,若检察机关取得了赃款是腐败犯罪所得的证据,可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法院据此作出刑事没收裁定,并通过刑事司法协助渠道,请求相关国家承认与执行中国刑事没收裁决。
  当然,检察机关也可先行启动刑事司法协助程序,请求相关国家先将被腐败分子转移到境外的资产进行查封、冻结或扣押,然后再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和刑事司法协助程序,追回这些资产。
  赵秉志主张,确立我国多元资产追回机制。一方面以“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为主体,进一步强化资产追回的能力;另一方面综合运用直接追回资产、民事诉讼追回资产、国际合作等多种手段,最大限度地追缴腐败资产。
  此外,组建一支境外追赃的特别侦查队伍。由于境外追赃工作涉及检察、审判、外交、财政等部门,因而需要在国家层面建立一支由检察、纪检监察、审计、公安、外交、财政、国资委等部门组成的跨部门的境外追赃特别侦查队伍。
  这支队伍负责对我国公职人员在境外拥有违法所得,以及我国在境外投资的国有资产项目被挥霍或被非法转移的案件进行侦查取证,形成调查结论转交相关职能部门。
  专家建议追赃不避讳“资产分享”
  将转移到境外的赃款追回,离不开资产流入国的配合和支持。在境外追赃国际司法合作中,不必故意回避“资产分享”的问题。
  目前,我国与加拿大就签署了中国刑事司法史上第一个犯罪资产返还与分享的协定。在国际司法合作中,被请求国为请求国的追赃活动付出了一定的人力、物力,确立资产分享制度,是一种双赢。
  名词解释 犯罪资产分享机制
  犯罪资产分享机制指对于通过刑事司法国际合作没收的犯罪所得或收益,请求国与被请求国通过协商或订立协议等方式,在扣除应当返还被害人的收益以及提供司法协助的必要开支后,就剩余被没收的犯罪所得或收益,按双方协商的比例,或者根据合作贡献的大小进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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