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鲜获得解放(1945.8)后,从1947年1月起,由国家负担对工人、职工及其家属实行免费医疗制,其实它发源于抗日武装斗争时期的祖国光复会十大纲领。
后来,祖国解放战争(1950.6-1953.7)的1952年,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内阁通过了《关于实行普遍的免费医疗制》的决议,从1953年1月1日起实行了普遍的免费医疗制。
战后,随着经济情况的好转,1960年2月实行了完全而普遍的免费医疗制。从此,朝鲜在免费医疗制的恩惠下,进一步可靠地保护和增进劳动者和孩子的健康。接受免费医疗的权利,由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宪法和人民保健法坚决做出保证。
不管城市、农村、渔村、穷乡僻壤凡是有劳动者的地方就有医疗机关和医务工作者,实行医生分区负责制,由国家负责照顾劳动者的健康和生命。所有公民生病之前都能得到预防治疗,对孩子、孕妇、婴母、老年人的健康,国家施行特别照顾。
还最大限度地满足所有人对医疗服务的要求。门诊、住院、出诊等所有形式的医疗服务和诊断费、化验费、功能诊断费、手术费、伙食费等都是免费,甚至疗养所往返费也由国家和合作团体负担。
此外体验费、助产费、给残疾人提供的矫正用具费等其他医疗费和药费也都全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