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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跃飞|八十年代后出现的拐卖人口问题

作者:蒋跃飞   更新时间:2022-03-09 12:57:19  来源:微信公众号:老蒋真话  责任编辑:石头

八十年代后出现的拐卖人口问题是对新中国国体的一种严重侵犯

  【开篇的话】毛主席说:“我们的权力是谁给的?是工人阶级给的,是贫下中农给的,是占人口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广大劳动群众给的。”这就是中国革命发生,发展和取得胜利的密码和根据,就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根本合法依据。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广大劳动群众是国家的主人,依法享有当家作主不可动摇的权利和地位。这是新中国的基本特征和根本属性,这就是我们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动摇的国体。

  先给大家讲一个真实的故事。在上世纪的九十年代初,笔者住在北方的一个大城市里,有一年的夏天,社会上流传着一件诡异的事:在一天的傍晚,该市西北部的一个居民小区里,两个小孩,稍大一点的女孩(大约10岁)跟着妈妈到小姨家串门,她与小姨家的弟弟(大约6岁)在家门前的街上玩耍。快吃晚饭的时候,家长出来招呼孩子,却发现两个孩子都不见了。听在外面乘凉的街坊说,看见一男一女两个人领着孩子走了。家里人立即外出四处寻找都没有找到。报警后的几天,经警方确认,孩子是被人拐走了。很快当地电视台就报道了此事。记得当时记者采访涉事家属的邻居,这是一个中年妇女,她哭着对记者说:“谁能想到出这样的事呀?好好的两个孩子,大白天的在自己家门口就没了,你让这两个家的大人今后可怎么活呀?这叫啥社会呀!”

  唉!快三十年了,这件事,一直萦绕在我的头脑中,特别是这句话,“这叫啥社会呀!”一直在扎着我的心。联想到当前在网上热议的“铁链女”事件,不禁又勾起了我对家乡这个事件的回想。这样的人间惨剧都是发生在那个年代,随着社会舆论的推动,引起党委政府的重视,使得“铁链女”事件很快得到解决。现在该是对这一严重违法的社会丑陋问题进行深刻反思的时候了。

拐卖人口犯罪的突出特点

  拐卖人口问题是旧中国长期以来存在的一个突出社会问题,我国社会现存的这一问题是一个特殊的社会历史现象,具有相对不同的特点。具体表现在:

  1,它是在新中国曾经绝迹三十余年,又死灰复燃的一个社会丑恶现象。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极其注重社会改造,仅用了三年左右的时间就彻底扫除了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包括拐卖人口在内的各类丑陋社会现象,根治了在旧中国存在了千百年的这些社会顽疾。因此,拐卖人口问题是与新中国格格不入的旧社会的一种残余劣迹,相应的也必然要受到人民政府的依法坚决打击和肃清。

  2,拐卖人口犯罪的一个突出特点是社会性犯罪。拐卖人口犯罪不同于一般的个体性刑事犯罪,其社会危害性更大、更恶劣。这类的犯罪行为链条一般都比较长,从受害人被拐卖到最后落到收买人的手里,需要经过多道环节,跨越很大的空间和耗费较长的时间。尤其是在收买地,当地的领导和买家周围的人对此大都心知肚明,即便是在中间环节也存在许多暴露的可能。因此这类犯罪,如果没有一定的组织网络,没有某些地方势力的默许甚至纵容,则很难完成,即便完成了也会很快败露。这类犯罪之所以能够长期存在下来,导致妇女儿童遭到迫害和逆转人生,社会上的个别人对此的冷漠和姑息是一个重要原因。对于这类犯罪,当地的党政组织具有难以推卸的社会管理责任。这次由“铁链女”案件牵出的我国江苏省某地长时间、大范围、高频率发生的拐卖妇女问题,在新中国已经成立70多年的今天,在比较发达的省份里居然还存在这等突破人伦底线的丑恶现象,真的令人匪夷所思,触目惊心,极其愤慨!

  3,现存的拐卖人口案件比较复杂,一般发案的时间都比较长,不仅涉及法律问题,也参杂着诸多的人情伦理和社会公平与正义问题。可以说,每一起拐卖人口案件都是一个或数个人间悲剧,其中的情、理、法交织在一起,处理好这类案件是对司法工作和党委政府社会治理工作的严峻考验。因此,对于每一起这类案件,我们的司法机关和有关党政组织必然要付出更大的精力。

拐卖人口犯罪的特殊危害性

  拐卖人口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刑事犯罪,其社会危害性要远远大于一般的刑事犯罪,因此,对这类犯罪绝不能作为普通的刑事案件来对待。

  1,拐卖人口案件不仅是对受害人人身权利的严重侵害,更是对其一生命运的逆转、对其幸福人生的剥夺和毁灭。这类犯罪从根本上改变了受害人的人生方向和轨迹,其中的绝大多数人堕入了苦难的深渊。受害妇女百分之百的被强奸,然后就沦为了生育机器或性奴,境遇好点的也是卑微屈辱地了却余生,严重的则导致精神失常,或被迫害致死,她们普遍遭受着人性的恶与社会黑暗面的双重摧残。那些被拐卖的儿童,命运殊异,即便是健康成长了,成人后也早晚会知道自己的身世,由此产生复杂的情感撕裂使其陷入难以自拔的苦痛之中。因此,这类犯罪的民愤极大,必须予以严惩。

  2,这类案件对受害人的家属将产生难以名状和极其严重的心理戕害。失去孩子的家庭瞬间堕入深渊,对生活失去希望。有的因绝望而病倒或很快死去;有的家庭因此破裂;多数当事家人因此改变了生活轨迹,生活质量急剧下滑,这件事成为他们一生都不能平复的伤痛;有的天南海北地寻找孩子,或精神失常,或浑浑噩噩地混日子,其悲惨的程度是常人难以想象的。但是,针对这种事情,社会的救助又是很有限的,使得他们被快速发展的社会拉得越来越远。个别人在若干年后的偶然机遇与丢失的孩子见面,又造成了与孩子、与收买家庭新的情感纠葛,等于再次揭开了干涸的疮疤,使得三方都陷入矛盾与痛苦的纠葛之中。人们不禁要问:这样的人间悲剧,谁来负责?

  3,这类案件使当事人及其亲属和周围的人对其所处社会的性质产生质疑。这样令人揪心案件的发生,使人们自然地发出这样的疑问:我们的社会到底是怎么了?如此惨绝人寰的事情,为什么会不断地出现?涉事的当事人和家属,或是亲戚邻居悲愤地质问道:这叫啥社会呀? 这一锥心之问,问到了点子上,因为这类问题的出现伤害的是人民群众的心,丧失的是人民群众对社会的信任和信心。过去我们一提旧中国就说那是一个黑暗的社会,表现在哪里呢?黄赌毒盛行、地主资本家黑恶势力欺压百姓、高利贷盘剥、官员腐败、拐卖人口等。遗憾的是上述问题在八十年代后我们的社会也出现了呀,该怎么解释呢?因此,我们要从人心向背的高度来认识拐卖人口犯罪的特殊危害,而不能将其与普通的刑事犯罪等量齐观。

  4,拐卖人口犯罪是对千百万革命烈士流血牺牲付出的一种亵渎。革命战争年代,我们的战士之所以英勇善战不怕牺牲,根本的原因就在于他们是人民的子弟兵,他们坚信将来自己及其后代能够摆脱剥削和压迫,过上好日子;抗美援朝的口号是“保家卫国”,我们的志愿军战士确信保的是自己的家,卫的是自己的国。如果那些战士们知道在其流血牺牲建立的社会里有朝一日连他们的孩子、姐妹的基本人身安全都不能保障,试想,他们还能够拼命吗?所以,拐卖人口犯罪是对千百万革命烈士牺牲价值的一种亵渎,这是令每一个正直和善良的国人所不能接受的,每一个涉事地的党政主管干部都应该因此在内心里向革命烈士做出真诚地反省。

  5,这类案件,就其政治影响看,是对人民群众主人翁地位的侵犯,也即是对新中国国体的一种挑战。毛主席在其《新民主主义论》一文中指出,我们共产党人的一切目的在于建设一个中华民族的新社会和新国家。这个新社会和新国家就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新中国,也就是占人口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广大劳动群众是这个社会和国家的主人翁。在“前三十年”那个火红的年代里,涌现出多少英雄模范人物啊,雷锋、王杰、王进喜、申纪兰、郭凤莲、钱学森等等,他们都是普通的劳动者,他们是那个时代的杰出代表,正是由于他们的奉献才奠定了社会主义的物质基础。他们为什么能够这么做?根本的原因是他们真切地感到自己是这个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也正是这个国家和社会为普通人树立了前所未有的尊严。对比之下,那些丢了孩子的家庭,那些被拐卖了的妇女,他们作为社会上最普通的老百姓,该怎么看自己在社会上的地位?周围的群众透过这样的案件又该怎么评价这样的社会?作为人民共和国赖以建立的社会基础遭到如此迫害性的伤害,这是在侵蚀和撼动国家的根基,这是对新中国国体的一种严重的侵犯和挑战!因此,对于拐卖人口犯罪只有这样地提出问题和认识问题才能够切实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

对拐卖人口问题沉渣泛起的若干思考

  1,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彻底解决农村基层党政组织软弱涣散问题。俗话说,基础不牢,地动山摇。首先要大力加强农村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真正把政治素质好,能够带领村民勤劳致富和热心为村民服务的党员选为村党支部的书记,暂时不具备这样条件的,可由上级指派或相邻的村代理,使党支部在村里真正发挥领导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其次要大力加强对党员的教育培养,使他们更有效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成为村里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骨干和模范。最后要着力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这是农村建设的重点。这里的关键环节是处理好村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村民当家作主依法自治和村委会依法产生、依法履职三方面的关系。通过完善这三方面的体制机制,从根本上改变农村基层组织的软弱涣散状态,进而为加强农村的基层治理创造健全高效的制度性条件。

  2,必须尽快消除使劳动群众“吃二遍苦,遭二茬罪”的社会基础。农村问题,经济是基础,抓住了这个牛鼻子,就抓住了主要矛盾。客观地说,从八十年代开始的农村联产承包制,为解决温饱问题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推进,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经不起商品大潮的冲击,大多数农户因此走向破产和返贫是必然的结果;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包产到户必然导致个人顾个人,必然出现组织涣散和一盘散沙的现象,诸如拐卖人口等各类犯罪问题就必然会乘虚而入。在这样的背景下,一部分人又得吃苦了,少数人又遭罪了。解决这类问题的治本之策就在于大力发展农村的集体经济,大力推进新农村建设,以此将外出务工的青壮年吸引回乡参加建设。同时,在上级党组织的指导下,有计划、有重点、分步骤地推进新农村建设,从根本上消除治贫的欠账、治愚的欠账和治理的欠账,这样才能使农村的发展步入良性的轨道。

  3,务必牢固树立和有效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习总书记说:“人民是我们党执政的最大底气,是我们共和国的坚实根基,是我们强党兴国的根本所在。”“以百姓心为心,与人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是党的初心,也是党的恒心。”(引自《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三卷,第137页)这两句话,习总书记把我党“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完全说清楚了,应该成为每个党员干部的座右铭。笔者体会,看一个社会的发达程度和文明程度当然要看综合国力,要看GDP的水平,要看高楼大厦,要看高铁飞机,但是更要看基尼系数的大小,更要看底层百姓过得怎么样,更要看执政党的廉洁情况,更要看社会的和谐程度,更要看广大劳动群众的幸福指数。也就是既要从上往下看,又要从下往上看。环顾当今世界,不论国家大小,像中国共产党这样的执政理念是绝无仅有的。因此,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国家和社会一定会越来越好,不论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残渣余孽,还是党内和社会上存在的阴暗面都会得到有效的治理。当今的中国人并不是生活在一个美好的世界,但是却有幸生活在新中国这个美好的时代。

  4,务必保持对拐卖人口犯罪打击的高压态势,依法严惩。拐卖人口属于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必须依法严惩,这一点很少有人提出疑义。但是也有问题需要研究,比如,关于买卖同罪不同罚的问题。现行的刑法对拐卖和收买规定了不同的量刑标准,即对拐卖的量刑要重于收买。笔者认为二者在犯罪情节大体相同的情况下应该同罪同罚。理由一是从拐卖人口犯罪的产生看,买方是源头,没有买就没有卖;二是买方是对受害人的长期迫害方(不论当事人实际对受害者如何,只要买卖成立就构成了迫害)。因此,买卖同罪同罚是应当的。再有,对收买方当地的干部,如果该人明知是人口买卖行为,还积极帮助促成,或协助办理相关手续,笔者认为,应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不是简单地给予纪律处分。

  总之,对待拐卖人口问题,既要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更要从政治上来认识和看待,要从加强党的执政基础,维护人民群众国家主人翁地位的高度来考量,从加强社会基层治理能力,提高社会治理水平的角度入手,发动群众,综合治理,使得这一旧社会遗留的丑恶现象早日绝迹。

  作者系中国红色文化研究会会员, 昆仑策特约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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