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之谜”的哲学自觉与解答

作者:王虎学  更新时间:2020-07-06 10:11:29  来源:光明日报  责任编辑:石头

  “人”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核心概念,人的问题贯穿于马克思一生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之中。新时代,当我们反复强调“人民至上”“以人民为中心”的时候,充分表明我们一直行进在马克思开辟的人学大道上。实质上,如何科学认识和理解“人”,直接关系到如何科学理解并对待马克思主义,因为说到底,马克思主义就是关于“现实的人及其历史发展的科学”。《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以下简称《手稿》)中关于人的四重规定性,即人是自然存在物、人是类存在物、人是对象性的存在物、人是社会存在物,充分彰显了“人”之存在的全面性、丰富性、深刻性,体现了马克思对于“人之谜”的哲学自觉和解答。

  人是“自然存在物”

  人首先是自然存在物,这表明人之存在的自然基础和人对自然的依赖性。马克思指出:“人靠自然界生活。这就是说,自然界是人为了不致死亡而必须与之处于持续不断的交互作用过程的、人的身体。所谓人的肉体生活和精神生活同自然界相联系,不外是说自然界同自身相联系,因为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作为自然界的一部分的人离不开自然界,因为“没有自然界,没有感性的外部的世界,工人什么也不能创造”。可见,人是依赖于自然并受制于自然的受动的存在物。而人的独特性在于,人是以自己的激情、热情揖别于动物而最终走出了自然界,马克思指出,当人处于被动或受动的地位时,激情就一跃成为人的最为本质的自然力量,成为人的本质的活动,因为他“感到自己是受动的,所以是一个有激情的存在物。激情、热情是人强烈追求自己的对象的本质力量”。这就是说,人的激情、热情是人在感到压迫、约束的逆境中迸发出来的人的本质力量,是人的受动性的直接呈现。

  当然,与动物本能地全面地依赖自然的存在方式不同,人作为自然存在物,是具有能动性的自然存在物。马克思指出:“人直接地是自然存在物。人作为自然存在物,而且作为有生命的自然存在物。”所以,人通过发挥自己的能动性,参与自然界的生活,一方面,整个自然界成为人的对象,为人所有,因为“一个存在物如果在自身之外没有自己的自然界,就不是自然存在物”。另一方面,自然界成为人的自然界,事实上,在马克思看来,自然界也绝不是离开人的自在自然,因为“被抽象地理解的,自为的,被确定为与人分割开来的自然界,对人来说也是无”。

  因此,人是自然存在物,表明人是能动与受动相统一的存在物。因为“自然界,无论是客观的还是主观的,都不是直接同人的存在物相适合地存在着”。所以,人正是在充分发挥自身的能动性的同时,使自然界与人和谐一体,成为人的有机组成部分,诚如马克思所言:“自然界,就它自身不是人的身体而言,是人的无机的身体。”

  人是“类存在物”

  人是自为的自然存在物,表明人是类存在物。马克思认为:“人不仅仅是自然存在物,而且是人的自然存在物,就是说,是自为地存在着的存在物,因而是类存在物。他必须既在自己的存在中也在自己的知识中确证并表现自身。”可见,人就是自觉自由的、既在现实中、又在意识中确证自我的类存在物。

  人与动物不同,有意识的生命活动确证了人是类存在物。马克思认为,一个物种的生命活动将其与其他物种区别开来,“一个种的整体特性、种的类特性就在于生命活动的性质,而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恰恰就是人的类特性”。而人的类特性就体现为自觉自由的活动。马克思进一步论述了人与动物的生命活动的差异所在,他指出:“动物和自己的生命活动是直接同一的。动物不把自己同自己的生命活动区分开来。它就是自己的生命活动。”“人则使自己的生命活动本身变成自己意志的和自己意识的对象。”而这种自由的有意识的生命活动并不是直接与人融为一体的那种规定性,因此,马克思说:“有意识的生命活动把人同动物的生命活动直接区别开来。”

  有意识的生命活动是在人的劳动中生成并实现的。马克思指出:“通过实践创造对象世界,改造无机界,人证明自己是有意识的类存在物,就是说是这样一种存在物,它把类看作自己的本质,或者说把自身看作类存在物。”而以“类”来反观自身、确证自身的存在物就是有意识的、自由的类存在物。在马克思看来,劳动就是人的自觉自由的活动,人在劳动中真正确认、证实了自己是类存在物,如他所言,“正是在改造对象世界中,人才真正地证明自己是类存在物”。

  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正是因为马克思把人看作类存在物,才招致了种种误读和诟病。诚然,《手稿》中,马克思虽然仍使用费尔巴哈的“类”概念来界说人的本质,但是已经赋予其新的内涵。如马克思所言,正是由于人的有意识的生命活动的观照,“人才是类存在物。或者说,正因为人是类存在物,他才是有意识的存在物”,因而人的生命活动也是自由的活动。由此可以看出,在马克思的语境中,“类”这一概念已彻底扬弃了费尔巴哈的“把许多个人纯粹自然地联系起来的普遍性”的抽象的、无声的“类”,而是对人的有意识的自由的活动或者自觉自由的生命活动的崭新指认。

  人是“对象性的存在物”

  正是将劳动这一对象性的活动贯注于人的规定之中,马克思认为人也是对象性的存在物。不同于将人视为“惟一存在物”以及黑格尔对人的抽象设定的观点,马克思开显了人的现实的对象性特质。

  马克思认为,对象性的存在物在自身之外必有对象,而不是“惟一存在物”。人正是在对象性的活动中使得整个自然界成为人的对象,确认人的本质力量,同时,自然界也是人的生命力等本质力量得以充实、确证所不可缺少的对象。如同太阳和植物的例子一样,太阳是植物确证自身生命不可缺少的对象,反过来,植物又是唤醒、确证太阳的生命力的表现,二者互为对象,相互确证。不仅如此,在马克思看来,一切现实的存在物都是对象性的存在物,因为“非对象性的存在物是非存在物”。

  此外,与黑格尔对人的对象性的外在的、抽象的或者说纯粹思辨的理解不同,马克思认为,人的本质中内蕴着对象性的规定,对象性的特质是人的本质力量的“设定”。最有力的论证就是,“当现实的、肉体的、站在坚实的呈圆形的地球上呼出和吸入一切自然力的人通过自己的外化把自己现实的、对象性的本质力量设定为异己的对象时,设定并不是主体;它是对象性的本质力量的主体性”。而且,马克思严厉批判了那种一时难以消除的根深蒂固的“造物”观念,他指出,在人类历史发展的无限绵延的过程中,人始终是历史的主体,人的被规定或被设定是内在地从属于人的本质的,而绝非是无中生有的思维的抽象设定。

  在清算了关于人的对象性的诸多错误认识的同时,马克思深刻地指出,人在对象性的活动中全面确认了人之为人的对象性特质所在。“人不仅像在意识中那样在精神上使自己二重化,而且能动地、现实地使自己二重化,从而在他所创造的世界中直观自身。”如果没有了对象,人就会失去自己的类生活,如果没有对象性的活动,人就无法实现对自我本质力量的确证,可见,对象化的过程就是人自我生成、自我实现的过程。但正是在对象化的过程中蕴含了人的异化的可能性,也就是说,人正是在自我实现的过程中丧失了自我,人的现实的类对象性、人的无机的身体被褫夺,人的自觉自由的类生活变成了维持人的肉体生存的手段。马克思关于对象化是如何突变为异化的论证,似乎正是在人的生命活动中找到了答案:人异于并优于动物的地方就在于人具有有意识的生命活动,他可以把自己的生命活动当作自己的对象,因而并不像动物那样与自己的生命活动是直接同一、融为一体的,人与自己的生命活动是有中介的,劳动、实践这一中介在私有制的条件下的异化最终导致人的异化由可能变成现实。

  人是“社会存在物”

  人是“社会存在物”是马克思对“人为何物”的本质规定所在,它前承费尔巴哈对人的类的规定性,后启马克思的“人,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的思想,因此具有承上启下的过渡性。

  《手稿》中,马克思确立了人的社会存在方式或者说确立了社会对人的本体论地位。“因为只有在社会中,自然界对人来说才是人与人联系的纽带,才是他为别人的存在和别人为他的存在,只有在社会中,自然界才是人自己的人的存在的基础,才是人的现实的生活要素。只有在社会中,人的自然的存在对他来说才是自己的人的存在,并且自然界对他来说才成为人。”通过三个“只有在社会中”的论断,马克思对“社会”的基本内涵或者说对社会的本质作了明确的界定,即“社会是人同自然界的完成了的本质的统一,是自然界的真正复活,是人的实现了的自然主义和自然界的实现了的人道主义”。这里的“社会”在本体论的意义上实现了人、自然、社会的内在贯通。

  社会是人特有的存在方式,人的“社会”不同于动物的“种群”,“社会的活动”也并非意指“共同的活动”。这里,马克思实际上是将专属于人的“社会”与本能的直接的动物的“种群”区分开来,强调社会对人的本质的、基础的、为人所专属的规定性。不管是否采取与他人直接交往的“共同的”或者“种群”的形式,人的活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的活动,“甚至当我从事科学之类的活动,即从事一种我只在很少情况下才能同别人进行直接联系的活动的时候,我也是社会的,因为我是作为人活动的”。可见,社会的活动并非仅仅指直接通过和别人的实际交往所表现出来的那种共同的活动,人在自我的个人活动中也能够体现出人的社会的本质之所在。正如马克思所言,即使“在我个人的活动中,我直接证实和实现了我的真正的本质,即我的人的本质,我的社会的本质”。

  人是社会存在物,但人是特殊的社会存在物。马克思指出:“人是一个特殊的个体,并且正是他的特殊性使他成为一个个体,成为一个现实的、单个的社会存在物,同样,他也是总体,观念的总体,被思考和被感知的社会的自为的主体存在,正如他在现实中既作为对社会存在的直观和现实的享受而存在,又作为人的生命表现的总体而存在一样。”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强调指出:“首先应当避免重新把‘社会’当作抽象的东西同个体对立起来。个体是社会存在物。”这为我们正确地理解人与社会的关系作出了基本的规定。如同费希特指出的,“人注定是过社会生活的;他应该过社会生活;如果他与世隔绝,离群索居,他就不是一个完整的、完善的人”。因此,需要特别明确的是,人与社会是相互规定、相互生成的。就是说,作为社会存在物的人并不是单线地被社会所规定,人是社会的人,反过来,人也重构并建构着属于自己的社会,社会也是人的社会。正如马克思所说:“正像社会本身生产作为人的人一样,社会也是由人生产的。”

  综上,人就是通过自由自觉的对象性劳动融入自然又走出自然、实现自我的社会存在物。

  (作者:王虎学,系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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